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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我來幫你詳細解答吧
如葦昌領主任所說...休假規定有分93.94年
93年
葦昌領積假一律視為返台假...不論積假證明是分 (島修+返台)
或是總積假天數 通通視為返台假 而來馬日為實際到馬日
94年
如主任所說來馬日為到葦昌嶺日 積假證明只用來證明島休假天數
and證明到葦昌嶺日
返台假天數=(退伍日 - 到葦昌嶺日)/6
至於你適用的休假規定,依差假室電話紀錄
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前到馬適用舊規定
之後則適用舊規定
至於何時施休,有這種困擾的應是適用舊規定的弟兄
個人建議第一把第二把就施休掉,避免積假證明遺失
造成差假室以及弟兄自己的困擾
如果我認知沒有錯誤的話,差假室也建議這種做法
至於某些連隊要末把施休,個人總覺得毛毛的
一來參一會換人,新參一也不了解這些來龍去脈
建議防衛部下電記統一各連隊的做法
以維護弟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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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有些小問題可以請問一下主任嗎?
12月13日之前到馬祖的就是以實際到馬日來算假~
12月13日之後到馬祖的就是以到葦昌嶺日來算假~
那這時候12月13日之前在葦昌嶺積兩天假就全部算返台假~
12月13日之後在葦昌嶺積兩天假才開始變成一天返台一天島休嗎?
如果是這樣~這時候就出現一些小問題了~聽參一說之前積假證明的文只列到1953t而已~之後很像就開始沒發文~只發一張積假證明~而有的人是在12月13日之前到馬祖的~在葦昌嶺待了一星期~可是他拿到的積假證明卻是一天返台假一天島休~有的人卻是拿到兩天返台假的積假證明~這時就有點小不公平了~所以可以請問主任這時候是否可以請葦昌嶺那裡可以補發積假人員名冊嗎?或是有別的方法呢?
在此小妹先謝謝主任撥空看文這篇文章~謝謝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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