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 http://www.matsu.idv.tw |
主題: 失落的轉型正義 | |
作者: 雷盟弟 < > | 發表時間: 2017-11-10 |
戰地政務時期,有些仗勢欺人的;受委曲的是我們的鄉親、我們也只能摸摸鼻子無可奈何。 現在有些人鬼扯蛋,但無妨、歪理曲解不了事實. 朱大哥仗義直言為有土地問題的鄉親解惑,提供許多協助;小弟我內心萬分感激! 我的陳氏家族找得到墓地的有曾祖父,祖父、 他們早早就在這土地上生存; 我的祖父以種地為生不討海… 我的父親生前常常說起祖父他那難困的生活, 那是我們的歷史!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11-10 |
戰地政務終止25週年了,縣政府還揪不出仗勢欺人的老鼠,為什麼不給鄉親合理的信賴保護呢?親愛的劉縣長,如果您沒有那一份親民愛民的恩賜,要知所進退,不要讓鄉親跟您一起受苦了。 | |
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7-11-11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46161 推動歷史與轉型正義 總統府公布原轉會顧問名單 擷取: 原轉會執行秘書、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表示,今年6月30日,原轉會於第二次委員會議中,通過土地、文化、語言、歷史、和解等5個主題小組的工作大綱。目前,各小組已陸續完成經費編列、人力聘用,正持續展開「釐清歷史真相、促進社會溝通、提出政策建議」的工作。 ~~~~~~~~~~~~~~~~~~~~~~~~~~~~~~~~~~~~~~~~~~~~~~~~~~~~~~~ 土地的轉型正義也是當今的政府在推的5大主題其中之一.不知有何管道先請他們好好處理一下馬祖的土地問題 最可悲的是.馬祖歷任縣長都是民選的馬祖人當縣長.卻無法站在馬祖鄉親的立場.有效的處理馬祖土地問題.無言到極點… 當馬祖的土地問題成為馬祖鄉親的噩夢.是全世界的笑話.地方父母官卻仍可睜眼說瞎話.這是何等的悲哀??? 我曾說過: 馬祖的民意代表都傾聽民意.結果卻是虛情假意?? 在土地的問題上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呼嚨一下就過了.繼續苟且過日子.在此呼籲馬祖的從政人員.請拿出良心做好你的民意代表.PUSH地方政府&協助鄉親取回本該屬於祖先的土地 |
|
作者: 老鼠屎 < > | 發表時間: 2017-11-12 |
社會很現實,各位親朋好友如果在地政上班,土地依舊拖拖拉拉、敷衍 土地不因親朋好友在地政上班比較好歸還,地政自我保護是人的天性 去除土地劣幣驅逐良幣?力量不壯大,最終淪為公文轉貼,一唱一和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11-12 |
根據國防部統計,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這些土地民眾有依法提出申請的,都應該優先適用「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仍法律基本原則。但連江縣地政局昩於事實,都以土地法喪失占有駁回了人民的申請案件,是故意,也是過失,實感遺憾。 馬祖地區因為地籍測量作業延宕,在民國88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公告土地總登記,而安輔條例在83年施行,87年廢止。因此,所有人民申請案件都不適用安輔條例,在司法訴訟過程主張安輔條例適用的,也都嘗到敗訴的苦果。但是,天佑馬祖,我們找到了「軍事徵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可以取代安輔條例優先適用,這也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後來南竿鄉介壽堂、光武堂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的土地訴訟案件,也都因為主張適用「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最終人民獲得勝訴,由此得到證明。 再次提醒鄉親,因為司法訴訟當事人兩造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法官就是知道,也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千萬千萬別忘了主張喔! 摘錄最高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105,台上,1975 【裁判日期】1051110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上 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金寶 劉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系爭光武堂建物,係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徵用被上訴人所有之民地,興建供作電影院使用之設施,應認具軍事設施性質。而馬祖地區已終止戰地政務,且馬祖防衛指揮部對其已無運用計畫,而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將該光武堂移交上訴人接管,嗣上訴人將之交與原審共同被告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占有使用,足認於該時,光武堂已因原軍事徵用目的消失,經軍方解除其軍事設施之性質,則就該建物所坐落原被徵用之土地,亦因原軍事徵用目的已不存在,而應依原軍事徵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該土地之產權發還於原地主即被上訴人及其餘共有人。上訴人自接管光武堂後,已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又未能證明與被上訴人間有買賣之事實,則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11-13 |
馬祖戰地政務法規彙編內「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這本書是還地於民的至寶。既經最高法院終審裁判確認,連江縣政府應該要依法主動還地於民,而不是處處阻檔鄉親土地登記。現在法規命令都齊全了,只等待劉縣長您認錯回頭了。 圖片來源:馬祖資訊網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11-13 |
黑格爾曾說過,所有偉大世界歷史的史實與人物,都會出現「兩次」。但他忘了提一件事:第一次發生時是悲劇,第二次就變成鬧劇了。 馬克思 人類對抗權力的艱苦奮鬥,就是記憶對抗遺忘的掙扎。 米蘭‧昆德拉 連江縣政府於民國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只公告一個月,且僅辦理全縣十分之一土地總登記,違法。 解除戒嚴,未依戒嚴法恢復原狀,還地於民,違法。 增定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還地於民條款,馬祖鄉親沒有適用,違法。 土地總登記,國有財產署、軍備局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違法。 歷次土地事務發生這麼多的疏失過錯,卻沒有政府官員認錯、道歉,現在劉縣長主政也三年了,總該慨恬承受扛起責任吧!當縣長有了以前的人不做,我為什麼要做的心態,那我們還選你幹什麼呢?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11-15 |
走過戰地政務從民國101年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五年多了,總共才受理9891件的人民申請案件,有需要審查那麼久嗎?這過失不須要有人承擔嗎?還地於民早已是政府的決策,依法申請的為什麼不心甘情願的還給鄉親呢?官員找不到駁回的理由,還能故意自編理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這些官員頭顱壞了嗎?更可惡的是縣政府還準備編列巨額的預算和鄉親打行政訴訟。這一堆欠缺同理心與使命感的官員,不思苦民所苦,解民所苦,老百姓除了無奈,還是無奈!只能祈求「天佑鄉土」,及早讓我們有個立錐之地。感慨我們馬祖人自己選舉產生的縣長,不知為這一塊土地的人民做一町點的事。 | |
作者: Oscar6074 < > | 發表時間: 2017-11-15 |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這就是當初我們劉大縣長的承諾,請問劉大縣長您做到了嗎??????????????????這是誠信問題對政治人物來說很嚴重的!!!!!!!!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7-11-16 |
五星級的縣長,欠缺管理的心,「務實」=「延宕」、「效率」=「怠慢」。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自101年7月31日公告以來,一次又一次的展延,到今年10月1日止,依法已不能再延期了,爰行政怠惰得到確認,無須質疑。 總登記案共受理9891件,才發給所有權狀513件(5.18%),所以徹底失敗了。期許我們的劉縣長要痛定思痛好好反省,不要再為失敗找理由,該下台的官員就叫它下台負責吧! 截至10月底 土地總登記結案4433件 達成率44.8%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a45cc07c009b65eafe056d6eed5f1142.pdf |
|
第2頁 (共5頁) | 前往頁面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