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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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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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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32988

官言官語 胡言亂語
 
馬祖日報103年04月09日wrote:
 為因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及第7項制定,並經總統頒布施行,明定馬祖地區之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該法條之配套辦法即「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已經地所研擬辦法草案,經縣核可送內政部,並經內政部分別於103年2月10日及103年3月27日邀集各有關機關會議,原則採行本縣所擬版本,將由內政部依法制程序呈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縣政府的話說的如此漂亮,而內政部給我的答覆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內容:
內政部地政司 於 103年5月 7 日 6:35 PM
收件者
朱榮忠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103年5月7日寄給本司的電子郵件,提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何時預告1事,茲答覆如下: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因係規範馬祖地區土地產權之返還,涉及層面較廣且須協調各相關機關作業之整合,為期審慎處理,本部業已彙整各有關機關意見,研擬該實施辦法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俟有具體草案,將依規定辦理預告,預告時除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並公告於本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法規新訊/法規草案預告區,歡迎您屆時提出指教。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案件編號為:1030514181983
本案聯絡人員:陳進財
聯絡電話:04-22502182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內政部地政司信箱 敬啟


由以上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的答覆,可以知道地政事務所研擬的辦法草案,早就被行政院打回票,也就是說處處違法跟本不可行,內政部還在重擬中,當然沒有採行本縣所擬版本,那為什麼不務實一點誠實面對呢?開誠佈公有那麼難嗎?人民已被政府騙怕了,將來就是講真話,也沒有鄉親會相信的,因為政治人物的信用早已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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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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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0 1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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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不缺知識份子,馬祖缺的是捲袖做事苦民所苦的地政官員
回顧99年1月行政院通過了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辦到現在地政事務所還沒有掌握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名冊,也不知道有多少件可適用安輔條例,您說扯吧!我告訴官員說,北竿鄉在88年公告土地總登記,南竿鄉在89年公告土地總登記前夕,被地政事務所撤銷的案件,都是因為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被撤銷的,這些案件都應該找出來通知申請人重新測量登記,好適用安輔條例,結果地政官員說,南北竿都在安輔條例廢止後才公告土地總登記,所以都沒有安輔條例適用,至今都沒有查辦,也使安輔條例適用的決議行同具文。雞同鴨講,成了這四年多來土地問題空轉,沒有一點進展的關鍵。當然,縣政團隊的執行力也是軟綿綿的囉!

為什麼我要再三強調安輔條例的重要性,因為營區範圍內的土地,沒有了安輔條例的適用,就是主張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完成時效,也會因為占有中斷喪失占有而討不回土地,這就是安轉條例可貴之處。我們的地政事務所有什麼好廻避的呢?楊縣長一再的說要在最短時間解決鄉親土地問題,可是地政事務至今四年多了躺著都不動,也該醒來伸伸懶腰了吧!

馬祖日報099年01月12日wrote: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


 【本報訊】縣長楊綏生、立法委員曹爾忠昨天聯袂出擊,一起出席關切由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終於讓馬祖土地問題獲得重大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這項解釋,將可能讓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鄉親,可以重新獲得許可;對於法務部這項有利鄉親的解釋,曹爾忠在會議中以「眼淚都快掉下來」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昨天下午在內政部召開第二次會議,由兼任福建省政府主席的政務委員薛承泰主持,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部會都分別派次長、司長或承辦單位主管參加,縣長楊綏生率同民政局代局長李依寶、消保官張龍德、地政事務所主任洪獻章及多位承辦人員參加這場攸關馬祖土地問題的關鍵會議;立委曹爾忠也到場關切應他要求成立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

 縣長楊綏生在會議中表示,他原認為交通是馬祖首要待克服的問題,但是從上任至今,接獲鄉親陳情或不滿的最多案件卻是土地問題,他更以「民怨」來形容當前馬祖的土地問題。他除了請專案小組代表們共同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外,對於地方政府應該承擔的人力、經費及行政作業的工作,他一定會全力給予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這場會議的關鍵議題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代表法務部與會的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表示,經法務部分別從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或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來看,法務部認為,對於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聽取法務部這項關鍵性的解釋後,曹爾忠對於法務部的解釋,他除了代表馬祖鄉親表示由衷感謝以外,更表示願意「跪求」各部會支持,來共同解決馬祖存在已久土地問題,曹爾忠一番感性的言詞,讓所有在場的與會者為之動容。

 據瞭解,法務部這項解釋可望讓之前馬祖地區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敗部復活」,對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踏出極重要的一大步。但由於馬祖土地問題延宕已久,這項解釋也將衍生許多待克服的問題及工作,包括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該如何解決,地政機關必須投入大批人力重新審理土地申請案件等。

 縣長楊綏生除了對相關部會的支持表示肯定及感謝以外,也再度重申縣府將全力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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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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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1 0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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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的土地99年法務部做出關鍵性有「金馬安輔條例」適用的解釋,縣政府曾表示有一半以上被駁回的案件可望敗部復活,楊縣長還說過要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結果四年過去了,這一任縣長的任期也快到了,地政事務所不但不作為,還對政府機關如國有財產署、軍備局起訴人民的案件,一律回復法院說,沒有安輔條例適用,夠諷刺吧!如此自甘惰落的官員,還適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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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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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2 05: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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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行政程序合法嗎?
地政事務所重辦土地總登記依據的是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然土地法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重辦土地總登記有陳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嗎?從土地總登記公告裡看不出有送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如果沒有事情就大條了,也就是說所作所為全部違法無效,希望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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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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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3 0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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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長頭暈了嗎?

土地總登記從101年7月31日開始公告受理登記至今快要二十二個月了,還在做土地登記的前置作業地籍測量,登記作業跟本還沒有開始,問題還一堆,就說已完成80%,這數據是如何統計出來的?是自我感覺良好?還是自欺欺人?有沒有考量到鄉親的感受?

按土地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由此可知,土地登記作業還沒有開始,快兩年了執行率近乎零,不要求地政事務所加速辦理登記作業,還在唬哢人民,縣政府成了明的詐騙集團嗎?

馬祖日報103年05月13日wrote:
第5屆縣長政見執行情形-民政局�縣府企劃室提供


三、落實還地於民政策,有效解決土地問題,工作進度80%:

 1、內政部成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並於第4次專案會議作成突破性的結論,本府業依該結論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並責成地政事務所擬妥「視為所有人登記執行計畫」據以執行。

 2、於100年編列預算增加人力6人,並於同年1月10日進用,101年及102年續編相關用人費,配合現有人力全力協助辦理地政相關業務。

 3、業於101年8月1日起公告本縣尚未完成登記土地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截至102年3月底止,計受理申請案8,040筆,連同舊案共計9,810件。

 4、未完成土地總登記作業,由地政所分別委請內政部國土測繪局及民間尚揚公司施測,已完成東引、莒光及北竿鄉部分地區地籍調查及測量作業,並依測量成果辦理後續登記審查及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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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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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比較差強人意的項目如工務局的開發新住宅只有50%;縣長楊綏生表示,此屆任期雖然只剩下半年,但政府施政有其延續性,這幾年主管們算是繳出一份相當不錯的成績單,也期勉大家要繼續努力,將未完成的部分多加檢視、力求完善。

更可笑的是這個,開發新住宅的政見達成率根本是零,卻出現50%的數據,感覺好像完成了一部分的住宅,或是已經動工興建中,事實上,連影子都看不到,政見達成率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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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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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3 1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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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權屬未定,怎麼會有人在他人的土地上蓋房子,所以一切都要等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完,才會有合宜房屋誕生。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通過了,政府機關如何還地於民,作業辦法都還未出爐,能夠有合宜住宅嗎?當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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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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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4 0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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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4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現在有9,810件未結案,所有權狀發不到十張,又還沒有審查公告徵詢異議,南竿鄉的申請案還躺在地政事務所睡覺快二年了,都還沒有開始動,民政局說,已完成80%的進度,太扯了吧!為什麼官方的統計的數據,老百姓總是無感?政府官員麻木到這種程度,為什麼不學習誠實面對呢?還在官官相護到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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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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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4 09: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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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了!重辦土地總登記申請案有9,810件未結,編了二千六百多萬元的預算,花掉了二千一百萬元,才核發不到十張所有權狀,這叫達成率80%,鄉親您能認同嗎?這是有效率的政府嗎?
馬祖日報103年05月14日wrote:
 林惠萍質疑縣長政見中醫療環境提升完成度竟達95%,還地於民進度也有80%,是否有誇大情形?楊綏生表示,達成率的量化是以預算期程執行率來呈現,由各單位做主觀上的認定,再由企劃室根據執行單位提報資料做總合,如果等鄉親拿到手才算完成執行率當然低,是看行政作業程序做了多少,由整體執行過程來認定;林惠萍認為,應該要依照實質完成的比例才算數,不然民眾很難信任,另也關心南竿機場能見度下修到2400公尺可否完成、最低生活標準為何會低於台灣、加強對地區角力選手的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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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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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5 01: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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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是什麼?
誠如最高法院86台再64判決所云:「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犠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

民法第148條規定誠實信用係屬概括條款,具有授權法院,得就個案予以具體化的功能。

因此,權利的行使是否違反誠實及信用,應客觀衡量當事人的利益加以認定,權利人的主觀意思雖應斟酌,有無故意過失,則非所問。所以,馬祖鄉親申請的土地登記案,既經內政部會議決議,得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政府機關再以民事起訴人民,不但違背了誠信原則,也是悖信忘義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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