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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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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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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33033

馬祖土地的災難,「震央」就在地政事務所 !

一張86年財政部報給內政部不是解釋令僅是財政部內部意見的函,被國防部用來阻擋了人民土地登記,也被地政事務所用來撤銷人民的土地測量申請案,這就成了馬祖土地災難的開始。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節錄財政部回復內政部對有關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所表示的意見函:
財政部 中華民國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
主旨:茲提本部對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案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86年10月18日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
二、有關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乙節,查依土地法第10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規定,未登記土地應屬國有,公用者得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登記。準此,連江縣境內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各使用管理機關以既存之使用及管理事實囑託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允宜准予登記。至囑託辦理國有權屬以外為其他公有之登記案件,除應有使用管理之事實外,應需提出取得權利之證明文件,據以核准辦理登記,始為妥適。
三、至政府機關是否有土地法第54條之適用乙節,茲檢送最高法院35年上字第616號判例影本乙份,請卓參。

這份公文是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財政部報給內政部的意見,但內政部早在85年的解釋令就說過,要地政事務所還是要先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適用,且內政部是土地登記的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不聽內政部的解釋令,反採用了財政部的意見,就這樣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所以說馬祖土地的災難,震央就在地政事務所,一點都錯不了。

節錄內政部 中華民國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
主旨:關於馬祖地區軍事用地範圍內未登記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案,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復 貴部85年7月4日85傑篤07289號函。
二、按「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縣有或鄉鎮有。」、「市縣地政機關接收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57條所明定;另「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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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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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4-18 07: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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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錯誤援引法規命令,得到財政部的印證。遺憾的是至今沒有任何動作去補救行政行為的缺失,還在唬哢人民,真的不值得原諒。

節錄財政部102年6月25日台財產接字第10230005550號函:
財政部說:「本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函是依據內政部86年10月18日台(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囑本部就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所研提答復內政部之意見,並無行政指導地政機關或國防部辦理登記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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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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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4-19 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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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舉證責任

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國有財產署、或軍備局要提起司法訴訟告老百姓,是誰要負舉證責任呢?

按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修正前民法第9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查民律草案第1276條理由謂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且公然占有者為常例,法律之推定取常例而不取變例, 故設本條第1項之規定,以保護占有人之利益。」揆其立法旨趣,乃以占有事實之舉證,本屬不易,若使占有人就占有各種事實之存在,皆須舉證,則法律認許占有得脫離本權,而受獨立保護,以維護社會秩序平和之目的,殆難實現。而 根據上述占有狀態之推定,即產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占有人主張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即自主占有時,無須負證明之責,而須由否認之人證明之。

由以上得知,國有財產署、或軍備局起訴人民的案件,在未舉反證推翻申請人係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前,人民本無庸舉證。但長久以來,這兩個機關利用國家機器都要求人民要負舉證責任,這是吃人夠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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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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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備局申請土地登記要檢附的是在戰地政務期間辦過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的證明文件,而國有財產署是管理國有財產的機關,跟本不能申請土地登記,要等到無主土地登記程序走完,無人登記的土地才收歸國有,怎麼能夠在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的狀態下,就對人民的申請案提出異議呢? 這兩個機關都逾越了法律授權在執行公務,這是政府在打壓人民的具體事證,民主法治可悲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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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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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4-20 1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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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早該加速趕進度啦 ! 主政的,別等到下慢了決心再來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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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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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4-21 05: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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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確認了內政部「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的解釋,國防部還要起訴人民,這不是公然抗命嗎?

有了行政院確認了內政部解釋的「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公文書,我們的國有財產署,軍備局和縣政府也都派代表參加會議簽名背書了,內政部還特別表示有拘束各機關的效力。但軍備局和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還是對人民的申請案件提出異議,或起訴人民,並不手軟,這是為什麼呢?難道說行政院的公文書是廢紙一張,如果這張公文書沒有法律效力,行政院長不就是背信,違反了誠信原則,在毀憲亂政,唬哢馬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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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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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通過了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其適用,縣政府至今不作為,又是為什麼呢?
行政院秘書長函案由四:馬祖地區人民於總登記受理期間申請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提出異議,造成民怨之問題。
決議:
(一)為解決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本院薛前政務委員承泰99年1月及101年2月間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及第4次會議,對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案件,及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土地時效取得之處理方式等,已有決議,請相關機關參酌該決議意旨,並依相關規定本於職權妥處。
(二)請國防部及財政部對於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過程中,已提出異議或訴訟案件,再行檢視提出之必要性,並依法妥處。
(三)有關前開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所提「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部分,其視為所有人資格認定,請連江縣政府就土地總登記案件,依法嚴加審核,並請內政部就該土地總登記之作業過程嚴加督導。


由以上決議,我們可以知道,在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申請登記的條件是(1)要在地政機關成立前完成時效,即62年7月31日前。(2)還要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目前重辦土地總登記只處理「視為所有人」的部分。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99年1月「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就決議通過了,至今縣政府不作為,也說不清楚,將來還要再經過國防部及財政部的檢視,還能夠為鄉親討回幾筆土地呢?我們真的很憂心,縣政團隊能夠明確的告訴鄉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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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很重要的一段話:

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很可惜至今審查了一年多,還未見初步成果,看來又是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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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4-23 08: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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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能夠討回鄉親的土地嗎?

日前我拿了以上內政部「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函及行政院的確認函,到法扶會請教律師,就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和律師交談了約半個小時,律師給我的建議是還是要修法解決。我說為什麼?他說,這解釋函牴觸了法律(即土地法第54條)無效,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必須以法律訂之,所以要修法解決。我說,那這樣政府不就是違反誠信原則。他說,誠信原則是法官裁量用的。聽到這裡我好心寒,我們的政府到現在還在騙人民,為什麼不走修法的正途呢?重辦土地總登記就能討回鄉親的土地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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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4-24 0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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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登記史上發生了三次大災難,這三次災難都是政府部門犯了嚴重的錯誤造成:

1、民國65年未公布地籍圖,沒有地號,就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而且應公告二個月,只公告一個,就草草結束,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這是政府第一次的錯。

2、民國81年戰地政務解除之後,再辦土地總登記,政府機關在戰地政務期間沒有辦理徵收補償,或軍事徵用佔用的民地,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地政事務所就讓軍方測量登記成了公有(國有或縣有)土地,違法將人民的申請案撤銷了,這是政府第二次的錯。

3、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主政的企圖以解釋函令突破法律,自訂處理要點及查核準則,殊不知沒有經過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都是無效的,且審查了一年多了,還在拖拖拉拉,還會成功嗎?這是政府第三次的錯。

現在已經辦到要八十多歲的老人家才能證明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的時候,還不知道加速處理,政府的執行力到那裡去了,真的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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