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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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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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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8-23 0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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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祖先土地來 --閱讀人次 : 131360

馬祖日報102年8月22日
東莒土地重新總登記指界測量9/6截止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表示,「視為所有人」土地重新總登記已開始進行莒光鄉東莒地區的指界測量作業,預定至9月6日止,含例假日共計19天;另補辦西莒島經通知未到場民眾補測量工作,請收到通知的民眾配合地政事務所規劃期程辦理相關作業,尚未收到通知者將持續通知,如沿用已經指界有測量成果的民眾,可逕向地政所測量課聯繫。
 地政事務所辦理「視為所有人」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公告受理期限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4月1日止,除四鄉五島設立收件處所,亦分別於桃園八德地政事務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設置收件處,截至4月1日止,計受理南竿鄉3506件、北竿鄉1566件、莒光鄉283件、東引鄉54件、八德地政1950件及中和地政681件,合計8040件。
 縣府民政局、地政事務所等單位已通過「連江縣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準則」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總登記申請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依縣長楊綏生指示以最快速度來執行測量作業,而且重測時原則為免收規費,讓民眾儘快拿回真正屬於自己的土地。
 地政所指出,為加速測量工作之推動,並解決人力資源不足,擬委託民間測量公司辦理測量工作,項目仍依目前與國土測繪中心處理之模式,由所內同仁執行地籍調查之工作,受委託公司執行測量及製作測量結果圖說之工作;目前莒光鄉測量工作持續進行中,並已於8月19日起開始辦理東莒島指界測量作業,預定至9月6日止,請收到通知的民眾配合規劃期程辦理相關作業,如有疑問請電洽該所測量課,電話:(0836)23265#308,郭先生。

以上這篇報導,我有一些感觸:
一、楊縣長指示要以最快速度來執行測量作業,而地政所郭先生每件都辦到逾期,又不通知展延,有怠職之嫌,難道說辦公文都不要有一定的時效嗎?
二、土地總登記公告過後的程序是審查,而不是測量,地政人員應該清楚。現在的狀況是土地總登記公告結束快五個月了,測量的結果都還沒有,這像話嗎?
三、地政人力資源不足,早應在公告期間擬妥計畫委託民間測量公司辦理測量,不是嗎?現在不是找理由找藉口的時候,錯就是錯,要趕快加速處理,不要愧對鄉親好嗎?
四、「視為所有人」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案件有8040件,到底南北竿、東西莒、東引各有多少件,至今沒說清楚,還在說八德地政收多少件及中和地政收多少件,有意義嗎?
五、讓民眾儘快拿回真正屬於自己的土地,先要說清楚測量作業何時能夠完成,不是嗎?
六、上一次土地總登記的敗筆就是測量,這一次再這樣下去,會不會影響到縣長的春秋大夢,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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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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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8-24 07: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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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已表示,有測量成果圖申請登記的案件,可不用重新測量。那這些申請案件,如果沒有其他人重複申請,應不應該先挑出來審查公告呢?況,重辦土地總登記本就是要受理已取得測量成果圖的申請案件,沒有測量成果圖的案件要用異議提出,再進入測量程序,不是嗎?
馬祖日報102年8月24日
「視為所有人」土地進度 東引鄉率先進入審查階段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視為所有人」土地重新總登記,最早完成測量作業的東引鄉,本月起已率先進入審查作業階段;為提升效率,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特別與地政士事務所合作,提醒民眾於接獲審查相關通知之後,可至該所或合作的地政士事務所辦理補件等事宜。

 地政所表示,配合各鄉測量階段作業,目前東引鄉土地登記申請案已進入審查作業;而特別的是,今年度已完成「公設地政士」勞務委外,為提升案件審查進度與品質,將由地政士事務所與地政所同步展開作業。

 地政所提醒鄉親,於接獲通知後,除了可逕往地政所辦理外,亦可至地政士事務所辦理補件事宜。民眾如對所申請文件或總登記相關法令有疑問,均可向該事務所洽詢,諮詢電話:(02)25987651或(02)25927636,佑民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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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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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8-26 07: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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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淡清風 發表時間 : 2013-08-17 wrote:
王議員:
難得您是地方上的有心人士!大家都是有目共睹!在還我祖先土地這部份您做的是有聲有色!本人相信!監督縣府相關單位這部份您應該會展現的更有氣魄才對!加油喔!等您好消息。
i-love-matsu 發表時間 : 2013-08-25 wrote:
雖然任期只剩下一年多,可是一年多還是可以做很多事,包括最迫切的土地問題,請地政事務所上緊發條,王議員+U~

土地問題縣政府至今沒有訂出執行進度,管考單位又沒有落實公文稽催,任憑地政事務所三年五載的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整個縣政團隊就像一盤散沙,毫無執行力可言,佘談為民服務,我們的縣政團隊是該好好檢討,早該加把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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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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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8-30 2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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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日報102年8月30日
馬祖土地問題 縣長監院提說明 爭取還地於民所需政策與協助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監察院昨天舉行「金門、馬祖民眾申請歸還土地受阻諮詢座談會」,縣長楊綏生親率地政人員出席,說明馬祖土地問題的情況,爭取還地於民所需的政策協助以及規範。
 縣長楊綏生昨天率民政局地政課長朱林盛、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曹依立等出席該會議,與監察委員周陽山、劉玉山以及金門縣政府地政局長林德恭、國立金門大學校長李金振等進行交流。
 曹依立表示,此次會議馬祖已將未登記土地的處理情形與所遭遇的困難,向監察委員說明,並且說明鄉親在土地訴訟中敗訴的癥結點及案情態樣,監委在這次會議之後將邀請中央部會官員進行瞭解與研商。
 監委周陽山、劉玉山日前來馬進行地方機關巡察,受理多起陳情,其中有許多是鄉親申請「歸還祖傳土地」,卻因為不符合民法「和平佔有」與「時效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於地政機關遭到駁回,或者於訴訟中敗訴,另外有多起其他的土地糾紛。
 縣長楊綏生上任後力主依民法物權編實行法第九條即「視為所有人」之法律見解,為特殊時空背景造成的歷史共業解套,經過了多方努力,讓內政部做成「視為所有人」之函示,並同先前已做成「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函示,讓民眾選擇對自己最有力的法令去登記;縣府已著手辦理,並仍依規定審查以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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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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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9-01 1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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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監察院的調查,終於讓地政事務所把真話說了出來,法律之前不是人人平等嗎?為什麼我們馬祖人民就是矮人家一大截呢?這是整個國家的機制在作怪,產生了差別待遇,也違反了比例原則,剝奪了人民的財產權,也有違憲之虞。

土地法說,屬於人民的土地登記完成了,無人登記的土地,才是公有土地。我們的政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不但把人民的土地給登記走了,還把人民的申請案件「駁回」,地政事務所可以依據內政部、財政部違法的函示辦事嗎?再說,一個應該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要完成的土地總登記,拖到「安輔條例」廢止之後再來公告,讓人民都沒有適用,作視國有財產署或軍備局來起訴人民,這都是政府的錯呀!有虛心檢討究責嗎?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要由誰賠呢 ?

馬祖日報102年09月01日wrote:
監察院調查金馬地區民眾申請歸還土地受阻諮詢座談會 馬祖民眾申請受阻原因及可能的解決之道�連江縣消保官兼代理地政事務所主任曹依立提書面資料


一、 背景說明:

 (一)依內政部82年1月編印之中華民國地政史第五章地籍整理章記載(252-265頁):台灣地區之地籍整理始清光緒十二年台灣巡撫劉銘傳成立清賦總局辦理清丈,清丈完成即發給業主土地證券,日據時代更進一步進行土地調查及測量之工作,民國11年日本民法、日本民法施行法及不動產登記法開始於台灣實行,台灣之土地登記制度隨之而定,台灣光復後為臻地籍確實,政府於民國35年5月起,對各縣市所有的地籍圖實施抽查校對並與土地登記簿相互核對,於35年8月全部完成,台灣省各縣地政事務所於35年10月成立。

 (二)金門地區:民國37年6月金門縣政府為整理田賦,曾辦理土地編查,41年為推行土地改革,由台灣省地政局派員辦理測量,42年8月得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助成立金門縣地籍測量隊,至43年7月全部完成,也完成了大部分地籍清理及登記的工作。

 (三)馬祖地區則記載:馬祖地區地處前哨,一切以軍事防衛第一,迄未辦理地籍整理。於戡亂時期終止,內政部與國防部擬定馬祖地區航測計畫,預計從81年起至83年完成。

 (四)而馬祖地區地籍整理之情形為,馬祖地區於民國45年方開始設立連江縣實施軍政一元的戰地政務,於62年7始在民政科下設地政股,於65年縣府接受農復會補助辦理全縣十分之一土地總登記作業,登記範圍僅限於權利人所有房屋座落位置以內,不及屋外院子、自家走道及周圍使用之空地。嗣於81年開始辦理地籍整理至86年方陸續完成,開始在各鄉辦理土地總登記作業,但許多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因民眾戶籍遷台或因環境所迫棄耕致被國產局、軍備局、法院認定占有中斷,不能依時效取得所有權等原因,馬祖土地問題至今仍未解決,也更形複雜,難以處理。

 (五)由此背景說明可知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不同於台灣,亦不同於金門,其應於民國40年開始處理之問題,因政府之失職,至今超過60年仍未解決,且因時間經過人證、物證大量消失,致舉證困難,而地形地貌的改變也造成指界及位置確認的困難,加以各機關本位主義處理問題,致問題更為複雜難解。

 二、馬祖地區土地目前權屬狀況:

 (一) 馬祖地區土地權屬比例為,已登記之土地占全部土地面積之比例為約58%,未登記部分仍有約42%,已登記之58%中,登記為公有者占48%,登記為私人所有者占約10%。

 (二) 登記公有部分,登記國有部分約占94%,縣鄉有部分約占6%,登記國有部分言,其中由國財署管理者占58%,軍備局管理者占42%,換言之已登記部分,由軍方取得之馬祖地區土地計有1169筆,面積5.1平方公里,佔馬祖地區全部土地面積之17.2%,另未登記部分,軍方占用者仍有1157筆,面積約3.36平方公里,也達馬祖全部土地面積之11.3%,兩者合計達馬祖全部土面積之28.5%。另國有財產署管理者已登記土地占全部馬祖地區土地達9.4平方公里,占全部土地面積達31.6% (馬祖地區全部土地面積約29.7平方公里)。

 三:馬祖地區已登記土地,其所有權絕大多數屬國有,並分別由軍方及國產署為管理機關之原因:

 (一)馬祖地區僅在65年時辦理10分之1土地之登記,其餘土地均未登記,而軍方在未經徵收、價購、受贈等原因下,僅以實際占有之原因,於89年間(於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解除之後)依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及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之意旨,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之規定,直接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

 (二)軍方以此原因登記取得之馬祖地區土地佔馬祖地區全部土地面積達17.2%(尚不包括軍方占用中未登記之土地),此部分土地許多都在村落附近,多為當地居民祖遺使用之土地;亦常常以很小的營房,登記達數公頃土地,其範圍比一個村莊還大,當然讓民眾覺得這些土地都是被國家強佔取去。

 (三)上開內政部及財政部兩函示之內容大略為:各使用管理機關以既存之使用及管理事實囑託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可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准於登記,不需提出權利證明文件。然查土地法第52條規定:「公有土地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依此法條明文,其前提為「公有土地登記」,換言之,如無相關文件證明其為公有土地之前,根本無適用此條規定餘地;而必需先提出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已為公有土地,方得依此條囑託登記,早經台灣省民政廳地政局38子虞地甲字第59號代電明文函示在案。但是當時之財政部及內政部為圖利國家及軍方,罔顧法條明文及馬祖地區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在總登記作業未完峻前,即發函當時之連江縣登記機關,提出僅適用馬祖地區土地登記之解釋令(因全國除馬祖地區外,絕無尚未有產權登記之土地),讓軍方因此取得馬祖地區超過17%之土地,此亦為馬祖土地至今無法返還於民,並造成民怨之最大原因之一。

 (四)按軍方取得土地既無需徵收、價購,馬祖民眾當然無從依離島條例相關規定為有購回的原因。所以嗣後離島條例雖修正因軍事原因被徵收者,如已無軍事需要者,原權利人得請求購回之規定,在馬祖全無適用之餘地。

 四、馬祖地區民眾經法院訴訟程序請求歸還土地,多數受敗訴判決之原因:

 (一)依法院之認定,以占有之原因依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必於請求登記完成時仍有繼續占有之事實,然馬祖地區民眾之土地多數因已經軍方占用而喪失占有或因戶籍遷台被認定占有中斷,為敗訴之最大原因。

 (二)因馬祖地區土地,至今尚未完成總登記作業,絕大多數土地被軍方占用時沒有權狀,沒有權利證明文件,在法院之訴訟中,多數不被法院認定為權利人,而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一項之適用。至於主張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二項之適用部分,亦多被認定因占有中斷或舉證困難等情事,致遭敗訴判決。

 (三)縱有民眾提出早年買賣的契約書,因當時尚未有地籍資料,契約書上所標示的位置,無法證明就是爭訟土地而敗訴。另因馬祖地區自45年開始方有戶籍記載,即便留有古契據,也多無法證明究竟是何宗土地、面積若干、請求人與古契據中之權利人有何關係,縱主張繼承,亦無法證明全部權利人共有多少人,如何確認權利。其他因年代久遠人證物證消失,致無法舉證而敗訴者,更是履見不鮮。

 (四)其他法院本身適用法律有錯誤,民眾亦未上訴主張致敗訴,如權利人主張依民法770條短期時效者,依新修正之民法第944條及民訴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應由抗辯人負舉證責任,但法院仍認應有申請人負舉證責任。其他申請人因不諳法律,不了解訴訟技巧,致不知如何主張、舉證、抗辯或其主張與事實矛盾等,受敗訴判決。

 五、馬祖地區尚未登記之土地,目前之處理方式及遭遇到的困難:

 (一) 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在縣政府及相關人士不斷請求下,行政院於98年11月至101年2月止,由行政院前政務委員薛承泰召集相關部會,召開了四次專案會議,其中有具體結論可為解決馬祖土地區問題者,為第二次及第四次會議之結論。

 (二) 其中於99年1月11 日召開之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結論:「安輔條例第14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案件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廢止而受影響」,換言之,凡於83年5月13日前有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之案件,均有該條例之適用;但是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日前審查於該期日(83年5月13日)前有提出總登記申請測量之案件,經該所審查無誤公告徵詢異議時,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仍以法律適用不溯及既往,該申請人無應安輔條例適用為由,提出異議。顯見各該機關對此專案會議之結論,仍持不同之意見,並提出異議,此等作為對政府還地於民之政策及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工作之推動,產生重大的障礙。

 (三) 又依101年2月9日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決議結論:「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769或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為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議異,則依土地法第59條2項規定處理。」但是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案,提出之異議處理原則1卻謂: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情形者,提出異議。此項異議原則明顯違背前開會議決議結論即:「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已視為所有人」之意旨。又依財政部提出之異議處理原則2謂:以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為異議之理由。按財政部所謂不符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其標準究竟為何? 未見明確說明,如依其異議原則,最終馬祖民眾申請之每一個土地案件,最後均將以法院訴訟之方式,決定申請人是不是能登記? 如此以國家之資源委請律師對抗民眾,只有製造更大的民怨,而非解決問題。而國防部提出之異議原則,也與財政部相同,此等處理馬祖土地之方式,對解決馬祖地區尚未登記之土地總登記之辦理,均造成重大的障礙。

 (四) 行政院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再於102年7月23日由行政院前政務委員陳士魁召開研商會議第四案之結論,再次確認上開二次會議結論之意旨。

 六、可能之解決之道:

 (一)未登記之土地部分:按行政院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既召開之四次專案會議並有一定之具體結論,如軍方及財政部同意遵照依照此四次會議結論意旨,遵重連江縣地政機關依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相關規定,對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認定,不任意提出異議,或縱有異議,但經依法調處裁定後,不任意對申請人提出訴訟,則對馬祖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問題,可取得大部分解決。

 (二)對已登記國有由軍方管理部分,確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之相關內容(參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修3正草案),方可對馬祖地區土地之處理及政府還地於民政策之推行,有一定功用。惟對於條文內所稱:「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因馬祖地區原無土地登記,則究應具備何項要件?如何認定及需提出何項事證?方得認定為「原土地所有人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且此項要件及認定方式並同為各相關機關及法院據為審認、判斷之依據;否則縱然再為修法,若究竟何人為權利人無從確定,將仍無助於馬祖土問題之解決。

 (三)對已登記國有由國產署管理部分,國產署對其管理之馬祖地區土地應放寬申請租購之條件,讓本應屬於民眾之土地(如在其原所有建物內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庭院、走道之土地卻被登記為國有者),因不知有登記公告或不知有公告代管期間或因重測等原因,造成面積減少,圖位不符等情事,而未能即時主張致其權利受損害者,能以較少之代價來補救取回土地的機會,也可減少大量的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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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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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政府在毀憲,搞一個馬祖人民都沒有適用的安輔條例和離島建設條例來欺騙馬祖人民,政府的誠 信又在那裡,好可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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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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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9-02 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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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向監察院陳述的書面資料中,援引了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及內政部87年2月5日台(87)內地字第8785375號函之意旨說,軍方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之規定,直接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查安輔條例施行期間為83年5月13日至87年6月26日,這兩則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所作的函釋,明顯不顧程序正義,抵觸了法律。也就是說,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國防部和內政部都逾越了法律授權,從土地總登記還沒有開始,就不讓人民申請登記,安輔條例只是用來欺騙人民的道具。您說,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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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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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9-04 07: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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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歸一句話,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的亂源,就是因為財政部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製作了一則違法的解釋令(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要國防部囑託將軍方在戰地政務期間占用的民地登記為國有,這一則函示,不但違法,而且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違憲,也讓馬政府揹上毀憲的罪名,是該還地於民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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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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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在我退休兩周年的日子,捎來了以下這一張卡片,這一天適逢立法院開議委員報到的日子,就想起我的馬祖土地修法提案這會期要進入二讀了,心裡忐忑難安,於是就整理了一下思緒,決心再向立委說項,爭取支持,今天一早我把[請願書]都郵寄給立法委員了,頓時心裡也安定了下來。祈求天佑馬祖,讓本會期法案順利過關,鄉親都能討回屬於我們祖先的土地,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


請 願 書 2013-09-05
案由:為解決馬祖(連江縣)地區土地問題,陳情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恢復已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保障憲法賦予馬祖地區人民之財產權,落實還地於民,請鑒詧。

事實及理由:
一、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實施戰地政務軍管至民國81年終 止戰地政務期間,國軍為了國防安全須要,占用了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約567公頃餘【詳證一:行政院89年9月22日台八十九防字第27930號函檢附國防部89年9月19日(八九)軸載字第05004號函抄本】;連江縣政府雖於 62年在民政科下設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事務,但至65年公告土地總登記時,都未先辦地籍測量,也未就全縣所有土地編列地號,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登記,故在軍管時期僅完成全縣十分之一的土地登記【詳證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19日連地所字第1000002495號函影本】;且這次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僅一個月,並不符合土地法第49條,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之規定【詳證三:連江縣政府公告65年3月9日(65)連地字第0686號影本】;顯然行政程序已經違法,實際卻剝奪了人民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修正前第8條)「視為所有人」之法律地位,【詳證四:內政部98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992號函影本】。當瑕疵的行政程序被監察院糾正之後,就一直拖到戰地政務終止,都未補辦土地總登記,這是軍管時期的政府,從來沒有把人民的權利放在心上,馬祖人民真的是三聲無奈。

二、馬祖地區自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軍民分治,連江縣政府於82年12月22日依據土地法及行政院81年2月22日台(內)字第06932號函核定「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等,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的前置作業,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詳證五:連江縣政府公告82年12月22日(八二)連地字第10984號影本】。在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期間,政府於83年5月11日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表示要將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還地於民,但因地政機關測量作業的延宕,直到89年才完成測量作業,並公告土地總登記【詳證六: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6月15日(八九)連民地字第七二九號影本】及補辦六十五年土地總登記【詳證七: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4月15日(八九)連地所字第四五六號影本】,這時安輔條例早已在87年6月24日廢止。因此馬祖地區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因為公告土地總登記及補辦土地總登記的期間,都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廢止之後,才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因而錯失安輔條例的適用,這是政府行政作業的違誤,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就這樣人民的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三、馬祖地區各島加總的土地面積約29.4平方公里,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方開始辦理地籍航測及土地總登記,在地籍調查及測量期間,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來解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民地。不料,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83年5月13日至87年6月26日),財政部就指示國防部依土地法第52條,無需提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直接囑託地政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並自為管理機關【詳證八: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釋函影本】。這解釋函顯然抵觸了安輔條例的特別法,違背了程序正義。但地政機關卻接受了財政部的函釋,並撤銷了人民申請土地測量案件9仟6百多筆,這個數句和馬祖地區的人口數相當,幾乎所有被軍方在戰地政務期間占用的土地,就這樣錯失安輔條例的適用。也讓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順利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了馬祖地區1231筆,面積517.22公頃的國有土地【詳證九:國防部101年11月15日國備工營字第1010017524號函檢附「民人陳述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涉有疑義」查復書肆、調查經過:六影本】。這些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土地。遺憾的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的行政指導,跳過行政程序先讓國防部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違法違憲,但馬祖人民卻無可奈何。

四、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依上開二項規定,得適用安輔條例之條件為:(一)、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為:1、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或2、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二 )、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為:1、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2、未登記土地;(三)、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其喪失土地占有之原因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四)、證明文件: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五)、須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詳證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抄本】。惟馬祖地區因連江縣政府公告申請土地測量之時間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公告土地總登記的期間又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而安輔條例並無明定具有溯及效力,故所有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因無法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而無安輔條例的適用,這是行政作業的缺失,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至臻明確。

五、走過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來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程序【詳證十一:連江縣政府公告91年6月20日連民地字第0910011201號影本】,人民在這個階段,再申請登記的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軍備局都對人民的登記案件提出了異議,進而以民事起訴人民,人民能夠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司法訴訟都以敗訴收場,究其原因,乃因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已和平繼續占有中斷;但人民離開農牧生活是被軍方所逼,並非自願,且政府從來沒有給人民土地登記的機會,就這樣失去祖傳的土地,叫人民如何甘心?當然這是行政作業的疏失,不謀求補救,我們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六、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詳證十二: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針對以上會議決議,內政部雖表示,已有約束各機關的效力;連江縣政府也說:馬祖地區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的測量案件計有6仟324件,約9仟6百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詳證十三:連江縣政府101年1月20日查復本人陳情 總統府信箱信件[660-101000500]抄本】;但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是認為公告受理地籍測量的時間點在安輔條例施行前,並不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依法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所以也就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提起民事訴訟,也就產生解釋函令逾越母法(土地法第54條)的授權,造成馬祖人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結果,這則解釋函令顯系違法濫權唬哢人民之佳作。且國防部一再表示「依法行政」及「維護國產」之正當性及後續倘法令修正才願意配合之立場,根本不考量戰地政務期間軍占民地的事實和特殊的時空背景,實在讓人感到遺憾【詳證十四:國防部102年07月0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影本】。

七、金門、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離島建設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這是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4項的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的夠清楚吧!很遺憾,這個條文只適用金門地區,因為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已經辦了土地總登記,而馬祖地區至今還未完成土地總登記程序,土地權屬尚未確定,申請案件又擱置在地政機關,所以馬祖地區土地又再次錯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的機會,這都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硬是要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剝奪了憲法賦予馬祖人民的財產權,這樣公平嗎?

八、101年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詳證十五: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紀錄)】惟法務部的解釋說,必須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詳證十六: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影本】。所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也並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司法訴訟,顯然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逾越母法授權,抵觸了法律,毫無拘束與會機關的效力,有違法濫權之虞。

九、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行政法規中除明定具有溯及效力者外,其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為法律適用之原則。又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亦有明定。準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乃指申請時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至於申請後有新的法規規定時,是否可適用新法規,屬新法規可否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所以符合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國防部和財政部都說「馬祖土地沒有適用」。顯然是會議紀錄抵觸了法律「無效」。

十、內政部於事後召集各部會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所作「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適用的具體決議,都因為看到了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企圖用解釋令去補救行政作業的瑕疵,此種作法,雖有正面用意。但因法規命令明顯抵觸了法律,且法院的法官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又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之釋示,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應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釋示之拘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號、216號、407號解釋、第58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所以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並不因內政部的解釋函而有改變人民土地登記的命運。討不回,還是討不回,反而還增加了馬祖人民訴訟費用的負擔。

十一、為什麼必須修法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乃因政府 在辦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剝奪了馬祖人民「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的適用,違反了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事後雖以會議紀錄行政命令補救,惟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且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爰馬祖地區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本應以法律明定還地於民的條文,方為適法。況,政府的行政行為本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當行政行為有多種選擇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

十二、綜上,馬祖地區自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在 這期間因兩岸對峙,國軍為了國家安全須要,占用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約567公頃餘。戰地政務終止以後,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1、第 9 條之2、第 9 條之3來落實還地於民;但皆因地政機關延宕土地總登記前之地籍測量作業,導致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無法適用上開條文。當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又都因軍事原因和平繼續占有中斷,少了可據以登記的法源,國防部或財政部更以請求權已不存在等理由起訴人民。因此,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的土地,人民都無法討回,顯然有違政府還地於民的政策,也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發生了憲政危機,且有毀憲之虞。爰請求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恢復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冠以馬祖地區,為馬祖人民的祖遺土地,找到登記的法源,俾徹底解決馬祖地區人民的土地問題,消弭民怨,並符法治。

證明文件:
證一:行政院89年9月22日台八十九防字第27930號函檢附國防部89年9月19日(八九)軸載字第05004號函抄本。
證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19日連地所字第1000002495號函影本。
證三:連江縣政府公告65年3月9日(65)連地字第0686號影本。
證四:內政部98年1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992號函影本。
證五:連江縣政府公告82年12月22日(八二)連地字第10984號影本。
證六: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6月15日(八九)連民地字第七二九號影本。
證七: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89年4月15日(八九)連地所字第四五六號影本。
證八: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釋函影本。
證九:國防部101年11月15日國備工營字第1010017524號函檢附「民人陳述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涉有疑義」查復書影本。
證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抄本。
證十一:連江縣政府公告91年6月20日連民地字第0910011201號影本。
證十二: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
證十三:連江縣政府101年1月20日查復本人陳情 總統府信箱信件[660-101000500]抄本。
證十四:國防部102年07月0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影本。
證十五: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影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紀錄)。
證十六: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影本。

謹 陳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暨國防委員會
立法委員 :
丁守中 李慶華 黃昭順 徐耀昌 林滄敏
楊瓊瓔 廖國棟 張嘉郡 簡東明 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黃偉哲 林岱樺 許忠信
蔡煌瑯 林郁方 陳雪生

陳情人:朱榮忠
住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電子信箱:powerchu0903@yahoo.com.tw
電話:03-9352320
手機:0928639207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五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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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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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機關兩張違法濫權牴觸法律的解釋令。這兩張逾越法律授權的解釋函,造成人民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都無法討回,這是明顯的行政疏失,終於監察院要調查了,會變成連江縣政府的護身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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