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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所明定。
連江縣政府應該要率先清查縣內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及早落實還地於民。要心甘情願一點,不要一拖再拖了,再拖下去,政權就要輪替了,警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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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