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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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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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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馬祖土地登記的亂源 --閱讀人次 : 6219

誰才是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委員,地政局可以一手遮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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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1-13 05: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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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委員由以下法定成員組成: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處處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要負責界址糾紛調處及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但鄉親的土地總登記申請案,遇到界址糾紛就被地政局駁回了,根本進不了委員會,地政局長有這個權限,可以這麼做嗎?有沒有違法濫權呢?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沒有,實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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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1-13 16: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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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產管理機關與土地權利關係人間的土地糾紛,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且應由以下人員組成異議處理小組,負責調處: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現在地政局的作法是公產管理機關還沒有提出異議,就把人民申請案件給駁回了,這樣做合法嗎?不無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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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1-14 12: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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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辦到現在地政局犯了兩個不可原諒的錯:
1.地籍測量重疊糾紛,沒有送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
2.與軍方或政府機關間的土地權利糾紛案件,也沒有送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就逕行駁回人民申請案件。
這是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行政處分,明顯有重大瑕疵,應以無效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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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1-15 19: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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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祖土地問題,十問劉縣長!

一、101年7月31日公告土地總登記前發給測量成果圖的案件,是否還可以受理其他人繼續申請該筆土地複丈呢?

二、依內政部99年1月11日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可以適用安輔條例。」內政部並要求連江縣政府要將83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公告受理地籍測量期間已提出測量申請遭駁回案件收回重新審查,但是我們連江縣政府認為違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今擱置不予清理,究竟是為什麼?此類案件據說有6875筆,又做何解釋?

三、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和「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有何區别?是不是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才會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沒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就不會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呢?

四、在108年4月22日無主土地公告受理期間新提出登記的案件,還會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嗎?你們審查的標準為何?

五、戰地政務期間軍方或政府機關徵用的民地,依據「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應由連江縣政府發給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但是縣政府始終沒有依法發給,現在是否可以依據地籍測量結果補發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讓鄉親據以申請土地登記?

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的法定委員有那幾位?召集人應該是誰?有依法設立嗎?

七、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和權利糾紛案件,地政局是否都要依法報請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沒有經過調處程序,就逕行駁回鄉親的申請案件,有沒有違法?

八、軍方或政府機關沒有經過徵收、價購等程序長期侵占民地使用,還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訴請司法裁判,符合程序正義嗎?

九、如果確定土地徵用不等於徵收補償、或價購、或徵購,連江縣政府還要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起訴鄉親嗎?

十、鄉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一筆土地,被地政局以該筆土地為軍事管制區不能登記為理由駁回了,但同一塊地過幾個月卻准許另一申請人申請登記,並取得權狀,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是不是地籍測量及登記人員有嚴重的業務疏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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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1-16 1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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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修正草案,陳立委收到了。回函寫道:
朱大哥您好,來信已經收到,謝謝您的指導。
立法委員陳雪生國會辦公室 王冠予 11.16
電話:02-2358-6631
傳真:02-2358-6635
手機:0988-595-901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之1號2107室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0ab072168d3a3422fa30b9d7d34bc7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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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1-11-18 1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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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就看縣政府的態度了!

依法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被駁回的案件,或司法訴訟敗訴的案件,地政局應當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規定,重新辦理登記。而不是重新公告土地代管一年。

我再三的強調測量過的土地不能再受理第三人複丈;已經有人申請登記的土地,不能再受理第三人申請登記,也得到了印證。當行政行為有了偏差,錯誤發生了,不去思考補救,這個縣政團隊,真的無藥可救了。

摘錄地籍清理條例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下列事項:
(一)應清理之土地。
(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期間為九十日;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為期一年。

地籍清理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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