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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談馬祖土地問題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4-24 |
不知長進的地政官員馬祖日報103年04月24日wrote: 今天的馬祖日報,我看到以上這一則新聞,心有戚戚焉!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受理期間自101年8月1 日至102年4 月1日計八個月,從102年4月2 日進入審查期間又快要一年二個月了,沒有審查成果,還怪罪說「現有未登記土地待辦案件約有1萬筆,指界糾紛重疊情形嚴重,又因地區土地因地形地貌改變,及欠缺明確證明文件,對釐清土地界址,有實務上執行之困難,恐需投入龐大的人力及時間,仍不足以有效解決問題。」這種老掉牙的問題講了二十年還再說,都臉不紅氣不喘,也不會不好意思,不但缺德,更欠缺同理心,這種心態處理公務可以回家當老爺少奶奶了,還談什麼為民服務,將心比心,二十年累積下來的問題,都沒有辦法克服,那你們這些承辦人都沒辦法處理,放在那邊擺爛,領的是納稅人的薪水一毛不少,還好意思繼續做下去嗎?遇到困難有礙難執行之處,為什麼不集思廣義陳報請示長官或上級機關,或加開專案會議解決呢?依我看是承辦人本職學能不足,又怠於公文管理稽催,誤了人民的權利,民怨已經高漲,早該好好檢討改進了,這必竟是楊縣長的第一條政見,解釋函也出來了,你們這些小伙子,可不能壞了縣老爺的春秋大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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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4-24 |
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案,是該趕快處理了。 自91年地政事務所受理「無主土地」代管登記以來,就不斷的積壓申請案件,有的案件收案至今十幾年了,還未答覆申請人,這種行政效率應該是全世界僅有,承辦人積案,課長不管,主任不管,總該有行政過失吧!身為上級的縣政府,也不督導催辦,各級主管還年年考績甲等,有這麼好的事情,還會把人民的申請案放在心上嗎? 人民的申請案收案之後不是有一定的辦理期限嗎?沒有在期限內辦結,依法是要將未能辦結的原因告訴申請人,而且只能展延一次,不能超過原來的應辦結期間,那有放在那邊擺爛十幾年不處理,做課長的還不向承辦人催辦,也不協助承辦人辦理,這是嚴重失職,縣政府是該究責了,再不究責,老百姓只好上書馬總統,請他來評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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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04-25 |
做事講求方法和技巧,回顧民國65年第一次辦理土地總登記,公告日期自65年3月10日至65年4月9日止一個月,在65年5月一個月內,就測竣土地面積26543公畝、土地11582筆,並核發土地所有權狀9510張,當年是怎麼辦到的。反觀,現在從91年無主土地開始測量,重辦土地總登記又重測,測到今天還測的沒完沒了,把所有的登記案件都擱置,為什麼不把已有測量成果圖,又沒有第二人重複申請的案件先公告,讓鄉親及早討回土地好利用呢?感嘆今不如昔啊!如此軟趴趴的執行力,對的起鄉親嗎? 為民服務也是喊爽的嗎?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4-26 |
既然人民申請案件有法定的處理期限,那為什麼已取得測量成果圖,不須重測的案件,不要求承辦人趕快公告所有權登記及早還地於民呢?無限期的擱置,總該要負行政過失的責任吧!再說,測量是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再回頭做測量的工作,不是本末倒置嗎?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4-27 |
地政事務所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透露了什麼迅息? 地政事務所的重辦土地總登記告訴我們: 1、公告本縣尚未完成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及申請登記相關事宜。 2、依據連江縣政府101年5月30日連民地字第1010019022號函公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準用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3、土地占有人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民國六十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及其繼承人,應於登記受理期間內,提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參酌「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九點辦理),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逾期提出,恕不受理。 4、如於民國88年至100年間曾於總登記、無主土地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登記尚未結案者,不須重複提出申請。 由公告內容可以知道重辦土地總登記是依據101年2月9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視為所有人」的決議。連江縣政府依據這個決議,制定了「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而地政事務所就依據縣政府的處理要點,重辦土地總登記。 又地政事務所援引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按土地法第 4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這一條法規明確告訴我們行政程序是一步一步往前走,公告依據的是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也已經依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接收文件」,就表示不應該再回頭去作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調查地籍」的工作。因為「調查地籍和測量」是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現在地政事務所審查了一年二個月了,還在假借地籍調查和測量,故意延宕擱置,這是明顯的違法,也該覺醒了。所以我說,已取得測量成果圖,不須重測的案件,請趕快公告所有權登記吧! 馬祖地區在82年12月公告了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91年開始無主土地代管登記,又辦了一次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現在再以土地總登記的名義來辦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還有法源依據嗎?當然是違法的。編這麼多的理由來蒙騙鄉親,大慨就是為了想拖過選舉,再延四年,無限期的延宕下去是嗎? 主政的,告訴你,這個島嶼早已天光,該醒來認真打拼了,人民是你的頭家,賴床等同違法,很快就會被鄉親唾棄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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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4-28 |
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法源依據在那裡呢?在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可以囑託登記土地嗎? 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法源在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那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了,就是人民喪失占有,繼續占有中斷,不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這有道理嗎?答案當然不是這樣。被軍方占有的土地,並非人民自願離開,只要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完成時效的,就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沒有辦「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取得土地來源證明文件的,是不能囑託登記土地的,很遺憾馬祖地區的土地,地政機關讓軍方在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的狀態下囑託登記了大部分土地,反而撤銷了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種下了今天土地登記的亂源,這個錯既然在地政事務所,就應該認錯將軍方登記的土地撤銷重辦土地總登記,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也已經配合修正了,地政事務所到底是想做不想做啊!再不作為,對得起馬祖鄉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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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4-29 |
那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和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有什麼區別呢? 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依民法第 769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情形為: 1、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2、須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3、須是占有他人未登記的土地。 依民法第 770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情形為: 1、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2、須占有時為善意並無過失。 3、須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4、須是占有他人未登記的土地。 最大的不同是主張民法第 770 條十年間短期占有的,還須負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的舉證責任,馬祖地區的土地都被軍方占用半個世紀了,在被占之時地政機關又未成立,現在有很多案件都成了繼承案件,還有能力舉證嗎?所以,未完成登記土地只有修法才有機會討回我們的祖先土地,縣政府為什麼不加把勁,替人民想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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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4-30 |
一張地政事務所違法的公告,證明了行政怠惰不法的事實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連地所字第1030000269號 主旨:公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申請案件暨歷年申請所有權登記處理未終結之案件,處理期間為102年4月1日起至105年10月1日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類別: 〈一〉 民國101年8月1日至民國102年4月1日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 歷年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收件處理未終結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 二、處理期間: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計3年6個月。 代理主任 曹依立 ![]() 4月28日我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詢問馬祖土地相關法律問題,律師給我明確答覆說,地政事務所以上的公告違反了行政程法第51條相關規定,既是違法,地政事務所不作為,就不影響土地登記申請人提起訴願的權利。既是違法,那為什麼不廢棄不合法的公告,加速審查作業,及早落實還地於民呢?到這個時候還在為錯誤找藉口,故意延宕,有沒有想到老百姓的權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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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4-30 |
負責執法的公務員,本身不懂法,不守法,本職學能如此的差,佘談為民服務,這就是馬祖土地問題的癥結,也是馬祖鄉親內心深處的痛,這個痛看來一時還找不到解藥,還要繼續下去,沒完沒了 !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5-01 |
連江縣政府為了重辦土地總登記擬訂了「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連江縣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準則」,有法律效力嗎? 按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說: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據瞭解縣政府制訂了「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及「連江縣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準則」,內政部並未准予備查,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還會有法律效力嗎?若是無效,縣政府還能繼續執行嗎?為什麼不依行政程序修正要點陳報內政部准予核備後再執行呢?是地政官員無知?還是故意呢?總該說個明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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