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8℃ AQI:46  風向:北 風力:3級 南竿雲高:600呎 能見度:7000公尺 北竿雲高:900呎 能見度:8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怕是ㄉ人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6-08-26
發表文章 : 160
掌聲鼓勵 : 372

發表時間 : 2015-06-09 00:33:45
FORM: Logged


怕是ㄉ人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怕是ㄉ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27299

再給劉縣長團隊一年..看看是否還地於民..不作為.等者被輪替..凡正馬祖鄉親習慣被騙12年了..也不差這一年死的死.含冤到死還是拿不回.呼呼口號別認真...看看議會有沒有做到議員的本份...議員要拿出質詢.楊縣長魄力的認真態度質詢劉縣長..現在連沒當選的(王)議員也沒對土地的是認真...有拿回土地算是賺到..沒拿回也習慣...騙騙騙了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怕是ㄉ人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6-08-26
發表文章 : 160
掌聲鼓勵 : 372

發表時間 : 2015-06-09 00:47:16
FORM: Logged


怕是ㄉ人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怕是ㄉ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朱大哥佩服你的精神...你一天到到晚在網路..發表你的論訴..很多觀點都是對的..但有用嗎..到目前只還了42筆土地.我說難聽點..選舉時呼呼口號OK??.但實際別認真..這次選出來的縣長..大家對他期望很高..議會(議員)多數都是跟他同掛的.聯立法委員都跟劉縣長一夥的..如果還地於民只是騙騙馬祖的鄉親.到時這座高牆也會倒閉.再給他一年時間.凡正都等了12年了有的老人家都走了..可悲.連王議員落選.都沒對這是那麼在意..你有何必認真.馬報都登博弈已經入協商.但執政者是國民黨..連博奕都沒希望..你還有好期盼..凡正拿到都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要不然你是能幹嘛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堤波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3-05-17
發表文章 : 169
掌聲鼓勵 : 875

發表時間 : 2015-06-09 03:35:41
FORM: Logged


堤波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堤波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憲法第 24 條告訴我們:「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再拖下去,就只有請求國家賠償了。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楊秉訓 
資深會員 


來自 : 淡江大學經濟系
註冊 : 2013-08-31
發表文章 : 98
掌聲鼓勵 : 475

發表時間 : 2015-06-09 08:47:42
FORM: Logged


楊秉訓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楊秉訓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一. 公務員為何敢於一再『不作為』?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3項: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2項規定, 公務員有 1. 故意, 2. 過失, 3. 怠於執行業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第3項卻說明, 只有當公務員 1. 故意, 2. 重大過失,
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人民損失之後, 才會對公務員進行代位求償.

也就是說, 屬於『非重大過失』或『怠於執行業務』者,
公務員根本不怕政府機關反過來向他們求償, 自然也就有恃無恐了.

二. 外島民眾為何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這個『人』可能是官, 也可能是民,
甚至極可能是個壞人.

外島民眾, 尤其是年紀大的長輩們,
過去遭受軍管, 既無正常憲政之經驗, 又欠缺法律基本知識,
因此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其中最常見的幾項是:

1. 不懂『申請』與『行政救濟』的程序
未按步驟完成『申請』或進行『行政救濟』, 或跳躍行政救濟之程序.

2. 誤解『補件』或『駁回』的意義
以為『補件』或『駁回』就是打輸官司, 不懂如何完成『申請』或『行政救濟』.

3. 對『喪失法律效力之期間』無概念
因拖延『申請』或『行政救濟』, 導致『申請』或『行政救濟』之權益喪失.

4. 隨便簽署行政機關提供之制式書表

民眾只要依照法律規定, 具足應備之文件, 即可自備書表,
對行政機關提供制式申請書表, 並非絕對必須使用.
譬如委託書、證明書、甚至申請書等等,
若制式書表內容、項目、期間, 與民眾實際情形不吻合, 民眾加以簽署之後,
有可能反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三. 建議

看這件祖傳土地『被虛偽指界侵占並登記』後,
因為被害人『未經由行政法院之訴訟進行救濟』, 金門縣政府的訴願駁回書:
http://www.kinmen.gov.tw/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8f7e0e37-b16e-438a-9847-5cd06cebe01d.doc

民眾遇到土地登記的權益受損,
行政機關總是丟出簡單的一句:『請循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至於法律途徑為何?或如何進行救濟?
則無具體服務『無法律概念之鄉親』的作為.

我懇切建議, 馬祖『土地自救會』應該將『民眾索討祖傳土地』時,
所遇到各種情況的『申請』及『行政救濟』程序,
作成簡單的傳單或摺頁,
廣發並指引鄉親如何保障和維護自身的權益.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5-06-09 18:55:36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自己的土地自己救,自己的家園自己保,訴願的時刻到了,千萬別放棄您的權利 !

親愛的鄉親: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從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就快三年了,申請案件都未作成行政處分,答覆申請人,為了確保您的權利,迫使地政事務所加速處理申請案件,只有依法提起訴願一途。今提供訴願書範例一式,歡迎下載使用。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d861a71166492d1b93f6565f2f77a551.pdf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田禾青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2-11-25
發表文章 : 246
掌聲鼓勵 : 1183

發表時間 : 2015-06-10 07:22:33
FORM: Logged


田禾青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田禾青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親愛的鄉親:
我們感謝楊教授的指點,
讓土地問題重新燃起了希望。
為什麼要儘速提起訴願,
正是因為歲月無情不饒人。
世代交替在物換星移中起了變化,
猶似寧靜革命,
慢了就追不回,
俗云:山中常有千年樹,人間難逢百歲人。
我們祖傳的土地,
被政府佔用了一甲子,
經過幾番的努力,
才修得現在的成果,
我們不能毀在地政事務所的手中,
提起訴願是時候了,
慢了,就難覓四鄰證明,
也就失去了希望,
努力點,提起訴願去吧 !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5-06-11 13:28:18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重辦土地總登記這條路走了快三年,注定失敗了,鄉親的期待落空了,難免有點落莫。

地政事務所說,重辦土地總登記案測量重疊率超過90%,申請書填寫錯誤率也超過90%,這樣的數句,不就代表這次歷年來花錢最多的土地總登記專案,徹底執行失敗了,失敗的原因除了專業學養不夠外,檢討起來有以下兩大敗筆:
一、地籍測量沒有測量員到場協助指界,也沒有同時通知同地號的申請人同時間到場,所以造成嚴重的重疊,爭議不斷,這是地政事務所的過失,應該也算是故意。
二、花大錢請土地代書恊助鄉親填寫申請書,結果卻把經費挪用在審查,造成申請案件高達九成的錯誤率,這也是地政事務所的過失。

地政事務所發生了二大嚴重的過失,總該設法補救吧 ! 不設法補救,就只有自力救濟一途了。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田禾青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2-11-25
發表文章 : 246
掌聲鼓勵 : 1183

發表時間 : 2015-06-12 08:00:12
FORM: Logged


田禾青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田禾青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怠為處分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損害賠償。我們的地政事務所不作為還是不作為,縣政府也不稽催,也不懲處失職官員,當作什麼也不知道,就更不可思議了。官官相護到這種程度,也太難看了吧!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5-06-12 14:25:35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時效取得是什麼?

內政部99年作了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馬祖地區於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安輔條例告訴我們的是在戰地政務終止前,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完成時效的,都有適用,也就是說,在81年11月7日前完成時效的,都可適用安輔條例。

內政部又於101年作了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設立前完成時效的,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於是地政事務所又於101年7 月31日重辦了土地總登記。

既然地政事務所重辦了土地總登記,就應該認定以前所辦的都是錯的,都不算數,這次公告登記日期,才是得請求登記之日,套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也就是說,在101年7 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前完成時效的申請案,都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果如此,「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似乎是多餘的,因為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應該要優先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不是這樣嗎?值得深思。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5-06-13 06:27:28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時效」告訴我們:

一、主張「視為所有人」的適用,要在62年7月31日前完成時效,也就是要在62年滿40歲,現在要82歲以上的老人,才能為四鄰證明人。依據的是101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會議紀錄。

二、主張「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在81年11月7日前完成時效,也就是說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占有的民地,都視同人民繼續占有到終止戰地政務,換言之,就是要在81年滿40歲,現在要63歲以上的人,就可為四鄰證明人。依據的是99年「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會議紀錄。

三、馬祖地區的土地,都在廢止戰地政務之後,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又於101年7月31日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因此,即可認定在此之前物權未能依法登記,自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自此以後,人民才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才有適用土地法關於登記之規定。所以,只要在101年滿40歲,現在只要43歲以上的中年人,就可為四鄰證明人。依據的正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經由以上的解析,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既然重辦了土地總登記,而土地總登記又在地政機關成立之後及廢止戰地政務之後,所以「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也就沒有意義了。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第3頁 (共7頁) 前往頁面: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