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 |
作者: 朱瑞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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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2 |
土地總登記處理期間已於10月1日屆滿,再展延處理期間是否違法,請三思。如果不合法,應從加速處理申請案件著手,提醒主政的要依法行政,千萬不要誤觸法網,必竟不能讓鄉親等太久,容忍應該有個限度。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756ace2c11e42db349e2ef150f0deefd.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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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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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2 |
【記者馮紹夫報導】「還地於民拚經濟」!立法委員陳雪生昨日針對軍方佔用馬祖民眾土地,在發還土地後還向民眾提出訴訟一事向行政院長林全提出質詢。陳雪生強調這是早期軍方非法佔有,要求林全協調,透過修法加速軍方釋出土地,落實還地於民政策,以符合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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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委所言合情合理.將馬祖鄉親的心情道出無疑.無論前朝如何.鄉親自有公評.在其位、盡其職.謀其政、擔其責.馬祖鄉親的委屈.希望你能做主&居中協調
馬祖鄉親.實在不應承受此非戰之罪.而政府更必須背負為人民謀福祉的使命.貫徹其社會公平正義…
愛家愛鄉並不僅是一種強烈的感情.而是一個決定、一個判斷、一個承諾!!若能在您任內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保護鄉親利益.定可博一好名聲.成就您的不凡大業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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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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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3 |
按「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定有明文。縣政府擅自在105年10月1日處理期間屆滿後,再來展延應辦結日期,有無法律效力,應再三斟酌。必竟三千萬的登記費用早已花完,為什麼收件9891件,歷時四年多只核發155張所有權狀,未免太少了吧!負責任的政府應當追究行政責任,而不是與事務官隨波逐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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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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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3 |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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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依法行政"囉…百姓"依法".主管機關"行政"就好!!
看起來.馬祖鄉親又被"唬弄"了.該習慣嗎?抗議有用嗎??不該有人負責嗎???
知法玩法.目無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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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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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4 |
重辦土地總登記又空轉了四年,臚列失敗的五大原因:
一、地政主任沒有一個有地政專業術養,又欠缺責任心與使命感。
二、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沒有納入「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審查。
三、「視為所有人」登記條件和「時效取得」登記條件至今未作區分。
四、人力不足本應找台灣的地政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審查,卻沒有。
五、欠缺管理的心,未落實稽催管考,推諉卸責,存心擺爛,不顧人民權利。
為民服務的政府,少了服務的熱忱,希望能夠記取教訓,深深檢討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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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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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4 |
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及編制發布 明年元月起施行--2016-10-13 馬祖日報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發布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如下:
第一條、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連江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地政業務。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地籍科:土地建物登記、不動產糾紛調處、地籍清理、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地籍管理、地政志願服務、地政資訊、土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地權管理、地用事項、農地重劃及公地行政等事項。
二、測量科:有關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地目變更、都市計畫樁聯測及逕為分割、數化成果整合及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三、地價科:公告地價、查編公告土地現值、辦理地價基準地作業、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管理、行政罰鍰、消費爭議協調、研考事項、新聞發言、公共關係、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行政及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
第五條、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技佐、業務員。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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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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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8 |
政府如果不能為人民解決問題,那這個政府存在的價值就蕩然無存了。
馬祖土地問題不能無限期的延宕,既然內政部「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解釋得到行政院的確認,地政官員就應拿出公務員的良知良能突破萬難認真執行,如果展延處理期間是不合法的,是怠惰的行政行為,就更應積極加速辦理土地登記案件,讓鄉親早日討回屬於自已的土地,不要辜負鄉親的期盼。
淺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與馬祖土地問題關聯性(文:張龍德--現任縣府秘書長)
--馬祖日報101年07月14日wrote:
連江縣第一次辦理地籍整理是在民國62年,當時僅針對全縣約十分之一土地面積辦理(約9仟餘筆)登記,其後遲至民國82年下半年才開始辦理全縣其餘十分之九土地面積地籍測量及登記。而馬祖複雜的土地問題,可歸納為「歷史的因素」、「政府的漠視」、「時間的延擱」等原因,也因此造成戰地政務終止(民國81年11月7日)之後的歷任連江縣縣長受到許多責難,也讓馬祖的土地問題必須以中華民國地政史上「前所未見」的各種方式,包括以立「特別法」(金馬安輔條例14條之1)、行政解釋(行政院前後召開4次專案會議)等方式逐一解決。
也由於馬祖土地問題的複雜性,歷任縣長及民意代表對如何解決馬祖土地問題,或許個別的認知有所不同,但不能否定他們所做的努力;以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從82年開始辦理地籍測量及登記為例,至民國99年底止,全縣申請地籍測量筆數共計28, 293筆,其中已完成所有權登記計21,418筆,只剩下6,875筆仍未完成登記,而如今待解決的就是這6仟多筆土地。試問;如果沒有「前人」的努力,會有這2萬多筆的成果嗎?
對於這2萬多筆的成果,我也必須藉此機會給前立委曹爾忠高度肯定,這個條文的產生,不僅突破民法不動產「登記」的絕對效力,當時內政部地政司甚至以「破壞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來形容該條文,而內政部最後會同意協商結果,不得不歸功曹爾忠的努力。或許這2萬多筆的成果,不盡然都是以安輔條例14條之1為依據,但這個條文對當時地政同仁在辦理土地登記案件過程中,有極大的輔助作用,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對於當年承辦地政業務同仁,個人也給予相當程度的肯定,即使在辦理土地登記過程中或許不完全盡如人意,但實不應對他們予以太多「苛責」,因為,地政同仁所面對的是中華民國地政史上諸多「前所未見」與「無例可循」的「難題」,而他們能以無比的「耐心」發還2萬多筆土地給鄉親,能不給他們肯定嗎!
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薛承泰主席主持的「解決馬祖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做成馬祖土地問題可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決議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內容到底是什麼?這個條文與馬祖的土地問題有何關聯?到底能解決馬祖多少土地問題?縣政府後續又該有那些配套措施?已經被駁回的土地申請案件是否還「有救」?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怎麼辦?還沒有提出申請登記的土地也可以適用嗎?
今年5月30日連江縣政府依據專案小組結論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並公告施行,對於以上這些問題,是否能在「要點」中找到答案並尋求解決,不斷有鄉親詢問。本文除了嘗試用淺顯、白話的方式讓大家對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有所認識,並做「初步」(因後續許多實際操作部分仍待縣府及地政單位進行)的解惑,也要藉此強調,馬祖土地問題的類型不一而足,許多「個案」必須個別探討,不可能完全仰賴日前的會議結論及要點解決全部土地問題,已公告的要點更必須因應實際現況適時的做修正,鄉親更應該積極配合,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第3條第1項的內容是:「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用白話說法:「民法規定有關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等)的登記,另外由法律(如土地法)來做詳細的規定(第3條第1項),但是,如果土地所有人依民法規定可以請求登記時(如占有時效已經超過二十年或祖宗遺留下來的土地),而地政機關那時候還沒有成立,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就以地政機關開始受理土地登記那天,視同為土地的所有人。」以馬祖地區狀況做實例;絕大多數土地所有人在民國38年之前就已經占有土地(土地取得在前),但地政機關成立在後,當然不應該要求土地所有人在地政機關成立後才開始計算占有期間,因此,就以地政機關成立並開始受理登記申請時,「視同」土地所有人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從這個規定來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其實也是從「情」的立場做合「理」的規定。
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與馬祖土地問題有何關聯
祖的土地問題是否可以適用物馬權編施行法第9條?如果說當然可以,也就不必勞駕中央相關部會做解釋了。這就如同所有案件適用法律條文時,如果都像文字輸入電腦就直接顯示出來一般簡單,法院也就不必存在了。事實是,法律有時也無法考量各種狀況,同樣的條文也必須針對不同客觀事實做不同解釋,才能合情入理。施行法第9條與馬祖的土地問題就是如此。回到本題;馬祖的地政機關如果以「地政事務所」成立才算,那時間應該是民國82年。但實務上對「地政機關」的認定標準又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是以「縣政府」成立為準,因為那時縣政府民政局就已經有「地政」業務,如果這一說成立,那時間就要往前推到民國43年。但實際上縣府成立後將近二十年都未開始辦理地政登記。因此,又有一說出來,那就是民國62年,為什麼?因為根據資料,縣政府是在那一年開始公告受理土地登記,也因此,目前幾乎多數都認為以62年為準。但我對這個時間點持保留的態度,因為,我個人認為,民國82年連江縣地政事務才算是開始「全面」辦理登記,我會說「全面」,是因為民國62年的土地登記只針對全縣約十分之一土地辦理登記,嚴格的說,當時根本就不應該稱做「總」登記。這是題外話,暫且不表。對照前面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的解釋,如果以民國62年為地政機關成立時間點,那民國62年之前就已經可以請求登記的原土地所有人或繼承人也就可以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了。經由內政部的解釋,如今也已確定馬祖地區早先未完成登記的土地所有人,可以依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簡單的說,就是馬祖的現況符合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的條件,但問題就這麼簡單嗎?不盡然!且聽下回分解。
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到底能解決多少土地問題
接續前面議題,如果以62年為「得請求之日」,那問題又來!62年與82年相隔了超過二十年,不僅「地貌」多已變更,當年種滿蔬菜的農地或擠滿人潮的家園如今已「荒廢」,如何證明二十年前曾經確實占有過?如果當年占有土地的人已經凋零,他們的繼承人又如何證明先人確實曾經占有?最關鍵的是,如果「現在」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那「現在」是不是還必須要繼續在「占有」的狀態?這些都是為什麼包括內政部地政司、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等眾多地政、法律專家們有不同看法,經過多次會議激烈討論後,才認為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可以適用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的原因。當然,有人會問,如果「現在」還「繼續占有」,就不必用到施行法第9條了,因為,土地所有人直接用民法第769及770條申請就可以了,但就如同前面所說,法律條文的解釋有許多不同見解,司法院針對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就有不同看法,也因此造成問題複雜的原因。這又是題外話,不多說。再回到本題,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到底能解決馬祖多少土地問題?我個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該要先把目前六仟多筆尚未解決的土地問題態樣先整理出來,例如;在總登記期間提出申請的土地所有人,目前還在審理中的有多少筆?已經被駁回的多少筆?正在調處中的有多少筆?此外,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的土地所有人,目前還在審查中的有多少筆?已經被駁回的多少?正在調處中的有多少筆?正在法院訴訟的有多少筆?法院判決確定的有多少筆?類似這些數據統計出來之後,應該針對不同的態樣來「對症下藥」,而這個「藥」就是縣政府已經在5月31日依據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訂定的「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這個要點是否能涵蓋大多數的土地問題,雖然仍必須在實際運作後才能得知,但要點最主要的條文其實也只有一條,那就是條文的第九點。對於第九點的內容,我不在此多做敘述,但是請大家務必詳細閱讀第九點內容,因為,整個要點的關鍵就在第九點,如果第九點仍無法解決您的問題,請儘速向縣府土地主管機關反應,如果內容有修正必要,因「要點」修正程序較簡單,縣政府可以依據實際現況「邊做邊修正」,倒是可行之道。簡單的說,施行法第9條能解決多少土地問題,還是要看「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是否能週延的考量到各種問題。此外,承辦單位更應加強宣導,針對不同的事實態樣整理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才不辜負這好不容易爭取到「解套」和鄉親的期盼。
行政院土地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內容分析
行政院土地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內容總計有三點,其中第二點及第三點與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並無直接關聯性,限於篇幅就不在此闡述,只針對第一點做說明。依據決議內容:「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保或第770條規定之要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辦理。」用白話來分析,這段決議內容指的是:「目前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的土地,包括土地總登記公告及無主土地登記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的土地,地政機關只要審查土地所有人在地政機關成立前(民國62年),是不是已經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要件(時效取得),而不必審查從民國62年到申請之時(最近一次的總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期間)是否「繼續占有」(至於如何認定則由連江縣政府另訂處理要點辦理),經依要點審查沒有問題後,就由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辦理公告登記。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而發生爭議,則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調處。」更簡單的說,只要能證明民國62年之前已經是土地所有人,就不管現在是不是占有人,地政機關經過公告沒有人提出異議後,就可以登記為所有人。當然,如何證明民國62年之前已經是土地所有人的這套「遊戲規則」才是關鍵。
專案小組決議能否全面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行政院土地專案小組歷次會議都是針對如何解決這尚未解決的6仟8佰餘筆土地問題,但對於已經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是否適用?已經判決確定的該如何處理?還沒有提出申請登記的土地也可以適用嗎?軍備局或國有財產局對於地政機關還地於民的公告是否還會提出異議或訴訟?還沒有提出申請登記的土地未來還有機會提出並適用施行法第9條嗎?以上這些問題,個人不認為專案小組的決議都能解決,但這些問題也並非完全不能處理,惟最終還是要經由協商,甚至要回歸法律面如民事訴訟法等層面解決。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專案小組的決議至少能解決目前大多數的土地問題,至於比例有多高,除了法律面,還必須看執行單位解決問題的決心及態度。此外,日前看到內政部對縣府呈報「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的回函,文中明確表示請縣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這樣的回覆,我的看法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縣府可以有更大的彈性,隨時針對實際現況做因地制宜的修正,憂的是內政部並未為要點背書,該要點的效力及對國有財產局、軍備局等曾經提出異議的機關單位的拘束力,必然會較為薄弱。因此,在辦理土地登記作業過程中,如何進一步與相關單位協商出一套可以接受的機制,避免再提出異議、訴訟等事件,是縣府仍須努力的工作。
結語
最後我要強調的是,行政院土地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的決議,如果未來確實能發揮成效,除了楊縣長的堅持及許多公部門同仁、民間友人的努力,功不可沒以外。個人認為,在參與會議過程中,主持會議的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堅定的態度,更是決議產生的關鍵。第3次會議結束前,薛主席向參與會議中部分持反對立場的官員說:「政府如果不能為人民解決問題,那這個政府存在的價值就蕩然無存。」這句話讓我超感動的(不相信可以調出當日錄音為證),也因為這句「重話」,才會有第4次會議的共識。能做事的好官,真的不多,馬政府應該多找一些像薛主席這樣的官員入閣,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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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秉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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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8 |
拜讀這篇縣府「告示」,文中充滿「仁民愛物」的說明,令人肅然起敬。像是這幾段文字:
我個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該要先把目前六仟多筆尚未解決的土地問題態樣先整理出來,例如;在總登記期間提出申請的土地所有人,目前還在審理中的有多少筆?已經被駁回的多少筆?正在調處中的有多少筆?此外,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的土地所有人,目前還在審查中的有多少筆?已經被駁回的多少?正在調處中的有多少筆?正在法院訴訟的有多少筆?法院判決確定的有多少筆?
類似這些數據統計出來之後,應該針對不同的態樣來「對症下藥」,而這個「藥」就是縣政府已經在5月31日依據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訂定的「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這個要點是否能涵蓋大多數的土地問題,雖然仍必須在實際運作後才能得知,但要點最主要的條文其實也只有一條,那就是條文的第九點。
對於第九點的內容,我不在此多做敘述,但是請大家務必詳細閱讀第九點內容,因為,整個要點的關鍵就在第九點,如果第九點仍無法解決您的問題,請儘速向縣府土地主管機關反應,如果內容有修正必要,因「要點」修正程序較簡單,縣政府可以依據實際現況「邊做邊修正」,倒是可行之道。
我非常同意這幾段話的論點,尤其看到「如果第九點仍無法解決您的問題,請儘速向縣府土地主管機關反應,如果內容有修正必要,縣政府可以依據實際現況邊做邊修正」這一句,真是感動萬分。
可是縣府主政「大官」說的是一套,縣府雇用「小吏」做的又是另一套。令人納悶的是:
為什麼縣府低層公務員「幫」民眾捅出婁子,縣府非但不想辦法協助鄉親解決,還「追隨」楊前縣長所說「地政單位善意指導民眾,成了國有財產局對抗民眾的罩門」之腳步,除了一直對鄉親提上訴,自己也拿「陷害」民眾的「筆誤」,來對抗民眾提告?
說的和做的,前後對比之落差,委實也太大了吧!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156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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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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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8 |
馬祖土地問題.連江縣大家長.對馬祖鄉親所遭受的不幸、不公平的待遇.視若無睹.完全無所顧惜
我說過.不管前朝如何.那都是過去式.鄉親自有公評.重要的是當下和未來.現在只有現任的有權、有能力幫鄉親做主.這也是鄉親託付給您的.不是嗎?
誠如 朱大哥所言:
政府如果不能為人民解決問題,那這個政府存在的價值就蕩然無存了。
在民主的社會中.人人生而平等.而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如果政府做不到.人民可以換政府
馬祖鄉親現在的土地被軍方強佔.連江縣政府的立場.是要替馬祖鄉親一起討回土地.還是當打手.與軍方共同打擊鄉親?
一邊說要還地於民.一邊卻又百般阻撓.玩兩手策略.是覺得馬祖鄉親很好騙?還是認為.官老爺我就是要這樣做.你(馬祖鄉親)奈我何??
拿出一點政務官的良知吧!不要因為馬祖土地問題讓鄉親對政府的"信任"蕩然無存.這是雙輸的局面
您 可以爭氣.努力扭轉局面.幫鄉親討回土地.重新贏得鄉親的信任.進而達成雙贏的局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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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秉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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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6-10-18 |
「立德」甚於「立功」,更甚於「立言」啊!
冀望為官者,細細體會古人之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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