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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11 |
陳 情 書 主旨:請求儘早返還馬祖地區人民在戰地政務終止前,被軍方或政府機關強占之土地,俾落實還地於民,紓解民怨,實現轉型正義,請 鑒核。 說明: 一、有鑒於馬祖地區於民國45年至81年間實施戰地政務軍管長達三十六年之久,軍方在這期間占用許多當地人民土地,雖曾在民國65年辦了一次土地總登記,但僅針對全縣十分之一面積的土地辦理登記,多數因軍事原因妨害人民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並未讓人民申請登記,又在戰地政務終止後,連江縣政府才於82年底再公告辦理地籍調查暨地籍測量,賡續辦理土地總登記,在地籍測量期間雖考慮到軍占民地的事實,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來落實還地於民,卻因為地政機關地籍測量作業的延宕,因而錯失適用特別法之機會,至今倘有9千8百多筆申請案件都還停滯在測量階段,權屬尚未確定,也迫使這些申請案件都要回歸到土地法規關於時效取得的條件審查,時日久了延伸出請求權不存在,或遇年長者離世舉證困難等新問題。於此,行政機關疑有故意掩飾、隱瞞、拖延處理軍方在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民地之事實,亦有企圖掠奪人民財產之虞,亟待轉型正義法規來落實還地於民,首先陳明。 二、次因戰地政務終止後,連江縣政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卻誤以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復內政部意見,當作解釋函令審查,將人民申請案件都以「喪失占有」或「占有中斷」駁回或撤銷,反把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登記給了軍方,據國防部軍備局資料:馬祖地區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完成國有土地登記1531筆,539.0949公頃(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這些土地依行政程序應該在土地總登記過後,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土地法第57條)。結果在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就被搶登記為國有土地,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也引發馬祖人民一波波的陳情,卻得不到中央各主管機關的同情。到了103年1月8日雖然修正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增列馬祖地區已登記為公有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得在五年內申請返還土地的條款,但終不抵國有財產管理機關的刻意阻撓,人民能夠討回祖遺土地的百不及一。 三、馬祖地區辦了一次又一次的土地總登記,卻沒有一次讓人民申請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又刻正重新辦理中的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之總登記,內政部雖曾召集各部會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作出在83年安輔條例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及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設立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時效者,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用來彌補行政作業的缺憾。但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是極盡所能不斷的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進而起訴人民,結果土地未討回,還額外賠上了鉅額的訴訟費用,更甚者還以竊占國土罪嫌,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有理說不清,馬祖人民彷彿來到了悲慘世界的情境,民怨因運而生。追起原因,乃法院依據法律獨立裁判,不受解釋函令影響,人民的財產權又必須以法律定之。因此,內政部的函釋,人民未得其利,先受其害,早已形同具文。 四、韶光荏苒,歲月不待人,從民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大陸淪陷撥遷來臺灣已經六十餘載,當年的青壯年,現在多已凋零殆盡,而軍方強占民地的事實,隨著時光流逝事證已愈來愈弱,而土地登記申請的條件,卻更加嚴苛,還要以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完成占有時效(即要覓得民國22年7月31日以前出生,戶籍常設馬祖地區的原住民,為土地四鄰保證人),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而馬祖地區是在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以後才開始辦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財政部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也是在戰地政務終止以後才設立,而土地登記事務,必須先要取得測量成果,才能申請登記。且登記事務的延宕,皆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行政作業的緩慢,本應兼顧法理情調整為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完成占有時效者,皆可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避免馬祖人民的財產受到二次傷害。 五、具體建議: (一)建請修法將內政部99年函釋符合「安輔條例」和101年函釋符合「視為所有人」適用之未完成登記土地,融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內,將解釋函令提昇為法律條文,增列政府機關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土地者,使用機關或財產管理機關不得對地政機關審查符合登記案件,提出異議,或起訴人民,俾保障人民財產權利。 (二)基於馬祖地區81年之前大部分土地並無經總登記、且未經測量,只有人證能證明馬祖早年之事,而符合作證之地方耆老,日漸衰老凋零,鑑於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對馬祖人民生活之嚴重影響,請求放寬人民之舉證責任至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完成時效,即可登記為所有權人,俾加速土地登記作業,落實轉型正義。 謹陳 行政院院長 林 陳情人:朱榮忠 電話:(03)9352320 手機:0928-639207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相關附件: 一、財政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影本。 二、國防部102年7月8日國備工營字第1020009589號函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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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6-08-11 |
朱大哥.你的名字叫勇者!! 感謝您.為了馬祖的土地問題.勞心又勞力.馬祖鄉親欠你一份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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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12 |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定。內政部的高官會不知道嗎?故意搞二則解釋令出來,再要國防部或財政部提異議,起訴人民,到了法院,法官說,我是依法裁判,不受解釋令拘束,這不是設陷阱讓鄉親去跳嗎?修法是時候了。 | |
作者: 言之正 < > | 發表時間: 2016-08-13 |
朱先生,令人敬佩。馬祖的土地問題,需要大家揭竿而起。小英代表歷來政權已向台灣原住民道歉,為何不必向土地被掠奪的馬祖居民道歉?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16 |
馬祖地區土地為什麼還要修法? 就因為國防部認為內政部「安輔條例」及「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逾越了法律授權無效,及未完成土地總登記之土地未納入「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俟權責單位修法後,才願意配合辦理。 既是這樣,我們的連江縣政府為什麼還要浪費公帑硬辦土地總登記呢?現在每一件土地登記案,軍方都提異議,縣政府有能力勸軍方撤回嗎?如果無能,請儘速提法律修正案吧!不要再讓無辜的鄉親受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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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17 |
可惡的國防部,當我小的時候,那時兩岸對峙,馬祖地區駐守了六萬兵力,你們說等反攻大陸,地就還給百姓。到了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以後,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來落實還地於民,結果國防部說,馬祖地區不適用「安輔條例」。程序進入土地總登記,百姓申請土地登記案,結果國防部又說,百姓占有中斷,喪失占有。後來內政部說,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可適用「安輔條例」。又說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時效者,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國防部還是說,內政部的解釋逾越法律授權,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還是不斷的提出異議,不停的起訴人民,人民就好像掉落悲慘世界的情境中,現在國軍兵力驟減,為什麼還不思還地於民呢?難道說內政部的決定,沒有拘束國防部的效力嗎?誰才是土地事務的主管機關呢?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22 |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為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所明定。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亦為土地法第 57 條所明定。 為什麼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經地政機關審查符合登記條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要提出異議,起訴人民呢?國有財產署的作法,如此不尊重地方地政機關所作的審查決定,有逾越法律授權嗎?不解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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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24 |
軍方的態度相當明確,就是要修法才肯還地於民,而我們的連江縣政府卻去辦一個以解釋函令突破法律的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四年過去了,鄉親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已經確定執行失敗了,主管土地事務的民政局,職責所在,請儘早研提法律修正案吧!過去做錯了,不要一錯再錯,政府沒有替鄉親設想,只會把鄉親害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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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25 |
重辦土地總登記沒有法源依據 苦了鄉親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憲法第125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及第6條所明定。 連江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視為所有人」的函釋,訂頒「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重辦土地總登記,有無法律授權,合不合法,答案已在鄉親心中,既知沒有法律授權是違法的,縣府高官為什麼還要浪費鉅額公帑來重辦土地總登記呢?目前國防部、財政部對鄉親申請的案件提出異議,起訴鄉親的,也正是因為重辦土地總登記沒有法源依據,少了正當性,才討不回土地啊!將解釋函修正為法律條文合法化,這是政府部門刻不容緩該做當做的事,為什麼不做?有那麼困難嗎? 節錄「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一點 一、為受理依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一六六五○二五九號函送「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有關「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之決議申請土地總登記之案件,暨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abbd2cd87a7978b9c6f30379fc97f7c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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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08-26 |
內政部是中央土地主管機關,有協助人民討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之義務,且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但內政部卻以「視為所有人」的解釋,讓連江縣政府違法重辦土地總登記,不願修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視法律如無物,行政權顯然逾越了法律授權,事實證明四年過去了,馬祖鄉親換來的,依舊是國防部軍備局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和起訴,內政部應該要轉念支持修法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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