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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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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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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1-04 0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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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配偶的不良財務拖累 --閱讀人次 : 28706

志明看中一間房子,簽約後準備申請房貸,但因自備款有限,至少要貸款8 成才夠, 已經超過房子的抵押價值,銀行為了降低風險, 要求太太春嬌擔任保人。沒想到幾天後銀行通知,春嬌婚前因過度消費,欠了大筆卡債,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留有被強制停卡的不良信用紀錄,除非更換保人,否則銀行將拒絕這筆房貸。「頭已洗了一半」的志明,若找不到保人,又申請不到足額貸款,後續款項無法繳交, 簽約金將會被沒收。

正朋經商失敗,欠下巨額債務後遠走大陸,已經很久沒有音訊,他的太太筱芬既擔心正朋的安危,也擔心自己的財產。因為她聽說,如果先生不測,債主有權要求分配妻子名下的財產。

現代夫妻、特別是雙薪夫妻,通常是各理各的財,只要家用開銷分配擺得平,未來目標有共識,彼此通常互不干涉對方財務。但是這種夫妻理財模式,如果另一半財務出狀況的話,配偶也會受到牽連。

◎狀況1︰配偶信用瑕疵 另一半申請貸款會遭拒

過去夫妻購屋,銀行都會要求另一半擔任「連帶保證人」, 因為連帶保證人形同借款人,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的話,銀行可以不透過法拍途徑拿回貸款,而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不過銀行法修改後, 消費者在申請自用住宅或是房屋修繕貸款時,如果已經是「足額擔保」( 即房子經過鑑價後價值高於或等於貸款金額),銀行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法律雖然幫夫妻卸除了這個「同命枷鎖」, 但前提是房貸必須是「足額擔保」,如果想要申請8、9成貸款,但銀行評估後只願意給6、7成, 想要多借的話,另一半還是會被要求擔任「一般保證人」。

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購屋採取共同登記,申請房貸時,夫與妻都會被銀行要求擔任「共同借款人」。永豐銀行個金審查處副總練錫泉表示,不管是一般保證人、或是共同借款人,都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供銀行向聯徵中心查詢有無不良信用紀錄,這時另一半若有信用瑕疵,當然就會曝光。

當查詢到另一半有信用瑕疵時,有的銀行會有較明確內規,譬如有2 張卡債、拖欠金額10 萬元以內紀錄,予以減貸處理;3 張卡債、拖欠金額10 萬元以上紀錄,拒絕承做。有的銀行則是不限金額,只要有不良紀錄,就會進一步詳問後再決定。

譬如延滯未繳金額與貸款金額比例如果相差懸殊,或是擔保品市場接受度不錯,銀行仍然會願意用正常條件做這筆生意;反之則會趨嚴處理,包括不提供只還息不還本的寬限期、縮短貸款期限、降低貸款成數、提高貸款利率,甚至是拒絕承做。這就是為何春嬌婚前揮霍留下的紀錄, 不知情的志明仍然會被牽連的原因。

雖然聯徵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有一定的揭露期限,短則6個月、長則7年,但是個別銀行對於客戶的不良信用紀錄,卻是「永久保存」。如果春嬌當初在好幾家銀行都留下不良紀錄,即使捱到聯徵中心的揭露期限到期,春嬌或志明也很難再與這幾家銀行打交道。

◎狀況2︰配偶無力償債 另一半必須扛爛攤

擔任配偶的一般保證人,一旦配偶無力清償房貸甚至落跑,或是房子拍賣後的金額還不足以清償原先借款的話,另一半還是要扛起爛攤子。

要注意的是,保人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自動消滅。台灣法律聯合律師事務所所長劉孟錦就提醒,當佳偶變成怨偶時,當然不願意繼續擔任對方的保人,但是想要更換保人,必須用存證信函向銀行提出,也就是要先找到願意替代的保人,以及銀行同意更換後才能脫身。

車貸,也是一種很容易讓配偶被拖累的貸款。根據經驗,由於女性駕駛肇禍出險的機率較低,因此車險費率也會較低,因此有不少是先生購車登記在太太名下,用太太名字申請車貸與車險。當車貸還不出來時,如果車子拍賣後的金額還無法完全清償借款,此時銀行就會先找車主、也就是太太來負責償還差額。

◎狀況3︰配偶的債主向另一半要求分配財產

除了貸款,夫妻間還有可能因為幫對方支票背書,或甚至擔任共同發票人,當另一半開出去的支票無法兌現時,配偶就要負起連帶清償責任。

劉孟錦解釋,如果沒有擔任另一半的保人或共同借款人,也沒有幫另一半支票背書或擔任共同發票人,即使另一半欠了一屁股債,也是「夫債夫還、妻債妻還」,這就是所謂「債務止於一身」原則。

但是,今年民法修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條款後,即使沒有在另一半的貸款或是開票行為中,擔任上述各種角色,另一半的債主也有權上門要求分配配偶名下的財產,前文所提到筱芬的夢魘就是因此而來。

民法1030-1 條針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是︰時(即離婚或死亡),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以往這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就是只專屬於夫妻雙方才能行使,但是去年5月通過的修正案,已經將這項專屬權刪除,也就是變成一般的財產權。

劉孟錦解釋,衍生的效應就會是,當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譬如欠債的先生過世,先生的債主就可能依法代位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即太太,要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分別財產制 可斷絕分配權的傷害

夫妻互不干涉財務的結果,如果另一半又已經捅了嘍子,往往會像「陳杏妤」驚覺到「趙劍銘」的信用卡帳單動輒幾十萬元時,其實已經太遲了,專家一致建議,「與其亡羊補牢、不如防患未然」。練錫泉強調,當另一半要投資或是置產時,配偶要盡量共同討論規畫,並且設想最壞情況發生時,家庭財務能否支應。

譬如分段式房貸,不能只看前半年的優惠利率,要看第3年以後的正常利率;若要投資店面,則要設想如果未來很難招租,自己能否負擔得起貸款本息;用高成數貸款,如果未來失業或是減薪,能否繼續支應貸款。

但是如果配偶很難理性溝通,財務又經常踩鋼索,劉孟錦建議不妨改採「分別財產制」,這種必須專程到法院登記的財產制,保障夫妻分別擁有各自的財產,最重要的是,雙方都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才能完全避免這種「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的相互牽扯狀況。

【Money+理財家 2008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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