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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務員為何敢於一再『不作為』?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3項: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2項規定, 公務員有 1. 故意, 2. 過失, 3. 怠於執行業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第3項卻說明, 只有當公務員 1. 故意, 2. 重大過失,
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人民損失之後, 才會對公務員進行代位求償.
也就是說, 屬於『非重大過失』或『怠於執行業務』者,
公務員根本不怕政府機關反過來向他們求償, 自然也就有恃無恐了.
二. 外島民眾為何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這個『人』可能是官, 也可能是民,
甚至極可能是個壞人.
外島民眾, 尤其是年紀大的長輩們,
過去遭受軍管, 既無正常憲政之經驗, 又欠缺法律基本知識,
因此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其中最常見的幾項是:
1. 不懂『申請』與『行政救濟』的程序
未按步驟完成『申請』或進行『行政救濟』, 或跳躍行政救濟之程序.
2. 誤解『補件』或『駁回』的意義
以為『補件』或『駁回』就是打輸官司, 不懂如何完成『申請』或『行政救濟』.
3. 對『喪失法律效力之期間』無概念
因拖延『申請』或『行政救濟』, 導致『申請』或『行政救濟』之權益喪失.
4. 隨便簽署行政機關提供之制式書表
民眾只要依照法律規定, 具足應備之文件, 即可自備書表,
對行政機關提供制式申請書表, 並非絕對必須使用.
譬如委託書、證明書、甚至申請書等等,
若制式書表內容、項目、期間, 與民眾實際情形不吻合, 民眾加以簽署之後,
有可能反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三. 建議
看這件祖傳土地『被虛偽指界侵占並登記』後,
因為被害人『未經由行政法院之訴訟進行救濟』, 金門縣政府的訴願駁回書:
http://www.kinmen.gov.tw/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8f7e0e37-b16e-438a-9847-5cd06cebe01d.doc
民眾遇到土地登記的權益受損,
行政機關總是丟出簡單的一句:『請循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至於法律途徑為何?或如何進行救濟?
則無具體服務『無法律概念之鄉親』的作為.
我懇切建議, 馬祖『土地自救會』應該將『民眾索討祖傳土地』時,
所遇到各種情況的『申請』及『行政救濟』程序,
作成簡單的傳單或摺頁,
廣發並指引鄉親如何保障和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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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土地自己救,自己的家園自己保,訴願的時刻到了,千萬別放棄您的權利 !
親愛的鄉親: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從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就快三年了,申請案件都未作成行政處分,答覆申請人,為了確保您的權利,迫使地政事務所加速處理申請案件,只有依法提起訴願一途。今提供訴願書範例一式,歡迎下載使用。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d861a71166492d1b93f6565f2f77a5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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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重辦土地總登記這條路走了快三年,注定失敗了,鄉親的期待落空了,難免有點落莫。
地政事務所說,重辦土地總登記案測量重疊率超過90%,申請書填寫錯誤率也超過90%,這樣的數句,不就代表這次歷年來花錢最多的土地總登記專案,徹底執行失敗了,失敗的原因除了專業學養不夠外,檢討起來有以下兩大敗筆:
一、地籍測量沒有測量員到場協助指界,也沒有同時通知同地號的申請人同時間到場,所以造成嚴重的重疊,爭議不斷,這是地政事務所的過失,應該也算是故意。
二、花大錢請土地代書恊助鄉親填寫申請書,結果卻把經費挪用在審查,造成申請案件高達九成的錯誤率,這也是地政事務所的過失。
地政事務所發生了二大嚴重的過失,總該設法補救吧 ! 不設法補救,就只有自力救濟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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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時效取得是什麼?
內政部99年作了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馬祖地區於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安輔條例告訴我們的是在戰地政務終止前,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完成時效的,都有適用,也就是說,在81年11月7日前完成時效的,都可適用安輔條例。
內政部又於101年作了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設立前完成時效的,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於是地政事務所又於101年7 月31日重辦了土地總登記。
既然地政事務所重辦了土地總登記,就應該認定以前所辦的都是錯的,都不算數,這次公告登記日期,才是得請求登記之日,套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也就是說,在101年7 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前完成時效的申請案,都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果如此,「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似乎是多餘的,因為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應該要優先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不是這樣嗎?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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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時效」告訴我們:
一、主張「視為所有人」的適用,要在62年7月31日前完成時效,也就是要在62年滿40歲,現在要82歲以上的老人,才能為四鄰證明人。依據的是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會議紀錄。
二、主張「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在81年11月7日前完成時效,也就是說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占有的民地,都視同人民繼續占有到終止戰地政務,換言之,就是要在81年滿40歲,現在要63歲以上的人,就可為四鄰證明人。依據的是99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會議紀錄。
三、馬祖地區的土地,都在廢止戰地政務之後,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又於101年7月31日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因此,即可認定在此之前物權未能依法登記,自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自此以後,人民才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才有適用土地法關於登記之規定。所以,只要在101年滿40歲,現在只要43歲以上的中年人,就可為四鄰證明人。依據的正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經由以上的解析,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既然重辦了土地總登記,而土地總登記又在地政機關成立之後及廢止戰地政務之後,所以「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也就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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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