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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的公文答覆說:「軍備局處理馬祖地區產權未登記土地,其非屬營區使用範圍,均不對民眾申請登記提出異議,惟若民眾申請登範圍為營區早年即已使用,且登記事由與事實不符,該局基於財產管理責任須提異議,藉調解或訴訟程序,以確認產權歸屬,並非蓄意阻撓。」
其中非屬營區使用範圍土地,均不對民眾申請登記案提出異議,這一點值得肯定;但若民眾申請登記範圍為營區早年即已使用的土地,希望能改為由軍備局查明是否有辦軍事徵用、徵收補償、或價購等程序,如果沒有就已可確認產權不屬軍方,應不得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或訴訟。必竟審查是地政機關的職權,軍方不可借勢借端欺壓霸凌人民。因為土地法第57條告訴我們「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所以,軍方不能以訴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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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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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書查詢,屬政府部門公開的資訊,就好像法院的裁判書一樣,作成判決就應放在網頁,供民眾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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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連江縣政府也能比照辦理.如此鄉親可以更能掌握目前馬祖土地訴訟的整體狀況
甚至於.連江縣政府.可將訴願相關服務也放在網頁上服務馬祖鄉親
諸如:訴願會委員組成&訴願作業相關法令&訴願書範例&訴願案件查詢&訴願作業實務&訴願業務統計
更希望.若能連網路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都能在網路進行.則可省下不少行政程序&成本且省時
連江縣政府可以考慮規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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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訴願審議委員會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機關首長於個案中,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所為指示或下達之職務命令所拘束。蓋若訴願會的委員即原處分機關駁回人民申請案件的成員,原處分既屬秉承首長之意旨作成,訴願決定再受首長指示之拘束,訴願會還有救濟之功能嗎?
馬祖地區因政府機關占用太多在戰地政務時期軍方留下的民地,二十多年過去了,不補辦徵收補償,也不落實執行還地於民,土地總登記辦了一次又一次,花了大把大把的公帑,就只會駁回人民申請案件而已,鄉親依法提起訴願,縣府再聘用當過地政事務所主任的委員,繼續駁回訴願案件,也不依法廻避,這還像是為民服務的政府嗎?
再說,訴願決定書屬政府部門公開的資訊,為什麼只有我們的連江縣政府不公布這項資訊呢?官爺們,請拿出良知良能真心誠意為老百姓做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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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無良 鄉親無奈
馬祖鄉親的土地申請了二十多年了,都沒有結果,曾參與行政處分的地政主任,還有資格審查人民訴願案件嗎?既知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為什麼還要強行介入呢?踩到了法律的紅線,究是故意?或是過失?還有公信力可言嗎?就留給鄉親去評論了。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或曾在其他機關參與該訴願事件之處分或決定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為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及第7條所明定。
節錄「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8年03月23日連秘法字第098000914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07月28日連企法字第1050032148A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訴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派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 三 條 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承辦人員。
本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或曾在其他機關參與該訴願事件之處分或決定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 五 條 訴願決定書、移轉管轄及勘驗調查均以本府名義行之。
訴願決定書除依訴願法規定由縣長署名蓋章外,並列入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
第 六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八 條 本會審議訴願事件時,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
委員於審議中所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之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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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最引人詬病之處,就是常把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當作尚方寶劍,逕行駁回人民申請案件,卻忽略了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縣府訴願會也犯了同樣的錯誤。這是違法妄為斷章取義比威權時期更官僚的行政行為,也是馬祖土地問題的災難,期盼我們的縣府能夠以民意為依歸轉正觀念。
訴願法第67條第3項: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8條: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行為沒有了程序正義,也就喚不回實質正義。執法的行政機關,視法律如無物,這一場土地的災難就永無休止之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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