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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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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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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縣政新團隊的建言 --閱讀人次 : 21541

---行政革新,請先從落實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做起

有感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有違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引來民怨。為加強政府機關公文處理速度,提高行政效能及主官(管)對申請案件之檢核,建請訂頒「連江縣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俾落實為民服務,疏解民怨。

附錄「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請參酌:

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12 月28 日府授研管字第0991000123 號函頒發
並自99 年12 月25 日生效實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 簡稱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之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案件辦理結果分為核准、駁回,不得存查。
(二)應以案為單元,不得分段銷號處理。
(三)表件不全時,應註明應補正文件,於處理期限內一次通知申請人補送(正)。

三、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權責,應送會審查或會勘(查)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二個以上機關者,應依次遞會或複製分會各權責機關審查。
(二)各機關訂定會勘(查)日,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各會勘(查)機關。參加會勘(查)人員,應簽註具體處理意見。未簽註具體意見者,就其權責部分視為核准。
(三)會勘單位承辦人員無法參加時,應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其主管指定之代理人,切實負責代行其職務。
(四)應參與會勘(查)機關未如期派員參加,致影響全案之處理或發生延誤情事時,該會勘機關(人員)應負積壓責任。

四、人民申請案件按其性質,由本府分類編目,明確訂定處理期限公告周知,並至少二年檢討一次。各機關如因業務增減或相關法令之增、修訂,須增減項目或修訂處理期限者,應報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集,簽奉市長核定後公布。

五、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標準,由隨到隨辦起至最高處理期限止。其最高期限,作為承辦員訂定預定結案日期及研考人員公文時效管制稽催之依據。

六、案件未能於機關公告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簽請延長,惟延長應以1 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過原公告處理時限,並應於原處理時限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七、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查)、會議(商)、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文件,應另以他號方式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八、案件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1 次通知補正,不宜直接退文;研考人員可依實際需要,統一設計補正說明表單格式,供主辦機關參考運用,並以補正說明表單發送日作為扣除補正期間起算日之依據。

九、各機關公告之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應登載於機關網站或彙編成冊,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

十、期限計算規定如下:
(一)以依限辦出與逾限辦出為計算基準。
(二)期限之計算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至准駁之日止,並包含假日計算在內。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退回補正;或因法令適用之疑義,層請核釋者,其等待補正、核釋期間得予扣除。
(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並應於公告處理時限時一併公告之。
(四)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出者,列為依限辦出。
(五)超過規定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出。

十一、各層級經辦人員逾期積壓責任之議處,比照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承辦申請案件,其補件、往復簽擬、會勘、會辦等程序,均應保持完整紀錄附卷,以資查考。

十三、對於非屬本身承辦而應改分之申請案件,應於八小時內送由登記桌(收發)改分其他承辦人。經一次改分仍有權責爭議時,登記桌(收發)人員應即提陳該直屬主管分派承辦人辦理。

十四、各機關應用資訊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有關資料防偽、認證等資訊安全之維護,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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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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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19 1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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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依據中華民國88年 2月 3日總統令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 2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 1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所謂人民申請案件係指政府機關就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等,設計各種申請書表,供民眾填寫申辦的文書作業,其性質與一般公文有所不同,故其時效管制原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等,均應依其特性,另行實施單獨管制統計。

公文處理管制作業的流程,政府機關本應依照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每件公文均需按收文,分文擬辦(會稿)、核稿、決行、繕校、用印、發文、歸檔等程序,而各階段之處理時效和流程均應納入公文稽催管制範圍,同時各處理作業程序間環環相扣,實不可有疏漏,或有怠慢的情形。

按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縣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各單位總收文處收到人民申請案件後,應加註辦理期限,以備檢核。各承辦人員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時,亦應先檢查其附件,如有不齊,應依規定期限內一次函請限期補正,並在期限內完成。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完結的案件,課(股)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稽催,並將未能完成之原因通知申請人,且僅能展延一次。

人民申請案件有別於一般公文,就是在凸顯政府的行政效率,也就是說,以二個月辦理期間為上限,能夠在短期間內辦理結案的,儘量在短期間內辦結,甚至有些簡易案件,能夠做到隨到隨辦來服務民眾,滿足民眾的需要,未能在期限內辦結的案件,至多也僅能展延二個月。我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訂頒的「土地總登記」審查期間正是二個月,可是五年前申請的案件,至今未辦理,未通知民眾的比比皆是,重辦土地總登記,也已經二年多了,發不到三十張的所有權狀,這是有效率的政府嗎?答案已經在鄉親的心裡。容我說,最近五年縣政空轉了,應不為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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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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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0 08: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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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品質反映了民眾對政府施政的滿意度,這一任五年的縣長積壓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9仟8百多件未處理,不得民心,即將諳然下臺了,是有點遺憾,應該並不冤枉,要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期許新任的劉縣長,認真務實的面對,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積極的督促所屬地政官員,儘速在半年內交出讓鄉親能夠接受的成績單,給馬祖鄉親一個新的氣象,一個有盼望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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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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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0 15: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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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因為地政官員的怠惰,阻礙了馬祖地區的發展,也延宕了民眾土地登記的權利。其實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是要有處理期限的,承辦人經年累月積壓公文,依法是要受懲處的,單位主管更應該主動負責稽催。但是,在馬祖好像這些高官都默許公務員積案,也沒有聽說有人因為積壓公文受到議處,在這樣的環境下,馬祖還會有進步嗎?是該提昇行政效率的時候了!

附錄「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積壓懲處標準表」,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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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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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1 1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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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行政院說:各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並至少每二年檢討修正一次。但是,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最近五年,不但沒有檢討修正,一堆的高官還不知道有「行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期限表」,前些日子本人也就此問題就教於地政事務所的課長,竟然也說不知道有這個規定,真的好扯。鄉親呀!您說這樣的團隊,還能夠創造為民服務的績效嗎?不被人民唾棄才怪!還自我感覺良好呢?有愧於民啊!新的團隊應該殷以為鑑。

附錄「內政部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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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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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2 1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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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積壓公文肯定是要受懲處的,讓我們來看看懲處的標準:
逾限1倍以上未滿2倍者,登記並予以書面糾正及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逾限2倍以上未滿4倍者,登記並予以申誡一次處分。
逾限4倍以上未滿6倍者,登記並予以申誡二次處分。
逾限6倍以上未滿8倍者,登記並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逾限8倍以上未滿10倍者,登記並予以記過二次處分。
逾限10倍以上,登記並簽報記大過處分(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以土地總登記業務來說,地政機關訂的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是二個月,新舊案共受理了9840件,舊案早已逾限五年以上,新案102年4月開始審查,承辦人積案情形都已達記過二次處分,或簽報記大過處分(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之標準,結果是連個申誡一次處分都沒有,民眾的權利就這樣在官員的指縫間流失了,縣政府的管考官員到底有沒有在替人民把關?有沒有在做事,可想而知了。

語重心長的說,公務員積壓公文不對就是不對,各機關都訂有議處標準,想必我們的連江縣政府,也有一套懲處的辦法,民怨已經這麼深了,為什麼不去認真揪出怠惰的公務員呢?這是一件大街小巷家家戶戶都知道的事件,還要考量人情事故,還有包袱嗎?紙是包不住火的,為什麼還要官官相護。地政官員有沒有同理心,有沒有想到人民四處陳情處處碰壁的心酸無奈,為什麼不依法行政呢?有這種視法律如無物的官員,真不敢置信,馬祖往下沉淪了,高官們連深深檢討的勇氣都沒有,像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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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3 09: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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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件未能在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規定。而我們的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未將不能辦結之原因通知申請人,還擅自用公告展延到105年10月,違法濫權到了極點,真的不值得原諒,依法行政有那麼難嗎?今年度選出的代表字是「黑」,難道我們的地政機關也是「黑」機關?處理公務為什麼不能以人民的心為心呢?

如此草率執行公務難以置信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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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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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3 13: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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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101年2月9日這一天,楊縣長邀我參加了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通過了所謂的「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楊縣長曾經說希望在一年內解決鄉親的土地問題,我則耽心縣政團隊的執行力,不幸被我言中了,如今想來格外諷刺,也很惋惜。只能期望新的縣長能夠找到一個深諳土地法規,勇於任事,有使命感的官員來處理馬祖的土地問題了。

馬祖資訊網 朱瑞忠 發表時間 : 2012-03-05 wrote:

偶然,在兩年前的一個夜晚,我參加了同鄉會的餐敍,席間有鄉親提出馬祖土地明明是我們馬祖人的,為什麼申請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都是一律駁回,我們實在不甘心,應該要向政府討回一個公道,引起了我研究土地相關法規的興趣,也因此和馬祖土地問題結緣。又因為本人於100年9月份從公務部門退休之後,閒來無事迷上了「馬祖資訊網」,並發表了幾篇對家鄉土地問題的個人粗淺看法,很意外地引起了鄉親的關注;再承蒙楊縣長的關愛,在這次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前夕親自來電,想邀請我一同參與2月9日召開的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期勉共同集思廣義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盡一分心力,只因為個人感覺到楊縣長的誠懇用心,又有堅定的心志想急迫解決鄉親的土地問題,所以就難以推辭,也就沒考慮到本人已無公務員身分,所學能否擔負如此重任,就爽快答應了縣長的邀約。

我知道這個會議是由行政院政務委員主持,相關部會派出的官員層級都很高,都學有專精,不能夠講錯話,要小心應對,所以在開會的前一天下午接到民政局準備的會議資料之後,就詳細的研讀了各部會的意見,並作了一番整理,也準備了自己對解決土地問題的見解。我知道,縣長非常重視這一次的會議,又約我們這一批與會人員在2月9日的早上10時,到北市和平西路的臺辦處舉開會前會,縣府準備了二個提案,要我們事先討論凝聚共識,縣長也再三叮嚀我們要爭取對鄉親最為有利的「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俾方便鄉親申請土地登記,並要求與會人員分別表示其可行性及議案成功的機率?我回答說:資料準備的很周全,可看出縣府同仁的用心,我持審慎樂觀的態度,並表示我的看法。當然,大多數的縣府官員都表示問題不單純,只能盡力而為,這是一般公務員的心態,我嫌消極了些,但不會覺得意外。

下午2時開會的時刻到了,當主席薛政務委員承泰宣布開會,並表明開會的目的是要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後,就由縣長說明馬祖土地登記的現況、戰地政務時期的時空背景、地政機關成立的經過及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接著開始討論議題,並請各出席機關人員表示意見。

議題一:馬祖地區於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得否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地政機關(單位)成立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及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登記時,是否仍須審查迄至登記完成時有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等疑義?提請討論。
議案經過縣長說明之後,讓我感到意外的是平時異議最多,起訴人民最多的國防部及財政部官員都表示尊重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但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都表示要和平繼續占有,現在還在使用,才可申請土地登記。這麼一來案情又陷入膠著,內政部官員就說,有不同意見的機關,如果認為本案窒礙難行,請另提解決方案。縣長則苦口婆心表明,如果這個方案不違法,又可解決馬祖人民大部分的土地問題,希望能夠順利通過,早日落實還地予民;薛主席也說,馬祖地區的問題土地案件和馬祖的人口數相當,顯見並不單純,但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苦民所苦,解決人民的痛苦,希望與會人員能夠提出具體可行方案,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這個議題因為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有不同意見,但縣長的態度讓我感動,我就按捺不住舉手發言,激動的補充了以下幾點意見:
(一)馬祖居民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需要強占的祖先土地,政府自始就沒有讓馬祖人民申請登記,且喪失占有或占有中斷都並非出於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耕作所造成,這既是軍民不爭的事實,就應該要以「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讓人民申請登記,及早還地予民。
(二)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公告受理人民申請地籍測量始於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的這一段期間,而增定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有關還地予民的條文,都在地籍測量公告之後才有,更不可思議的是安輔條例83年增定第14條之1要還地予民,到了87年就廢止,而馬祖地區自89年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人民申請登記案件就這樣沒有了安輔條例適用,這自然可歸責於政府行政作業的延宕,而政府口口聲聲說要還地予民,根本就是在欺騙馬祖人民嘛!馬祖人民實在感受不到政府還地予民的誠意。
(三)馬祖地區65年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營區內人民賴以維生的農地,政府並未開放讓人民申請登記,且土地總登記應至少公告二個月,卻只公告了一個月,應公布地籍圖也沒有公布,這明顯是違法的土地總登記,也是政府行政作業上嚴重的瑕疵,白白讓人民失去「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的權利,對馬祖人民亟不公平,本應恢復馬祖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四)83年馬祖人民在公告期間申請測量營區內祖傳土地,地政機關都在87年安輔條例廢止之後的89年才撤銷人民的申請案件,通知書寫的是撤銷,還強辯說是人民自願撤回,也沒有核發到場指界,接受調查過的地籍圖,這是挾威權時代的餘威處理公務,沒有發給人民地籍圖,叫人民如何申請登記。
(五)政府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的案件,依法是要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才可以受理的;但是,馬祖地區人民土地,只要國防部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不用證明文件,就可登記變為國有土地了,這樣明目張膽違法濫權的行政行為,馬祖人民看在眼裡痛在心裡呀!
(六)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要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當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政府是一體的,很遺憾,從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可看出中央政府太過權謀,整個行政程序反反覆覆,到處看得到違法濫權的行政指導,那有一件人民申請已依法審查通過的登記案件,國防部、或財政部還可以起訴人民,這樣的政府再不求檢討改進,遲早會被人民唾棄。

當我報告完畢,只聽到內政部的座位上傳來一聲說:這個人應該就是部長信箱的網友吧!我沒有回應。但我知道內政部官員已經開始和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溝通交換意見了,過了不久,內政部官員說,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已表示沒有意見。但是,如何執行?怎麼做?請連江縣政府研擬具體作法,報部核備。這個議案就這樣通過了,作成決議內容如下:
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接著討論第二個議題:
議題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所定清理得適用安輔條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之認定標準,得否適度放寬?
這個議題看似第一議題的備案(延伸),本人認為格局太小,不適合當議題討論,其提案動機似乎有,沒魚蝦也好的意味,其實地政事務所本身就可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的範疇。大概是地政人員太怕事,還是不懂得行政程序,才拿到這個會議上作討論,說真的,在此討論這個議題實在沒有什麼意義,把法令賦予地政機關的權力自己做小了。還好議題一已通過「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這個議題縣政府自身就可以解決,就不再贅述了。

討論完了議題,當主席宣布散會,我才剛要離席,忽然聽到內政部官員對我說:這次的會議如你所願通過議案,你高興了嗎?以後,還要再寫信給部長信箱嗎?我沒有回應,只問了一下旁邊的朱林盛課長說,這個官員怎麼會這樣問我,後來才知道,她是負責部長信箱的承辦人,為了回答我密集的電子郵件,吃了不少苦頭,她一度還想辭去工作呢?所以,這也難怪她有這種情緒性的反應,就原諒她吧!

開完了會,縣長有意留我下來一起晚餐,因為我要回到宜蘭路途稍遠,就婉拒了縣長的好意,一路上我回想著今天所看到的楊縣長,對他疼惜不已,他的表現就好像一個拿著槍,戴著鋼盔,綁緊S腰帶,到第一線去擋子彈的勇士,也像守護祖靈土地的-賽德克.巴萊,他不斷的為鄉親爭取權益,據理力爭,奮戰不懈,我看在眼裡,一度感動的紅了眼眶(至少在鄉親的土地問題上)。我心想,如果馬祖地區的公務人員也都像他一樣,有一顆熱忱服務、犧牲奉獻、親民愛民的心,則馬祖的未來應該有無限的發展空間,不單純只是有夢而已。很可惜他是學醫的,雖然膽識過人,但對行政法學的程序確實生澀了些,馬祖土地要不是地政主任不清理舊案隱瞞了馬祖人民這麼多年,還會有今天的土地問題嗎?現在議案雖然通過了,如果地政事務所還是不做,縣長再不叮緊一點,行政效率還是無法提升,則下一屆的縣長應該會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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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了(快樂與憂愁)
盲證:嘿 ! 嘿 ! 嘿 ! 我拿到了 !
阿忠:哈 ! 哈 ! 哈 ! 我也拿到了 !
阿忠:你拿到什麼了?
盲證:當然是土地所有權狀囉 !
我媽媽申請了快二十年了,
到現在才拿到手,
當然要高興一下了。
阿忠:我也申請了快二十年,
為什麼都沒有拿到,
一定是地政事務所大小眼有偏見。
盲證:那你又拿到什麼了?
阿忠:說來話長
你看看我拿到的是這個,
一張連江縣警察局的偵訊通知書,
還有二張地檢署的刑事傳票,
我怕都怕死了。
盲證: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呀?
阿忠:因為我在馬資網上說了一些土地登記的意見,
惹毛了縣府高官,
他們說我妨害楊縣長的名譽,
就這樣我就被告了,
我也感到莫名其妙。
盲證:我看你寫的很好,
都是一些給政府施政的建言,
這是可受公評的,
他們應該感謝你才對,
怎麼會去告你呢?
阿忠:真是一言難盡
這些地政高官視我如仇敵,
還會感謝我嗎?
想都別想了。
盲證:那你準備怎麼辦?
阿忠:反正我問心無愧,
用我的餘命默默的在為鄉親多做一點事,
就順其自然囉 ! ………









親愛的楊縣長
您是好縣長
今天雖然是您縣長任期的最後一天
但是您已是我們心中永遠的縣長
過去我對馬祖土地問題的一些建言
您有您的堅持
您聽不進去也就算了
現在請適可而止
可以選擇放下了
不要含怨到日落
請今天就去「撤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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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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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2-24 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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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政府官員經年累月擱置耽誤人民土地登記案件,不知好好檢討改進,加速處理,還要去告老百姓,民主法治蕩然無存,又回到威權專制時代了嗎?及時回頭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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