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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還我祖先土地來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5-19 |
落實還地於民,請從北竿塘岐中正路國宅做起 北竿塘岐中正路國宅在60年代興建,至今已三十多年,而北竿鄉公告土地總登記是在88年。換句話說,在開始辦理土地總登時,人民已和平繼續占有超過二十年,得依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規定,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為土地法第54條明定。 再查,當年在戰地政務時期興建塘岐中正路國宅,使用私有土地,並未辦理「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自始就沒有讓原地主申請登記,地政事務所從83年開辦理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就是撤銷或駁回原地主的申請,之後經內政部召開馬祖土地問題專案會議說,有「安輔條例」及「視為所有人」適用,應該要依安輔條例第14之1條第1項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還地於民,但是縣政府反而認為土地已登記在國有名下,已有絕對效力,至今不重辦土地總登記,如此公然違法,還把問題推給政治解決,實在不道德,沒擔當,有負人民的託付,令鄉親感到遺憾! 按安輔條例第14-1條第1項說:「金門、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安輔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縣政府既已表示,符合安輔條例的申請案件有6742件(10715筆),這些案件早應在「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開始前要登記處理完畢,結果卻擱置不處理,顯然是行政作業的怠惰,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次按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說:「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公有者,應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原依土地法總登記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確定者,原土地所有人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情事,其未在行政及司法程序為主張者,得依本法再為申請。」由此可知,被逕行登記為公有的土地,是要接受人民申請返還的。 綜上,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民地,法規命令都允許人民申請土地登記,且還地於民已是政府的政策,而我們有為的連江縣政府還公然違法不讓原地主申請登記,傷害人民這麼深,讓人心寒啊! 馬祖日報102年05月18日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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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20 |
塘岐國宅用地是一被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民地,原地主本可依「安輔條例」提出申請登記,很可惜都被地政事務所阻擋了,現在有的申請案件經過三年五載還躺在地政事務所睡大頭覺,又要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結果一查是土地已被逕行登記在國有名下,顯然是行政作業的怠惰,剝奪了人民的登記權利。 照理政府的行政行為是要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當行政行為有多種選擇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 很遺憾,從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可看出中央政府太過權謀,整個行政程序反反覆覆,到處看得到違法濫權的行政指導,尤其是國防部和財政部對地政機關審查合格的案件還可以起訴人民,這樣的政府再不求檢討改進,遲早會被人民唾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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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香官 < > | 發表時間: 2013-05-20 |
塘岐國宅用地,本人兄弟於83年就提出申請,但地政单位將申請文件遺失,88年再提申請,縣政府與地政單位聯合以耳語傳播,並洩露保證人名單,讓國宅住戶以語言攻擊保證人,使其撤保,再以15天未補保證人,駁回申請,且立即登記為縣有,跟菲律賓一樣官兵兼土匪強盗,但人家是對外,我們却對內,更顯可惡!!!!!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5-22 |
鄉親看了以下這則國防部89年9月19日陳報行政院的公函,就可知道連江縣政府不將登記為國(公)有的土地讓人民登記,不落實還地於民,真的是有業務過失,行政怠惰實在太嚴重了,總該有人受懲處吧! 這份文件告訴我們什麼呢? 一、財政部在83年5月13日安輔條例施行的這一天開會要軍方囑託地政機關將強占民地登記為國有財產,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明顯違法。 二、國軍占用民地已經登記在國有名下的,是要依測量結果,還地於民的,可惜我們的連江縣政府說,登記已有絕對效力,所以已登記在國有名下的土地,就不讓人民討回來了,這是縣政府的業務過失,就更明確了。 三、國軍在馬祖、東引地區占用營地約567公頃,結果這些土地十幾年過去了,不但沒有還地於民,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還說為了維護國產,還要起訴人民,這個政府如此欺騙人民不就成了搶匪,這還有天理嗎? 四、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說,已登記在國有名下的土地要還地於民,這則公文說,要依測量結果還地,要繼續使用的要付租金,結果我們的連江縣政府都不做,人民真的很無奈,政府真的很無能,縣政團隊真的對不起鄉親啊! 五、這則公文我們也看到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才是悖理忘義玩法弄權慘害鄉親的劊子手,這是中華民國之恥啊!我們中華民國不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怎麼一夕之間會變成土匪呢? 國防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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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22 |
馬祖地區在83年地籍航測階段,財政部就違法介入行政指導,要國防部囑託地政機關將私有土地登記為國有,樓上國防部的公函說明二,已經得到了證明。又因國防部囑託登記的土地,其所有權人都是中華民國,也就成了中華民國侵占民地,所以我們除了說財政部無恥之外,這也就是國恥了。 財政部無恥國防部無賴,有依法行政嗎?我們再看看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怎麼說,以下節錄內政部的解釋函: 內政部 中華民國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 內政部的函釋意旨是說有安輔條例適用的要先讓人民申請登記,因為安輔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很遺憾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沒有照內政部的意思去作,反而採用了無恥又無賴的財政部和國防部的作法,剝奪了人民的土地登記的權利,這不但違法,而且違憲,不是嗎?政府的誠信到那裡去了呢?這是我們想要的政府嗎? 再說,內政部是土地的主管機關,與財政部的見解不同的時候,縣政府是要遵照內政部的意見處理公務,要拋棄財政部的見解不是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不是說,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嗎?連江縣政府的官員感受到財政部、國防部的壓力了嗎?為什麼不硬起來,為鄉親爭權利呢?單就這個事件,如此的欺壓人民叫老百姓怎麼相信政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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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5-23 |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讓數句說話,還原真相。 國防部說:「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567公頃餘。經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並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囑託地政機關登記完成了1531筆,計539.0949公頃。」這些已登記完成的土地,依內政部的函釋本應在人民申請依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處理完畢後才能處理軍方的登記案件,結果地政機關是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案,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的國有土地,這不是明目張膽的違法嗎?難道說馬祖防衛司令部和連江縣政府在暗通款曲嗎?這樣的政府把人民的權利擺在那裡呢?如今民怨沖天,就是從這裡開始的啊!為什麼不勇敢坦承業務疏失呢?這樣對得起鄉親嗎? 這些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依法可依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還地於民,結果連江縣政府始終不作為,不受理人民申請發還,這才叫人民憤慨,我們的連江縣政府一錯再錯,實在不可原諒,有負人民託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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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eno < > | 發表時間: 2013-05-23 |
對於塘岐國宅天花板水泥塊剝落事件,住戶很實際面對的、親身並持續經歷的、極關痛癢且涉及人身安危的,就是建築結構老舊、支撐鋼筋銹蝕、水泥剝落,而居民生命大半輩子都行住坐臥在它厚重的鋼筋水泥之下,這能夠拖嗎? 馬報亦指出公地不釋出,便會影響住戶改(重)建意願。一拖再拖,只是都輸。即早釋地,便能多贏,政府贏得體恤百姓之情,住戶得到生活安全、居住品質,為觀光客建立乾淨的門面、帶動週區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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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24 |
馬祖地區人民的私有土地被軍方強占了,政府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制定了一個人民沒有適用的「安輔條例」來蒙騙人民,現在地還沒還,惡人先告狀,馬上請律師來提告我們老百姓,您說這個政府不是土匪又是什麼呢?看了以下這則新聞,真的心有戚戚焉!敬愛的三軍將士竟然變成了搶匪,馬祖人民真無奈啊!立法委員陳雪生邀請軍備局說明土地民事訴訟事宜 2013-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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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3-05-24 |
安輔條例的施行日期:自83年05月13日至87年06月26日止。 馬祖地區的土地總登記是在89年開始,所以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民地,失去了安輔條的適用,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老百姓的地就這樣討不回來了,這是連江縣政府的行政怠惰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本應由連江縣政府提案修法恢復安輔條例,或請求大法官釋憲,解決土地問題。不幸,國防部和財政部抓住縣政府的行政作業缺失,一心想堙滅侵占民地的形象,反以民事起訴人民,卻忘了政府是一體的,用卑劣的手段欺騙人民,真的很不道德,這是違憲的行為,遲早為人民唾棄。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86ea1ab2f667743d370e872419124568.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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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3-05-26 |
政策失當,決策吭人,中央機關推拖拉扯,地方基層地政人員混水摸魚,政府毫無執行力可言,就這樣誤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時效」,害的鄉親好慘呀! 內政部說:土地登記屬地方事務,在地方主管機關是縣政府,應由縣政府扛起一切責任,中央的法規命令已經很清楚了,剩下的是地方政府如何執行的問題。話說的很漂亮,難道說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都沒有責任嗎? 財政部說:地政事務所負責審查人員既沒有依法通知申請人補正,也不知道時效如何計算,就公告徵詢意見,因為地政事務所審查不確實,我們是不得已才提出異議的,所以地政事務所才是土地登記事件的亂源。完全不承認軍方強占民地的事實,這像話嗎? 國防部說:專案會議有「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適用的會議決議,只是對已依法申請的案件,重新再作審查,並不是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好像現在還在施行戰地政務,還是以軍領政,真不知民間疾苦啊! 政府的施政方針政策政令不是要向人民說清楚講明白的嗎?一件土地登記事件就可以紛紛擾擾拖了將近二十年,到現在還沒完沒了,這不是無能,又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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