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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訴願會,成了一言堂,請儘速改組吧! --閱讀人次 : 29036
現在我們縣府訴願會委員有:縣府秘書長、縣府秘書、政風處長、前消保官、議會法制主任、稅捐處長、地政事務所主任、地方法院書記官、縣府企劃室課長,這樣的組織編制,青一色都是政府部門的高官,失去為民發聲的功能,還會傾聽人民的聲音嗎?合法嗎?
依法縣府訴願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結果我們的訴願會這些人沒半個,所作出來的決定,成了行政官員的遮羞布,還有法律效力嗎? 請儘速把權力釋放給鄉親吧!也請我們的縣議員們要加強監督縣政囉!
司法裁判,就如初一十五的月亮,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見了財團就轉彎,早已是社會共識。司法不是獨立的嗎?怎麼地方法院的官員,還能跨越領域到行政界兼差,這大概也是馬祖特產吧!是不是該自律一點呢?
節錄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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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為什麼這幾年我再三強調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8日連地所字第1030000269號公告牴觸法律無效。理由很簡單,就以下兩點:
按「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 條所明定;次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亦為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明定。
我們的地政事務所明知延期違法了,不加速清理積案,不陳報懲處名單,還有顏面繼續延期,陷親民愛民的劉縣長於不義嗎?該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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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