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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16 |
土地登記法定處理程序應該怎麼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5 條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 由此可知,地政事務所重辦土地總登記在102年4月1日收件截止後,不去審查申請登記案件,反而去做測量,是不適當的,跟本不符作業程序。更荒謬的是土地總登記收件之後的法定作業流程跟本沒有測量這一項,還假借測量名義將登記作業延到105年10月1日,公務員辦事沒有法律授權擅自作主,故意拖延登記期程,違法濫權到這種地步,負責督導的縣政府也沒人管,這那裡有像為民服務的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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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5-17 |
人民的財產權受憲法保障,且不得受到限制;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6條所明定。而我們的縣政府企圖要以行政解釋函,解決土地問題,這個方向當然是錯誤的。如果這幾年能夠認真循求修法解決土地問題,鄉親應該早就討回屬於自己的土地,更不會被國有財產署,或軍備局起訴。可惜做到現在一事無成徒勞無功,還說什麼修法緩不濟急,連行政程序有一定順序,是沒有捷徑的都不知道嗎?這是天大的笑話啊!馬祖日報101年03月10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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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5-18 |
續修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將行政院、內政部有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適用的會議紀錄法制化,確保鄉親財產的權利是時候了!縣政團隊今天不做,明天一定後悔,重辦土地總登記也不可能成功,只因為人民的財產權要以法律條文定之,會議紀錄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的,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20 |
為什麼要續修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所明定。 內政部於99年1月11日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 內政部又於101年2月9日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行政院再於102年7月23日研商解決金門、馬祖及澎湖之土地問題會議(案由四)決議說:(一)為解決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本院薛前政務委員承泰99年1月及101年2月間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及第4次會議,對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及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土地時效取得之處理方式等,已有決議,請相關機關參酌該決議意旨,並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處。(二)請國防部及財政部對於馬祖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過程中,已提出異議或訴訟案件,再行檢視提出之必要性,並依法妥處。(三)有關前開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所提「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部分,其視為所有人資格之認定,請連江縣政府就土地總登記案件,依法嚴加審核,並請內政部就該土地總登記之作業過程嚴加督導。 惟安輔條例特別法已於87年6月24日廢止,且未訂追朔條款,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即第一次登記)又在廢止安輔條例之後,自難以適用;又「視為所有人」之適用,依法應以和平繼續占有為前提,顯然行政命令逾越了法律授權,為保障馬祖人民財產權,避免私權糾紛,有刻不容緩將會議決議法制化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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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5-20 |
連江縣政府真的沒有人才,話講到肚子裡,那麼明白了,還不作為,真的是無知,無能,又無心,背離民意太遠了!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21 |
地政機關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卻去做地籍測量的工作,有違法嗎? 按土地法施行法第 12 條告訴我們,已辦地籍測量,尚未辦理土地登記,而業經呈准註冊發照之地方,應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發給土地權利書狀。 由此可知,地籍測量是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再回頭辦理地籍測量,顯然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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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22 |
地籍測量的程序及重測的時機?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為土地法第 45 條及第 46-1 條所明定。 由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連江縣政府辦理地籍測量,要將實施計畫陳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後才能辦理,辦理完地籍測量,才能公告土地總登記。地籍重測更是要有重大原因發生才能辦理,並不是地政事務所說辦就辦,可以決定的。 那這一次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重測,適法性就有疑慮了,在要辦地籍測量之前有經過內政部核准嗎?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地政事務所辦了地籍調查、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91年開始辦理無主土地代管公告,又辦了一次地籍調查、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這次已經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再來重辦地籍測量,還有法的正當性嗎?在之前已取得的測量成果圖不就成了廢紙一張,有這種事嗎?最近據說莒光鄉已辦理重測完成,重複案件高達95%,這樣的結果,只是在拖延還地於民的時間而已!也驗證了地政事務所的無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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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5-22 |
地籍調查及測量,重複辦了好幾次,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源依據在那裡?應該要給鄉親明確說清楚。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23 |
為確保馬祖人民的財產,有刻不容緩要將內政部解釋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會議決議法制化。語重心長的建請我們的縣政府,為了我們的鄉親,請儘速研擬修法意見陳報內政部,讓鄉親及早討回祖遺土地。 草擬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修正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其未完成登記土地在「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適用安輔條例之相關規定,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4日)而受影響。」又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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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5-25 |
如果「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要和平繼續占有! 如果「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被行政作業延誤了期程! 如果解釋令逾越了法律授權,不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人民的財產權必須要以法律明定! 如果會議紀錄牴觸了法律無效! 如果公告土地總登記,卻回頭做地籍測量,是行政不法! 如果土地登記案件,沒有在四個月內核發所有權狀,是違法! 如果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碰到了困難,無法執行了,故意積案! 那麼重辦土地總登記這條路,還能繼續走下去嗎? 這樣的縣政團隊,還有心為鄉親服務嗎? 既是無心,那還有什麼好拖、好騙的呢? 有沒有想到鄉親心裡的感受? 趕快啟動修法機制吧!還猶豫什麼呢? 這一任縣長五年任期,已經過了四年半,還在空轉,能不思以最短時間扭轉乾坤嗎? 馬祖日報100年08月02日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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