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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4-05-26
法務部的解釋函,已經明確指引了修法的方向,因為法令函釋不能逾越法律授權,所以必須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方面調整,看來是連江縣政府有口無心,耽誤了修法的契機,是故意?還是過失?抑或是無能?看不懂公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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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05-26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為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明定。馬祖人民的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了,政府制定了安輔條例明定要還地於民,結果沒讓人民申請就廢止了,還反說人民喪失占有,起訴人民,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5-27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所明定。

連江縣政府應該要率先清查縣內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及早落實還地於民。要心甘情願一點,不要一拖再拖了,再拖下去,政權就要輪替了,警醒啊!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05-28
人民選出來的父母官,本應站出來替鄉親說句公道話,更應當在鄉親面前宣示要如何落實還地於民。把事情一次說清楚,講明白,不是很好嗎?何必推三阻四讓鄉親苦苦的等呢?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05-30
戰地政務解除二十多年了,馬祖人民的土地,不是被登記為公有,就是權屬未定,到現在還在辦土地總登記,可見地政官員混的多過份。更有過之的就是在戰地政務期間,政府蓋了許多住宅賣給人民,如塘岐國宅,馬港社區等,這些政府蓋的房子,到現在鄉親都沒有[建物所有權狀],這難不成是政府在蓋違建賣給人民嗎?為什麼不就地合法呢?真是匪夷所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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