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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連江地檢署-核判-何人可選舉投票-勿交人民自決 --閱讀人次 : 3431 朱檢察長表示隨著立法委員投票日即將到來,賄選傳聞不斷,而馬祖旅台的鄉親,在贊助機票、船票和旅費的人情壓力動員下,仍將大批返鄉投票,甚至已有人發給半數的「車馬費」或「交通費」,使檢警調感受到在選情緊繃的狀況下,仍有人甘冒刑罰挺而走險而憂心忡忡。因此,決定偕同歐陽局長、裘主任拜訪三位候選人,宣示政府查察「賄選」、「假戶口真投票」和「禁止行政資源介入選舉」,及嚴懲重罰的決心都不改變;並決定對所有旅台鄉親發出最後一封的警告信,希望旅台鄉親知所警惕。
「萬信」的內容,主要是告訴旅台鄉親,既然不住在馬祖,如沒有常回住馬祖的事實,已非合法的選舉人,如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回鄉投票,便有可能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車馬費」賄選,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人買票,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罪一罰,最高可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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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沒有水平智慧-分不清 什麼 可以 什麼 不可以
與其花那麼多精神在預防工作上....
為什麼 連江地檢署不直接-核判-何人可選舉投票-何人不可選舉投票
請不要交人民自決-然後在決定 投票人有沒有乃犯罪...
在預防工作上一直設說明條件..人民沒有足夠的水平...深怕一不小心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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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連江地檢署 直接-核判-何人可選舉投票-何人不可選舉投票---
給百姓能投的 心安..百姓單純..都是依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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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人,有殺身以成仁。若有仁德之人,願看輕自己,而利益大眾須恭敬、寬厚、信實、勤敏、恩惠,能將此五種美德,施行在天下,則為仁矣。
戶政事務所如果嚴格依法把關,何來幽靈人口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內,請有關單位提出幽靈人口名冊,申請更正,避免有選舉權人不敢投票而喪失選舉權力。連帶的影響政黨的投票。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一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戶籍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21 條.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
第 25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 26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
第 五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48 條.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 49 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4 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
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55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拒絕提供戶
政機關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第 三 章 選舉 第 一 節 選舉人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第 22 條.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第 5 條.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其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9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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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馬祖 wrote:
「萬信」的內容,主要是告訴旅台鄉親,既然不住在馬祖,如沒有常回住馬祖的事實,已非合法的選舉人,如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回鄉投票,便有可能構成妨害投票正確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車馬費」賄選,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人買票,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罪一罰,最高可判三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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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幽靈人口?幽靈人口違法?
如果幽靈人口不是合法的選舉人?
那幽靈候選人可以參選嗎?
居然可以大言不慚的說在外地打拼
某候選人政見就說明沒有常住馬祖的事實....
還可以參選??
法律....真的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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