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多雲時晴 溫度:17℃ AQI:120  風向:北 風力:2級 南竿雲高:1800呎 能見度:6000公尺 北竿雲高:2000呎 能見度:7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堤波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3-05-17
發表文章 : 169
掌聲鼓勵 : 875

發表時間 : 2014-05-26 06:04:30
FORM: Logged


堤波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堤波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32997

法務部的解釋函,已經明確指引了修法的方向,因為法令函釋不能逾越法律授權,所以必須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方面調整,看來是連江縣政府有口無心,耽誤了修法的契機,是故意?還是過失?抑或是無能?看不懂公文嗎?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田禾青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2-11-25
發表文章 : 246
掌聲鼓勵 : 1183

發表時間 : 2014-05-26 14:38:13
FORM: Logged


田禾青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田禾青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為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明定。馬祖人民的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了,政府制定了安輔條例明定要還地於民,結果沒讓人民申請就廢止了,還反說人民喪失占有,起訴人民,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


  已有 7 位網友鼓勵
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發表文章 : 1122
掌聲鼓勵 : 5322

發表時間 : 2014-05-27 05:38:23
FORM: Logged


朱瑞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瑞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所明定。

連江縣政府應該要率先清查縣內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及早落實還地於民。要心甘情願一點,不要一拖再拖了,再拖下去,政權就要輪替了,警醒啊!



  已有 7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田禾青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2-11-25
發表文章 : 246
掌聲鼓勵 : 1183

發表時間 : 2014-05-28 21:11:52
FORM: Logged


田禾青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田禾青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人民選出來的父母官,本應站出來替鄉親說句公道話,更應當在鄉親面前宣示要如何落實還地於民。把事情一次說清楚,講明白,不是很好嗎?何必推三阻四讓鄉親苦苦的等呢?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田禾青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2-11-25
發表文章 : 246
掌聲鼓勵 : 1183

發表時間 : 2014-05-30 12:50:32
FORM: Logged


田禾青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田禾青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戰地政務解除二十多年了,馬祖人民的土地,不是被登記為公有,就是權屬未定,到現在還在辦土地總登記,可見地政官員混的多過份。更有過之的就是在戰地政務期間,政府蓋了許多住宅賣給人民,如塘岐國宅,馬港社區等,這些政府蓋的房子,到現在鄉親都沒有[建物所有權狀],這難不成是政府在蓋違建賣給人民嗎?為什麼不就地合法呢?真是匪夷所思 !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第8頁 (共8頁) 前往頁面: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