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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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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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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0-20 13: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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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43249

連江縣政府依據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的「解決馬祖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做成馬祖土地問題可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決議,且訂頒了「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並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執行四年多了,才發給155件所有權狀,是否能週延的將各種類型問題作一解析呢?遇到窒礙難行的案例,有無依據實際現況邊做邊修正「作業要點」呢?這是縣政府可以做的,也是應該做的。但是好像都沒有針對不同的態樣來「對症下藥」,又能解決多少土地問題呢?

「解決馬祖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做成了馬祖土地問題可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決議,早應解決目前大多數的土地問題,但因執行單位欠缺解決問題的決心及態度,導致民怨沸騰,縣府是該刻不容緩積極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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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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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0-20 16: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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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行政院長的「陳情書」,今天收到內政部的函覆,雖不滿意,卻有新的進展,也算為馬祖土地問題開了一扇窗,分述如下:

1、內政部說:「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刻正由連江縣政府依土地總登記相關規定及「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中,目前實務執行並無窒礙之處。」既無窒礙難行之處,連江縣政府為什麼拖了三、四年,還不作行政處分,落實還地於民呢?

2、「已登記」為公有土地之返還事宜,亦已納入得以「視為所有人」為申請之對象。爰馬祖地區已登記及未登記土地問題之處理,仍宜依現行規定辦理。

3、內政部說:「本部103年3月27日邀集財政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會議附帶決議略以,土地管理機關於地政機關審查完成之「公告」階段,如提出異議,甚或對民眾提起訴訟,將造成民眾莫大困擾,是請公地管理機關對於地政機關完成審查並辦理公告之案件,除非有明確新事證足以證明與審查結果有違,以不再行提異議為宜。

4、財政部105年9月7日函表示,該部國有財產署基於管理機關權責,於有證據證明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或視為所有人法定要件時,始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授權訂定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提出異議。

由以上內政部的答覆內容可以知道,土地登記事務屬地政事務所的職責,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怠為作成行政處分,有廢弛職務之嫌,連江縣政府應當要究責,處分失職人員,還人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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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大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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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0-20 2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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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忠兄:安好!
為馬祖鄉親長期奉獻心力,誠心敬佩。方便的話,請回電0910-667-001陳先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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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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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四年多浪費了1千5百多個日子,卻只發155件所有權狀,占總件數的百分之1點6,這樣低的成效,還地於民早已淪為口號,這樣的政權鄉親還有什麼可期待的呢?官員廢弛職務,推諉卸責,人民一票一票堆積出來的縣老爺,選前選後判若兩人,快二年了,連一次會都沒有開,又如何解決土地問題?如此無心問政,看來人民起義的時刻快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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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逼民反 官逼民反 官逼民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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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連江縣大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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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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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0-21 05: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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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公文給了我們什麼訊息:
1、土地登記屬地方事務,由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負責執行。
2、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廢弛職務應作為而不作為,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3、未登記土地和已登記為公有土地都可適用「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或返還。
4、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連江縣政府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是要附證明文件的,沒有提出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應該要駁回這些機關的異議,而不是將案件移送調解。
5、當政府機關告我們的時候,要主張優先適用特別法-----「軍事徵用法」。

「視為所有人」是什麼?
用白話來說:「民法規定有關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等)的登記,另外由法律(如土地法)來做詳細的規定(第3條第1項),但是,如果土地所有人依民法規定可以請求登記時(如占有時效已經超過二十年或祖宗遺留下來的土地),而地政機關那時候還沒有成立,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就以地政機關開始受理土地登記那天,視同為土地的所有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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