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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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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09 16: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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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重疊糾紛未經調處,逕予駁回,合法嗎? --閱讀人次 : 1237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2 條:
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


重辦土地總登記,從開始地政局就沒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會同到場辦理地籍調查,已經違背程序正義,所為之界址糾紛駁回處分,理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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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紅色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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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09 2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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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知道,我爺爺早年在板里種田的土地如何要回~~~
全家人搬桃園已有40多年,早年開放登記時阿伯少登記到一些爺爺種田的土地(現是無主地),經留在板理的長輩還可以說的出那些地是我們家的,但,經詢問後,我無法要回,因為已搬離板理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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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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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0 0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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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登記的狀態下,如果你有提出申請登記,找坂里村或白沙村年長的鄉親證明你的爺爺在民國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完成民法上的占有時效,是有機會討回你家土地的。

只有堅持,永不放棄,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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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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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1 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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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事務,不論在地籍調查階段,地籍重測階段,或土地複丈程序中,都有糾紛調處的規定。為什麼我們的曹爾元局長說沒有法源依據呢?是準備不足,擔當不夠,還是EQ不見了。納悶!這是公務員為民服務的機會,為什麼不作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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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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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4 06: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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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事務分地籍測量和土地登記二部分。當地籍測量產生糾紛重疊,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4項規定調處。當土地登記公告期間發生的異議,應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調處。因此,地政局設有測量科和地籍科分別辦理二階段的調處,法規命令,至臻明確。

這次地政局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測量科將糾紛重疊未經調處的案件,移給地籍科作駁回的行政處分,有許多案件申請人都不知與何人發生糾紛,就被駁回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期盼曹局長能夠體量鄉親的辛苦無奈,將錯誤的行政處分收回重審,這才是肯負責,有當擔,有GUTS的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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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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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4 23: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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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你爬個文 確定一下法條再來留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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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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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5 06: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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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該要有化解糾紛,紓解訟源的功能。人在公門好修行,只期待地政局的同仁,能夠發揮同理心,苦民所苦,解民所苦。必竟沒有一個鄉親希望所有的地籍調查階段的糾紛,都要上法院解決。

未登記土地在地籍調查階段界址糾紛的調處機制,始終都存在的,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在曹局長手上給斷掉了,法律條文既然有明文規定,建議曹局長能夠儘快恢復。

僅提供連江縣地政事務所92年4月16日連地所字第0920000904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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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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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6 02: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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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當地籍測量產生糾紛重疊,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4項規定調處??

第83條第4項規定只說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法第5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哪裡有說到測量科和地籍科分二階段的調處??
而且這份函能請您先確認清楚處理的是公告後異議還是公告前糾紛嗎??
會走到法院階段相信你也提過訴願被駁回了吧,那麼一直在這打悲情牌有甚麼用
法條根本就引用錯誤了,私自斷章取義還誤導不清楚法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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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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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6 02: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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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土地糾紛為何越來越多嗎

就是因為有那種根本不是自家土地卻照樣大片土地申請的投機者存在 想著能拿多少是多少(還記的某位葉先生嗎)
更過分的是另一種大片土地申請的投機者 然後遇到真正的原地主後再抱持著一人一半的態度填寫放棄同意書(你不妥協 我也不放棄 反正土地本來就不是我的 卻讓你也拿不到土地)剩下沒放棄或是原地主不知情的就順理成章成為投機者登記的土地

貪...才是糾紛案件越來越多的原因
如果都對自己應有土地誠實登記相信糾紛案件不會那麼多
版主 你的糾紛案件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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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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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6-16 05: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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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的亂源在於地籍調查階段未通知所有權人和關係人會同辦理,產生了測量技術和方法上的瑕疵,地政機關應該要認錯,少數人有貪念,影響到大多數的鄉親的權利,這是可以預防的,法律負與行政機關的審查權利,行政機關要有責任遏止土地登記的亂源。沒有在行政作業上去檢討改進,反而怪罪鄉親亂登記土地,這是錯上加錯。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3 條第4項,纂之甚詳。這是公告前的糾紛調處,這麼多年都有在做,為什麼曹局長不做,令人不解納悶。

調處是展現地政機關熱心為民服務嬴得民心最好的方法,忠言逆耳,盼曹局長能夠三思,還在堅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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