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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於102年2月25日批示,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提出異議原則略謂:「1. 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於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2. 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財政部長的指示,很清楚告訴我們,國有財產管理機關除了對政府機關有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其他的就不要再提出異議了。但是,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的小官們卻違背部長的指示,反而變本加厲毫不手軟更積極起訴人民,難道說,部長的指示,對官員沒有拘束力嗎?實感遺憾!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
受文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發文日期:102年2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230001650號
主旨: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本署提出異議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簽奉部長102年2月25日批示(附簽呈影本1份)辦理;兼復貴分署組織調整前101年12月28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13003620號函。
二、本署提出異議原則如下:
(一)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於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二)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
三、金門縣未登記之土地,如有民眾申請所有權登記案件,亦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民心民怨就此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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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