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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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悲歌 --閱讀人次 : 11860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依法人民申請土地登記之證明文件為「土地四鄰證明書」或「保證書」;政府機關要申請土地登記之證明文件為「徵收或價購證明」。兩者登記之條件,因法律人格不同而有所改變。所以政府機關占用民地超過二十年,法律條文並沒有規定可登記為所有權人,占有十年或二十年之規定,那是給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用的。
依據土地法第 59 條第1項規定,異議須要出具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既無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就已違法,應不屬土地法第 59 條第2項調處之範疇,地政機關本應勇於駁回政府機關所提出之異議。況,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是不能申請登記土地的,怎麼可以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呢?會搞到今天國防部軍備局反告老百姓的局面,真是匪夷所思?也只能說,官員們胡搞瞎搞了。
提醒地政事務所的官員們,捫心自問你們有依法行政嗎?還是憑個人的心思意念行事呢?請不要以為將案件擱置不辦就沒事,也不要再為無能找理由。要認清法律允許的不作為,是違法;法律不允許的做了,也是違法。請自求多福了。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按「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定有明文。
由此得知,土地總登記前應先公布登記區地籍圖,將已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有成果的案件,依序進行公告、收件、審查、登記、發狀等作業,但並不包含「土地複丈」之程序在內。在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再回頭來辦「土地複丈」,程序已經違法了,卻沒有人補正,也找不到扛責任的人,著實另令人感到遺憾。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