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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張貼者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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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1 19: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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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土地登記事務? --閱讀人次 : 35613

話說仁愛國宅的建築用地(南竿鄉仁愛段147地號),這塊山坡地也就是仁愛村民所謂的「福青山農場」,這裡原來是層層的梯田,因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軍方在這塊地上堆放了許多的廢電池,因此,也有人稱它為「電池山」。民國54年間,馬祖日報社從腰山搬遷到了現在的軍醫院下方(仁愛段147地號一隅),總共使用的土地面積(廠房+空地)大慨1千多平方公尺上下。到了民國62年7月31日連江縣政府在民政科下設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事務,直到民國65年連江縣政府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結果馬祖日報社沒花一毛錢辦理徵收或價購,只填了一張申請書,就把整個「福青山農場」,土地面積約21,083.68平方公尺的土地都登記下來了。也把屬於人民的財產權利給剝奪了,農民們怎麼不心痛,這也就成了政府強占民地的鐵證!試問馬祖日報社在電池山什麼時候使用過二公頃(2萬平方公尺)的土地呢?

土地登記有一定的程序,在公告土地總登記前是要先行指界,再行測量,確認界址之後,才能登記的。這麼多道的關卡,錯的如此離譜,怎麼會沒有人發現?合理的質疑,應該是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在操縱?一塊農民還在耕作的田地,65年沒有讓人民登記,地就變成連江縣政府所有,這和在光天化日之下行搶,又有什麼兩樣呢?如果劉縣長有心,只要請地政局拿出當年的地籍調查表,囑託登記申請書,確認指界的範圍,或是問問當年指界的馬祖日報社記者,現在還在任職的高官,應該會有答案。總之,請不要再阻擋鄉親的請求了。

我們都知道,連江縣政府從軍方手中接收下來很多的土地,既然已經知道這些都是不公不義的戰利品,也是政府不當得利,老百姓提出申請返還的請求,就應該向中央爭取經費逐年編列預算償還,結果卻假扮成正義天使的模樣,故意駁回人民土地登記的申請,好像馬祖地區沒有施行過戰地政務,如此睜眼說瞎話,好像馬祖鄉親真的如此好欺騙,真要不得呀?

最近聽說連江縣政府要編列一筆1百50萬元經費,要和鄉親打關司,來阻擋鄉親土地登記,如此倒行逆施,真的太可惡了。希望我們的縣議會能站在正義的一方,把這筆預算給砍了吧!政府侵占民地,既是不爭的事實,不心甘情願的還地,也不逐年提出償還計畫,還要編列預算與民興訟,這像話嗎?

提醒劉縣長,不要小鼻子小眼睛,縣長要有縣長的高度和度量,為鄉親爭取財產權和生存權,既是您選舉時給鄉親的承諾,怎麼還在動用法匠阻擋鄉親土地登記,讓鄉親生活在戰地政務官僚體制的恐懼中呢?真是匪夷所思。

如今隨著時間的推移,事過境遷之後,犯錯者不用受罰,反而是無罪者要付出代價,這樣的民主政治還有什麼天理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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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鐵板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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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板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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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1 2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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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目前很缺像朱大哥這樣懂法律的人跟流程是不是可以請地政局高薪聘請朱大哥協助發權狀??
感覺朱大哥可以幫大家解決所有的土地問題~人才就是要用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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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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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1 2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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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鐵板居民大大的意見
依照朱大大這麼專精的地政專業
檯面上的人誰能跟他比
若請他來當地政局局長
比檯面上的人物一定更能勝任
一定能全面性妥善的處理馬祖土地問題
讓所有因土地問題而長年抑鬱的鄉親們
都能拿回自己祖傳的土地

還請劉縣長真的要知人善任
想要解決土地問題就該請朱大大這樣專業的人

也請朱大大萬勿推辭
年齡絕對不是問題
專業才是唯一解方
堆積進30年的土地問題
只能靠您來救了

鄉親們,一人一信推薦朱大大,福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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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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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2 07: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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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連江縣政府只辦理全縣十分之一面積土地總登記,馬祖日報社舊址南竿鄉南南小段014地號(即現今仁愛段147地號),當年沒有開放給鄉親申請土地登記,就已被馬祖日報社登記為縣有土地,這就是鐵板鄉親的無奈,所受的傷害有口難言。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明定政府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登記為公有的土地,都要返還人民,人民提出申請,地政局又以千奇百怪的理由駁回人民的申請,有的官員更明說,要討地就向法院討吧!等法院裁判給你再說,這種不負責任的心態,給還地於民的美意增添了許多新愁,民怨也因此沸騰。縣政府內難道都找不出一個勇於承擔,敢負責任的好官員嗎?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206ddf7053d6f8c0802be138317a4333.pdf
馬祖日報社何時使用過如此大面積的土地,應該可受鄉親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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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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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2 11: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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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日報社在民國65年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即第一次登記)期間囑託登記民地,又拿不出土地或建築之原權利憑證文件,顯然違法了。這種行為在臺灣民國三十八年就不允許,在馬祖却什麼都可以,軍政府帶頭犯罪,應該要由接替的新政府慨括承受,向中央求償,俾消弭民怨,而不是隨便找個理由阻擋人民土地登記,請我們的執政團隊要認清事實,不要再讓鄉親再受二次傷害。

查各縣市政府辦理各機關所送公有土地囑託登記初審案件,聲請書內證明書據欄,仍多僅填奉令接管之文件,未填附有關產權之憑證,即行轉送複審,殊礙審定。嗣後關於辦理該項囑託登記案件,應一律依照省政府三七寅梗府綱地甲字第二八三號代電附發造冊說明第七項之規定,飭補土地或建築之原權利憑證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證明書據欄填明一併附送,以便複審(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三八子虞地甲字第五九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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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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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2 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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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錯就錯,一錯再錯,錯的離譜,就是沒人認錯,這是鄉親要的地政局嗎?

依法連江縣政府要取得縣有土地,僅有兩種方法,一是向民間徵收或價購;另一個是等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走完以後,地政機關要將無人登記的土地,登記為國有,交給國有財產署管理,縣政府要用土地再向國有財產管理機關申請撥用,這是法定程序,不容許省略,省略了就是違法。沒有說公告土地總登記就把土地登記為縣有的程序啦!

再說,仁愛段147地號這塊地,民國70年馬祖日報社再遷到連江縣政府舊址(仁愛段277地號),土地及建物都移撥給了軍方,就應該將產權登記為國有,管理人為國防部,怎麼還會是縣有土地呢?

時序來到民國93年,國軍馬祖醫院清點財產,確認僅使用1,589.50平方公尺,也就是說,馬祖日報社在仁愛段147地號的時候,廠房+空地僅有1,589.50平方公尺,怎麼會登記成21,083.68平方公尺,超出十多倍之多,這樣的錯誤真的很離譜。分析原因:是報社員工指界錯誤嗎?應該可以排除;是界址確認錯誤嗎?機會也不大;最有可能的就是登記錯誤。更扯的是仁愛段147地號在分割前土地面積只有17,451.29平方公尺,並沒有21,083.68平方公尺,測量人員怎麼會沒有發現呢?如果我們的劉縣長有興趣找真相,只要叫地政局調出馬祖日報社65年的囑託登記申請書及測量成果圖查對,應該就差不多了。

總之,仁愛段147地號這塊地,根本不屬縣有土地,連江縣政府違法登記了,還要阻擋老百姓申請返還土地,這種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灯的心態,實在很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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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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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3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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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搶土地愈大愈好,大筆一揮好爽快、
百姓要回祖先的土地就百般刁難…
我所知道的是我的族人,我的曾祖父,祖父,我的父母本就生活在這島上,
要回土地天經地義…但事實上這土地登記的過程,卻把我們當猴子耍.

為政者都是馬祖人、過去軍管你抱軍方大腿也就算了.
今天這時空,請不要"為虎作倀、助纣為虐"
請回頭去了解你的先人如何生活在這島上!

小弟深深覺得,過去軍方及縣府搶來的都應交出來,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審視…

強盜沒資格當栽判!
強盜沒資格當栽判!







當初我們族人除草開路,並接受工作人員建議推派一人登記、避免多人登記產生重疊,現在又有說不行…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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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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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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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3 1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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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地政及連江縣政府可以考慮撤除掉了.從上到下.沒有幾位官員肯走正道、做對的事.實在很誇張.在土地的處理上毫無作為.無法為鄉親發聲就算了.還百般刁難及阻撓還地於民.這是什麼樣的政府?(知法玩法.至鄉親於死地的政府)

不公不義之事.政府要導正.反觀馬祖的土地問題.卻是一錯再錯.進而步入永劫不復的境界...身在其中的鄉親.真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啊!

英文裡有一句話 Only the wearer knows where the shoes pain .(只有穿鞋子的人,才知道這雙鞋子穿起來哪裏會痛)可憐又卑微且弱勢的馬祖鄉親~~

在高位者.厚顏如此.簡直令人歎為觀止!教者若厚顏如斯.教育注定悲哀、失敗矣!!

馬祖的土地問題.就像毒發一樣.把連江縣政府&地政局 昨日、今日、明日的醜陋.一一的呈現再呈現…令人難過作嘔!!

一個無腦又無作為與無承擔的政府.完全漠視馬祖鄉親的權益與民意.等同馬祖的土地問題一樣.是馬祖鄉親心中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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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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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4 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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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軍政府胡作非為無法無天的行政行為,本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還人民公道。詎料,這幾年鄉親四處陳情,好不容易制定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專屬馬祖人民的還地於民的條款,老百姓以為依據這個條文,地就可以討回來了。遺憾的是我們的連江縣政府不去清理戰地政務時期所留下不公不義的不法得利,列出清冊向中央政府請求損害賠償,卻變本加厲打壓人民,把人民的聲請案件,以軍政府使用過的土地,老百姓就不可能使用來認定,隨便扣個帽子就駁回了,這樣制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還地於民的條款,還有什麼意義呢?可以這樣嗎?這是什麼法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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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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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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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4 1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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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挺多原地主回來釐清老家土地,荒謬的是霸佔的不是政府,是親戚、鄰居,土地一點都不荒謬,荒謬是人心,縣府對那些亂登記土地的該重罰,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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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來順應 未來不迎 當時不雜 既過不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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