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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6-10-02
先辦地籍測量,再公告土地總登記,這是法定的作業程序,為什麼不遵守?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為土地法第38條所明定。但是我們的地政事務所101年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卻不去辦登記事務,反而回頭辦理地籍測量,且一拖就是四年,夠狠夠辣吧!違法了,還說老百姓指界重疊嚴重,為什麼不去檢討法規是怎麼規定的呢?絲毫沒有反省能力,也不回應鄉親的疑難問題,遺憾啊!究竟是真無能,還是有鬼呢?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6-10-04
按「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土地法第 46-1 條、第 46-2 條及第 46-3 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地政機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到場指界。逾期不到場指界者,得逕行施測。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三十日,在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得向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更正者,即行確定,地政機關應依測量結果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由此可知,地籍測量和土地登記是二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地籍測量有了成果,才能公告土地登記,並不是公告了土地登記,再來辦地籍測量,這是本末倒置不合程序違法的。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6-10-05
104年連江縣政府第17次主管週報 彙整摘要wrote:
--馬祖日報2015-06-29
開會日期:104年6月22日
主持:劉增應
▲民政(土地......):
1、「還地於民」加速進度,每月召開土地專案會議1次,並在馬祖日報公布最新成果。(民政局、馬祖日報社)


土地總登記公告辦理期限在10月1日截止了,這四年多來辦理的成果,卻遲遲沒有公布出來,不是說每月公布最新成果1次嗎?地政事務所又有多久沒有公布執行成果了呢?縣長的話言猶在耳,沒有官員聽得進去,說一套,做一套,顯然管理出了問題,請趕快將實情告訴鄉親吧!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16-10-05
民主法治在馬祖實行了這麼多年.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卻是說比做多.苦等不到結果.國有財產局不但不承認強佔民地.還使用公權力起訴馬祖鄉親.違背了程序正義不說.還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再來.好不容易辦了個二次土地總登記.地政效率不但龜速.起了頭.卻沒了下文.接下來呢…?

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馬祖鄉親應該都有"知的權利".而"求知"應是一項自然而然的天賦人權.如果政府忽視鄉親這個權利.這會是一個怎樣的人生?甚麼樣的社會和政府?

有人要出面給個交代嗎?這時候連江縣大家長、民代們、官老爺們都變成啞巴??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6-10-06
這是最近一次馬祖日報公布的土地總登記辦理的結果,只統計至6月13日止,之後就沒有新的報導了,現在應辦結期限都結束了,總該將四年來辦理的情形作個總結的報導吧!這是公眾事務,鄉親有知的權利,不是嗎?
土地總登記 6月止已辦竣2037件
—馬祖日報2016-08-05

 【記者曹重偉報導】地政事務所處理土地總登記案件馬不停蹄,先就無界址糾紛案件予以審查,統計至6月13日止,已辦竣2037件,核發權狀案155件,包括東引鄉23件、莒光鄉59件、北竿鄉57件、南竿鄉16件,撤回776件、駁回695件、公告中43件、訴願中5件、訴願駁回4件、公告異議待調處359件。

 地政事務所續辦未登記土地之總登記作業,地區包括民國95年及101至102年2次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專案作業,經過統計共受理9891件民眾申請案。由於民眾相互指界重疊,界址糾紛案件高達6成8。

總共受理9891件,才核發權狀155件,這樣的績效,鄉親認同嗎?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16-10-06
清朝名臣紀曉嵐慧黠戲謔.常有人找他逗趣.某日有一太監碰到紀曉嵐.要他說故事.否則不放他走.紀曉嵐只好說:從前有個太監.就住口不語.太監急問「說下去.下面呢?」紀說:「下面沒有了」

馬祖好不容易辦了個二次土地總登記.起了頭.卻沒了下文.難道會是現代版的「下面沒有了」?

勢必要延宕.有誰能告知後續的時間表…??


總共受理9891件,才核發權狀155件,這樣的績效,鄉親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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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891*100=1.57 %

達成率不到2 % 真是瞎忙啊!!

若以小學生考試60分及格來說.馬祖二次土地總登記.花了四年的時間.投入這麼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只拿到2分

鄉親啊!您覺得呢??
作者: 楊秉訓 < > 發表時間: 2016-10-06
民國肇始,四川有位李宗吾,總結封建社會人際關係的定理,建立了一個厚黑教派,名揚全國。即使認馬列為祖宗的共產黨徒,檯面下也是奉行不渝。

這位教主,曾經指點世人一套「做官六字真言」:空、恭、繃、凶、聾、弄。
這裡頭「官」對「民」的高招,就是「繃」和「聾」。

茲摘錄厚黑教主的教示,以供民眾參考,最好是勿攖其鋒啊!

三、繃
指對下屬及老百姓而言。分兩種:一是儀表上,赫赫然大人物,凜不可犯;二是言談上,儼然腹有經綸,槃槃大才。

五、聾
就是耳聾:「笑罵由他笑罵,好官我自為之。」但,聾字中包含有瞎子的意義,文字上的詆罵,閉著眼睛不看。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
官字兩個口(頭頭是道)、一皮天下無難事(以拖待變)。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6-10-08
土地總登記辦了一次又一次,但都沒有結果,地政機關還找一些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這不是故意刁難又是什麼?居心叵測都可以創金氏紀錄了!我們的縣老爺都不出面解決問題,還夠格當父母官嗎?

法律人莫忘初衷,法律條文是用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用來傷害無辜。馬祖土地問題因國軍大陸淪陷轉進台灣,而被軍方強占,這是歷史的事實,現在戰地政務都終止二十四年了,總要選擇面對,有什麼理由不還給老百姓呢?官老爺們不是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嗎?結果是誰提出申請,它就打誰,猶似一隻披著羊皮的狼,遺憾啊!遺憾。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16-10-08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
官字兩個口(頭頭是道)、一皮天下無難事(以拖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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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辦了一次又一次,但都沒有結果,地政機關還找一些莫須有的理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這不是故意刁難又是什麼?居心叵測都可以創金氏紀錄了!我們的縣老爺都不出面解決問題,還夠格當父母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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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若無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馬祖的土地問題.根本就是在以拖待變.這是不負責任的態度.誠如"人在辦公室.沒在辦公事".四年的光陰.就如此虛度了

每天做做秀.日子過得愜意.鄉親的土地沒解決.也不是我的錯.前幾任都處理不了.我憑啥有能力處理?

很懷疑馬祖目前是處在21世紀.馬祖鄉親受到如此不公不義的待遇.連江縣大家長&民代們.難道不應該"硬"起來?有點做為??

在此誠摯的呼籲連江縣大家長-劉增應.馬祖的土地問題.鄉親所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不管你是不是想做.卻是你任內

不得不做的事 不得不做的事 不得不做的事(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作者: 楊秉訓 < > 發表時間: 2016-10-08
馬祖土地申請登記問題,由於「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及「民眾指界重疊」,導致界址糾紛案件高達6成8。

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在先,捅出簍子又不敢作主,也不依據法定期限處理,只想以拖待變等別人來收拾爛攤子,才會民怨沸騰。如果換成其他臺灣縣市,民眾早就造反了。

甲、界址重疊原因

104.3.26 田禾青兄早就指出,這問題其實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所致。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81&t=134121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每一次僅通知單一申請人指界測量,對同一地號有多人申請登記之案件,並未通知其他申請人同時到場,亦未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到場,明顯未依地籍測量規則辦理,而是以每一申請人個別通知,且不同時間複丈,造成九成以上的測量案件都重複了。」

另外,還有貪婪的民眾跑出來混水摸魚,打算明搶暗奪。金門土地登記過程,也發生許多這類案件,甚至官民勾結一起暗槓,真是普天之下人性本貪啊!不過,金門還是依法定程序完成了土地登記,民眾或官民之間有爭議,再依法進行救濟,並對偽造證明搶奪土地者科以刑責。

乙、界址糾紛完全無解嗎?

戰地政務造成特殊土地問題,當然得採取特殊手段來解決。實在不相信馬祖政壇無解決土地登記問題之能人,但看到連江縣政府連一個「訴願委員會」都能搞成黑機關,真是令旁觀者瞠目結舌。

1、再成立馬祖土地登記界址糾紛調解委員會

過去馬祖不是沒辦過土地界址調處,經驗早已具足,如何組成委員會,無庸贅述。首先,將那些6成8的申請登記案件移轉到此委員會,進行調解。

2、簽署「土地界址調處協議書」

過去曾有「土地界址調處」結果者,依原調處結果進行。沒有「界址調處」過的土地,重新調解。土地指界重疊者,可調處各方,先依重疊中界進行土地登記,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其後不服界址調處,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地政機關應該知道「土地界址調整」作業,要出具一張「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經過「界址調處」的馬祖土地,可依樣畫葫蘆,只要將名稱改為「土地界址調處協議書」,稍微調整必要欄位,再將「所有權人姓名」改為「申請登記人姓名」即可。

要求調處過的土地登記申請人和鄰地申請人,大家簽署一張「土地界址調處協議書」,同時善加利用協議書的第三項。寫明:

三:其他約定事項
立協議書人一致同意,由某某地號土地登記申請人某某某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放棄《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土地登記公告之異議權。倘鄰地登記申請人爾後不服此界址調處,再依《土地法》第59條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國際法的「仲裁異議權」可以放棄,國內法的「土地登記異議權」當然也可以放棄,並以書面事先表示無異議。這樣,縣府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工作就能順利完成。其後民眾或官民之間還有爭議,就留給他們自己收集證據,循司法途徑解決。

3、行政機關別再「前頭握熱手、後頭放冷箭」

申請登記讓你興沖沖來,申請後百般刁難,訴願時將你駁回,提告後一再上訴。這是「誠心誠意」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態度嗎?說真的,鬼都不會相信。

旁觀者清,這絕對是馬祖土地問題無法解決的「真正」原因。如果這一項不解決,前面都是做白工,馬祖土地問題也將百年無解。

喔!說錯了。不是無解,是全部收歸國有。


參考: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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