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Oscar6074
資深會員
來自 : 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6-10-31
發表文章 : 132
掌聲鼓勵 : 434
資深會員
來自 : 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6-10-31
發表文章 : 132
掌聲鼓勵 : 434
發表時間 : 2019-03-22 14:39:43
FORM: Logged
讓馬祖經濟起飛 從「還地於民」做起 --閱讀人次 : 12073 在馬祖以前家裡種田的人真是可憐,在戒嚴的時候土地被佔走,現在事過境遷以為可以拿回土地,卻被無良的政府說一套做一套不願返還祖先的土地,典型的爹不疼娘不愛,真是無言以對...
劉大縣長得票率七成是真的做得好嗎?????在馬祖只要是國民黨提名的,西瓜都會上,七成是還好吧??跟以前比這得票率算低了吧,就因為這七成就自我感覺良好,這就是馬祖行政效率不彰的原因,都覺得自己做得很好了,怎會進步呢...
還地於民當然是要還給真正擁有土地的鄉親,馬祖的情況複雜政府應該要協助鄉親拿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而不是一味的亂駁回,政府當然要依法行政,但不要藉著依法行政做傷害馬祖鄉親的事..還地於民政策已經實行那麼多年了,效果如何數據會說話,當然馬祖地政的工作人員也很辛苦,但是效率差也是事實,沒啥好辯駁的..只希望趕快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某些人也不用酸言酸語的,要爭取拿回祖先土地的人,只有當事人才知箇中辛苦,不是局外人能體會的,這其中當然也會有一些貪得無厭的人亂劃土地,想藉此發筆橫財,這就要靠當政者的智慧去解決囉!!!
已有 5 位網友鼓勵
農業耕作用地,因為施行戰地政務被軍方強占了,老百姓無法抗拒,依法應視為老百姓繼續占有使用,地政局卻以時效中斷喪失占有認定,致使大多數的耕地都淪為國有土地,這和掠奪人民財產沒有什麼兩樣,時代走到這裡了,該老百姓的東西,早點還給老百姓吧!
節錄《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3點規定:
「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三)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11款規定: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Oscar6074 wrote:
在馬祖以前家裡種田的人真是可憐,在戒嚴的時候土地被佔走,現在事過境遷以為可以拿回土地,卻被無良的政府說一套做一套不願返還祖先的土地,典型的爹不疼娘不愛,真是無言以對...
劉大縣長得票率七成是真的做得好嗎?????在馬祖只要是國民黨提名的,西瓜都會上,七成是還好吧??跟以前比這得票率算低了吧,就因為這七成就自我感覺良好,這就是馬祖行政效率不彰的原因,都覺得自己做得很好了,怎會進步呢...
還地於民當然是要還給真正擁有土地的鄉親,馬祖的情況複雜政府應該要協助鄉親拿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而不是一味的亂駁回,政府當然要依法行政,但不要藉著依法行政做傷害馬祖鄉親的事..還地於民政策已經實行那麼多年了,效果如何數據會說話,當然馬祖地政的工作人員也很辛苦,但是效率差也是事實,沒啥好辯駁的..只希望趕快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某些人也不用酸言酸語的,要爭取拿回祖先土地的人,只有當事人才知箇中辛苦,不是局外人能體會的,這其中當然也會有一些貪得無厭的人亂劃土地,想藉此發筆橫財,這就要靠當政者的智慧去解決囉!!!
馬祖國民黨提名的,西瓜都會上?如果是這概念,高雄市長應該是陳其邁呀!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土地登記事務應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行政規則,交由地方地政機關執行。也就是說,連江縣政府並沒有立法授權,僅有辦理土地登記事務之權限。詎料,我們的縣政府自行訂頒了《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暨《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來限制阻擋鄉親登記土地。如果說,這項行政規則沒有法律授權違法了,希望要有勇氣檢討改進,儘快廢止,回歸到土地法規審查,俾落實執行還地於民的決策。
節錄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土地問題是馬祖鄉親心裡的痛,痛在哪兒?您知道嗎?
民國101年7月31日地政機關公告了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其申請的條件,「土地四鄰證明人」須要民國22年7月31日以前出生,還要持續在占有地附近居住二十年以上。也就是說,在地政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成立前至少要滿40歲,在民國101年7月31日地政機關公告重辦總登記時至少要滿79歲,才能符合民法第769條規定的占有時效,才有資格申請「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
舉例來說,某君在101年7月31日公告受理期間找了一個當年高齡90歲的長者,證明土地為其所有,供耕作種植農作物使用,申請至今六七年了,地政局都還未作成行政處分,類此案件,將來就是審查通過了,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軍備局再提異議,土地四鄰證明人還有體力上法院作證嗎?
所以說,歲月不待人,山中常有千年樹,人間難逢百歲人,行政怠惰比貪污更可怕。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曹玉貴
資深會員
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2-01-06
發表文章 : 565
掌聲鼓勵 : 1588
資深會員
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2-01-06
發表文章 : 565
掌聲鼓勵 : 1588
發表時間 : 2019-04-02 08:40:28
FORM: Logged
土地問題是馬祖鄉親心裡的痛,痛在哪兒?您知道嗎?
民國101年7月31日地政機關公告了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其申請的條件,「土地四鄰證明人」須要民國22年7月31日以前出生,還要持續在占有地附近居住二十年以上。也就是說,在地政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成立前至少要滿40歲,在民國101年7月31日地政機關公告重辦總登記時至少要滿79歲,才能符合民法第769條規定的占有時效,才有資格申請「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
舉例來說,某君在101年7月31日公告受理期間找了一個當年高齡90歲的長者,證明土地為其所有,供耕作種植農作物使用,申請至今六七年了,地政局都還未作成行政處分,類此案件,將來就是審查通過了,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軍備局再提異議,土地四鄰證明人還有體力上法院作證嗎?
~~~~~~~~~~~~~~~~~~~~~~~~~~~~~~~~~~~~~~~~~~~~~~~~~~~~~~~~~~~~~
朱大哥一針見血的點出.在老一輩的馬祖鄉親大老.逐漸老去甚至凋零的此時.這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大問題.馬祖土地問題.至今仍無法妥善與有效的解決.被駁回的案件後續相信鄉親依然會提出
地方耆老的凋零.使得土地問題更不易處理.佐證難度增加.對原本弱勢的馬祖鄉親更不利
公部門應有能力應變.與時俱進.解除戰地政務後的「還地於民」政策完全落實???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