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按「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土地法施行法第 10 條,定有明文。地政機關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辦理土地總登記,沒有向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報備,所為之行政處分有無行政效力,不無質疑。
再說,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上揭內容並未指示縣政府重辦土地總登記,而地政機關卻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有沒有違法呢?應該很清楚了。
節錄土地法第 48 條: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暨「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敬神如神在,舉頭三尺有神明;神賜給我們,不是膽怯的心,乃是剛強、仁愛、謹守的心。訴願、請願和訴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最近有位朱秀珍女士登記參選縣長的聲明說,政治,從來不是她人生的選項,況且是場勝負已定的飛蛾撲火,參選,是笑中有淚的笑話,只為堅持以真名諫言、喚起覺醒的執著,無愧心中長存的正義。馬祖的變與不變,不應決戰境外。大破大立、法治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反對循私破壞文官體制,是我一向的主張。如果認同我的理念與勇氣,請無條件地給予支持,共同參與一場不為勝出、只為覺醒的選舉。(轉載自2018-08-31 蘋果日報)話說的如此悲壯,且不為勝出、只為覺醒,應該會感動很多鄉親的心。同時,也衷心的期待馬祖的主政者儘快調整心態消弭這一場土地的災難,落實執行還地於民。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