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榮忠(朱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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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25779 這些年我們鄉親的土地無法討回,都是因為國有財產署、軍備局及連江縣政府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進而提起民事訴訟造成。
103年1月8日終於制定公布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屬於我們馬祖鄉親的還地條文,明確規定政府機關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都要還地於民。也就是說,政府機關要申請土地登記,要檢附有償徵收或價購等證明文件,沒有徵收或價購等證明文件的,是不能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或起訴人民的,這是行政法規的一項突破,希望我們的地政官員嚴格把關,勇於駁回政府機關提出的異議案,必竟人民的財產權是要受憲法保障的。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沒有程序正義,就失去實體正義的正當性。在過去政府機關強占了民地,反以人民占有中斷喪失占有來阻擋鄉親土地登記,有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之後,政府機關要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必須要有有償徵收或價購等證明文件,才能提出。如果沒有,地政機關就應該依法駁回,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財產權。所以在此要特別提醒我們的地政官員,法律條文既然修正了,腦袋也要跟著轉動,要勇敢駁回政府機關所提的異議案件,還地於民才會看到希望。
節錄土地法第5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