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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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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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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訴願會,成了一言堂,請儘速改組吧! --閱讀人次 : 28915

臺中市政府第三屆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冊
(任期:104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職稱 姓名 性別 職務
主任委員 陳朝建 男 本府法制局局長
委員 張本松 男 本府法制局副局長
委員 羅承宗 男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委員 林美珠 女 前內政部政務次長
委員 黃源銘 男 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委員 李惠宗 男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林昱梅 女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王韻茹 女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江嘉琪 女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林明昕 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委員 盛子龍 男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委員 蕭文生 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委員 謝如蘭 女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委員 劉建宏 男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委員 劉鎮誠 男 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2015-01-27
• 點閱次數: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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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訴願委員介紹

主任委員 楊芳玲 德國畢勒菲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委員 張慕貞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副局長
委員 劉宗德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委員 紀聰吉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 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委員 戴東麗 輔仁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法務部國際司及兩岸法律副司長
委員 柯格鐘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委員 葉建廷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
委員 范文清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王韻茹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委員 傅玲靜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委員 吳秦雯 法國保羅塞尚艾克斯馬賽第三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點閱: 5465

• 資料更新: 2016/6/16 11:04

• 資料檢視: 2016/6/16 11:03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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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問題.執政者沒有任何的反省力.可是.卻不斷地提醒馬祖鄉親.在民國38年國軍退守馬祖的不堪歷史.馬祖人從不曾遺忘、忽視這段令人痛心疾首的歷史見證.現又本著人性的貪婪.進行侵占&收割.這無異是在馬祖人的背後插一刀.血淋淋的傷口上再灑鹽巴.不但得了便宜卻還賣乖.馬祖鄉親要取回自己的土地.還得苦苦得找證據?打官司??

馬祖的土地哀歌.真的是唱不完也說不盡啊~~


縣政府訴願會的成員,既有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的法定限制,為什麼不依法行政呢?

踹共、踹共、踹共

改組、改組、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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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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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二十一日在南竿機場短暫巧遇劉縣長,得到允諾要改組訴願會,期待我們的縣長能找到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的好委員,但有司法、檢調背景的現職人員,請自動退出吧!這裡原本不屬於你們的天空。也提出「宜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供決策參酌。

宜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2日
第一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掌
理訴願案件審理、訴願行政及兼辦本府所屬機關訴願業務之幕僚作業等
事項。

第三條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
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期均為兩年。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編審若干人,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
調派或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或曾在其他機關參與該
訴願事件之處分或決定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出席
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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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哥六月二十一日在南竿機場短暫巧遇劉縣長,得到允諾要改組訴願會


希望連江縣的父母官&大家長-劉縣長 能說到做到.不枉馬祖鄉親對您的託付及期盼

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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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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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6-23 2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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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問題至今無解,都在於地政高官長期以來搞不清楚狀態,沒有明確交待,又說不清楚在什麼條件之下可以登記,什麼條件之下不可以登記,讓鄉親無所遵循。加上在戰地政務時期軍方駐軍有五~六萬人,大量占用了民地,俟戰地政務解除之後,國軍撤守成了廢棄營區,軍方又不認為有強占民地的事實,因此,辦了二十多年的土地登記,還是一事無成,看來只有促轉條例的通過,才有機會看到實質正義解決土地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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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6-25 0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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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朱大哥所謂的[促轉條例]內容為何.可否告知?讓鄉親們長個知識!!

馬祖的土地問題,早已淪為政治號召 (爭取選票)&實現建設理想 (競選政見的兌現).但馬祖民選的政客(也許連政客都嫌高估).僅僅只能做到政治號召 (爭取選票)而已.完全無解決馬祖土地的能力

馬祖土地問題有其情境的特殊性、歷史的唯一性.除了行政部門的判斷應該要輔以地裁判所等司法或準司法機構.以減少紛爭與訴訟的理性過程.當土地問題.未必如政策擬定者所願. 宜及時修改政策. 而政策工具及政策的設計.是否符合目前鄉親的期待&現況&適法性.非從一而終.要與時俱進才是

舉例來說:馬祖鄉親之一的雷盟弟.他們家的房子.38年前就已經存在.防空洞用家門口土地建於57年4月.而北竿鄉公所卻於65年取得權狀=>也就是說38年以前建的房子牆面侵佔了65年才取得的土地所有權狀之防空洞土地

好笑嗎?這就是我們的政府的[依法行政]

這不是強占民地.甚麼才是強占民地???

政府的[合法掠奪&侵佔]是如此的光明正大+無法無天

p.s 雷盟弟的例子清清楚楚+顯而易見.但是.大多數鄉親的土地問題卻因時日久遠且老一倍的凋零與外出謀生.很自然的.全數被收歸國有了


馬祖人對於土地的問題.難道只有無奈、沉痛以及無盡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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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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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6-25 13: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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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簡單的說,就是在行政院之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促轉會」下設四個工作小組,分別擬定「開放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條例草案」、「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條例草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集合社會共識,有程序、有步驟地全面推動所負責的轉型正義工作。蔡英文總統曾說:「若當上總統,一定會結束「歷史的錯誤」,讓台灣成為真正自由民主之地。民主國家必須勇敢面對「黑暗的歷史」,未來她將公開威權時代檔案、召開真相和解委員會,落實轉型正義。」馬祖鄉親的祖傳土地,不公不義的被軍方強占了六十多年,是該平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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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連江縣政府訴願委員會除了組織成員違法外,最常在訴願決定書中看到駁回的理由,所援引法律條文為: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卻忽略審查原處分機關的業務違失。如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地政事務所卻從來不給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就直接駁回了人民申請案件,當然有違法濫權之嫌,但我們的縣府訴願會卻官官相護,視法律如無物,照樣駁回訴願人的申請案,真的是無法無天。一個失去糾正行政機關業務違失的訴願會,其成員又看不到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我們鄉親的權利還會有什麼保障?請儘快改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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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有許多土地案,即使花上大把鈔票,賠上無數心力,將所有法律程序都走完了,才發現"釋憲"也要不回正義。所以馬祖未來需要全新的法條,才能真正解決土地之不正義。中立,公平,專業的訴願委員會只是一長串需要努力的一部分,或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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