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雷盟弟的A計劃,懇請鄉親大家一起來 --閱讀人次 : 11462 民眾會造成此原因,也是因為地政局專業度不夠也人員怠惰,95年至102年申請的案子直至今時今日才開始辦理
造成此時差過大的原因為何?(很多駁回原因大多脫離不了時間久遠的問題,如重疊糾紛或是地形地貌改變..等)
地政局難道只會在網上發布什麼時候偏鄉服務而不會出面解釋清楚嗎??
如有行政怠惰之嫌,則檢調單位理應主動徹查,不應姑息
另外不得不說,地政局有位自視甚高且逢迎拍馬的科長,除了辱罵百姓更直言恐嚇要將申請人送調查站,時常耳聞百姓到地政局詢問駁回原因就直接說百姓所提供的資料是偽證(此為本人親身經歷...)
百姓就是不清楚原因且無相關知識,盼望能理性溝通才到地政局詢問清楚,卻遭到這種待遇
說實話,要是民眾都有這方面的專業,要你一個明顯專業不足,人品又讓人憂慮的科長幹嘛??
對於這些公務人員,我只想說請先搞清楚你老闆是誰
總上所述,地政局人員專業度不足,行政執行率不足,又沒有一套完整審查流程,連審查標準也朝夕令改且不透明化
只能說,地政局可能真沒人才了...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土地問題的癥結在於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地政機關未依軍事徵用法暨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審查人民申請案件,加上年深日久繼承再轉繼承的案件不斷發生,以民法時效取得實無法解決土地問題。
為什麼民怨深深,深不見底,乃由於地政局土地複丈用錯了方法,重疊率高達九成,又不依法辦理調處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這是最主要的原因。誠懇的期盼地政局能夠依法辦理調處,疏解民怨。
行政機關要駁回人民申請案件,理由有千百種,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如被政府機關占用的土地就以喪失占有駁回,地形高低起伏的丘陵地,就以沒有耕作事實駁回,早期的農業用地被軍方種了林木,就說現況為雜林駁回,有軍事設施的土地,又說老百姓不可能耕作,反正官字兩個口,空口字便,老百姓感受深刻,就不再贅述了。
再說,駁回的案件,循求行政救濟雖然是人民的權利,但是有幾個八、九十歲的老人家會主張呢?就是會主張還要一次又一次的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有那個體力嗎?況且,年長的鄉親識字的不多,會說國語的也不多,懂得寫書狀的更少,因此民怨自然高漲,希望政府能夠正視,必竟這是時代的悲劇。
光陰易逝,歲月不饒人,土地登記事務真的不能再延宕了,期盼有為的政府儘速拿出決心,體民所苦,解民所苦,誠心誠意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讓鄉親過個好年。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A計劃第九波,逾越權限濫用權力的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規則抵觸了法規命令無效。土地問題重中之重,就是地政機關未陳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逾越法律授權擅自制定《連江縣地政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阻擋鄉親土地登記,違法又違憲,這是不可原諒的錯。
土地法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為什麼說,地政局犯了不可原諒的錯,正因為《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的農業用地,並不適用「時效取得」,鄉親的農業用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不能耕作,這是不可抗力的損失,並非鄉親閒置不用,因此在戰地政務終止後要主動還地於民。地政局從開始審查就疏忽了《平均地權條例》的存在,這就是不可原諒的錯,說實在的局長早該下臺,以謝鄉親。
節錄《平均地權條例》:
第 1 條: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6-1 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