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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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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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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2 18: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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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訴願會,成了一言堂,請儘速改組吧! --閱讀人次 : 28920

法規命令明確的告訴我們,地政事務所要作不利於申請人的行政處分前,要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現場勘驗也要通知申請人到場,結果都沒有做,就直接駁回人民的申請案,有違法吧!

訴願會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結果也沒通知訴願人表示意見,就駁回了人民的訴願案,也違法了吧!


所以才擔心.公有土地返還&土地重登記.會流於形式&假議題.讓鄉親白忙一場.最終的結果依然不變.土地還是拿不回來

我說過.有效解決金馬地區因特殊歷史因素所造成之土地問題.中央&地方政府應多傾聽鄉親意見.依從寬原則解釋相關法令

現在.我看到的是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撓鄉親的土地登記權.鄉親們只想拿回祖先的土地.但不懂法律.也沒有管道&經費請人幫忙訴願&打官司.在政府再三的刁難之下.要拿回土地.路途坎坷且遙遠哪…..


馬祖土地的問題.心中只要想到這些事、這些年、這些經歷、這些牽絆.情緒一瞬間就翻湧上來.如同海嘯一般鋪天蓋地.無所循形

馬祖人!為何你都不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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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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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3 06: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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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組織架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告訴我們訴願會是為人民糾正行政機關作業缺失,為人民申冤的地方,而不是近親繁殖場,只會替政府違法的行政行為背書之所在。當訴願會喪失了功能,鄉親所有的權利,就只能到法院去討了,這是鄉親所不樂見的,所以要法制化找出肯為鄉親服務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期待劉縣長儘早還給我們一個健全的訴願會為鄉親的權利把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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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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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3 18: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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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委員乃學術界專業人員揮灑的空間,我們縣府的高階文官還帶頭違法,緊抓權力不放,真耐人玩味。是故意、過失、還是明知違法呢?早點放手讓專業公正人士接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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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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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4 2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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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和馬祖於民國45年同時實施戰地政務,也同時於民國81年終止戰地政務,金門在歷任縣長期勉地政人員捍衛鄉親土地權益下,現在金門的土地問題都獲圓滿解決;馬祖重辦土地總登記一辦四年過去了,一愁莫展,何時能夠完成,還是未定之天,是否該深深反省了。到底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總該向鄉親說清楚,總不能讓鄉親無限期的等待,不是嗎?

金門日報2010-11-12 wrote:

 李縣長勉勵地政人員要有「人在公門好修行」,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大事的服務態度,讓鄉親感受更用心的服務,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工作團隊不斷相互鼓勵、工作過程中獲得肯定和鼓舞,也是表揚活動的主要意義性。
 近年來地政局深切體認土地問題攸關民眾財產權益,且問題錯綜複雜又相當棘手,因此念茲在茲不斷檢討策進,無論在土地權屬、登記制度、測繪業務、地價評議、土地開發、地政e化,乃致於簡政便民措施等不斷研究創新,諸如研擬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草案,期以還地於民,方便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購回軍管時期被徵(收)購之土地,編印大面積公有土地基本圖資,以供各機關施政及地方建設規劃參考。
 他說,地政人員所做的工作,是鄉親最關心、也是最重視的土地,能為鄉親解決歷史業障難題,會讓鄉親滿心感恩,做的是功德的事,勝造七級浮屠。
 他勉勵地政人員要有公僕的服務精神,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的大事的服務理念,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不怕鄉親的責備,要讓鄉親感受服務的用心,來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議長王再生於民國五十幾年曾服務地政單位,他說,金門的土地變化很多,當年時代背景,有的鄉親還怕政府徵土地稅,而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還有只登記長子名下以及華僑的土地問題,都衍生出很多土地糾紛,他期望地政人員以「菩薩心」的服務理念,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該屬於鄉親的土地財產,就應該確保鄉親的土地權益。
 勉勵地政人員賡續秉持服務熱忱及追求卓越的精神,戮力推動地政革新,深化為民服務,共同為鄉親謀取更長遠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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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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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Ma-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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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5 0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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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回家吃飯,80歲的父親說昨日二位叔伯來電,都在討論他們拿不回的土地。

究竟馬祖的土地有多嚴重? 為什麼他們奮戰了2、30年了,還是苦無著落? 難道他們只是貪婪之徒?

我們這些忙於工作,原和馬祖無涉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為何在百般忙碌之中,還必須被迫面對及承接祖先的困境?是否我們也要像這些行將逝去的長者一樣,再花2、30年,賠上無數訴訟盤纏,依然只能悲情怨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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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正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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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5 0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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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縣長勉勵地政人員要有「人在公門好修行」,把民眾的小事當政府大事的服務態度,讓鄉親感受更用心的服務,來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維護鄉親的土地權益。


看看金門.再想想馬祖.高下立判.金門做得到.馬祖卻不行.是比人家笨還是資源比人家少.亦或是[把民眾的"大"事當政府"小"事的服務態度]?

總之.除了為金門鄉親感到慶幸之外.也感到身為馬祖人的悲哀

馬祖的地政.馬祖的民代.真的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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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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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5 1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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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到郵局寄了匯票4千元到行政法院,也補了之前不齊全的文件…. 這一切都要感謝朱榮忠大哥的程序上基本協助。
對我來說,和縣府訴訟一塊無用不值錢的小土地所為何來? 說穿了,就是不服氣。不服氣連江縣政府不尊重馬祖人應有的尊嚴與公義,先母身前一直希望要回門口土地、民國88年先父申請登記,93年被駁回,從此走上法院這條路, 開啟了我對故鄉的重新認識與了解。 後來,官司雖敗訴,但馬祖人要回自己的土地絕不放棄, 只有一個信念,不信公義喚不回。 兩年前,立院修法後再次申請,順利取回土地,從先母到先父到我接手共花了快三十年(台馬兩地奔波,吃足苦頭)、最後為虎作倀的縣政府,終究要返還土地給馬祖人的……
接下來,被縣府訴願會駁回的小小無用之地、我就等著法院開庭,我想去說個道理、我們要爭的是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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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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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5 18: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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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地於民的法源都出來了,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和縣府訴願會還在鷄蛋裡挑骨頭找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所以說,訴願會的成員不專業,沒有勇氣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受苦受難的只有這一塊土地的子民。

103-01-08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及第8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購回、第五項申請讓售及第六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節錄不受法令限制之條文

都市計畫法
第 5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
者,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第 53 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第 35 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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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7-06 0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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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問題.是馬祖人的恥辱!

馬祖的土地問題.是馬祖人的恥辱!!

馬祖的土地問題.是馬祖人的恥辱!!!


馬祖的土地問題.其來有自.由於特殊的歷史、國家的侵占、官僚的腐化、民代的無能.60年過去了.至今仍懸而未決!

而今.口口聲聲喊要還地於民.卻反其道而行.違背程序正義.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國有土地返還.走到後來就走到訴願會.而訴願會的委員們都是違法的.青一色是政府部門的高官.根本就已經失去為民發聲的功能

親愛的連江縣大家長.請拿出政務官的勇氣與智慧.服務鄉親.早日還給我們一個乾淨&合法&健全的訴願會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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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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