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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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鄉親申請國有土地返還,又被國防部軍備局告上法院了,我十分的不解,這是「乞丐趕廟公」的行為,實在不可取,國防部應適可而止。
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從此才有專屬馬祖地區的還地於民條款。內政部於103年3月27日邀集財政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會議附帶決議略以,「土地管理機關於地政機關審查完成之「公告」階段,如提出異議,甚或對民眾提起訴訟,將造成民眾莫大困擾,是請公地管理機關對於地政機關完成審查並辦理公告之案件,除非有明確新事證足以證明與審查結果有違,以不再行提異議為宜。」
國防部取得土地既非徵收、價購而來,有什麼資格對老百姓提告呢?要告老百姓總得拿出原始取得來源證明文件才有正當性,不是嗎?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土地法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以上條文告訴我們,國有土地之登記要等土地總登記及無主土地登記之程序走完之後,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之土地,才能登記為國有。但是在馬祖地區,從地政事務所開始公告土地總登記,國防部軍備局就向地政機關申請將土地登記為國有,阻擋了人民土地登記,顯然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有業務違失,也就成了民怨的導火線,也有違憲之虞。
政府機關須用土地,依法是要辦土地徵收、價購、或租用取得,這是法律允許的,為什麼不依法辦理呢?非要用強占的方式取得土地,也寧願揹強盜、土匪的罵名,實在有損國家的形象。
在馬祖地區民主法治已施行二十四年了,一堆的官員還在挾威權時期的餘威辦事,視法律如無物,又欠缺服務的心,老實說馬祖往下沈淪了,還期待會有發展嗎?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